以下内容仅反映艾伏尼布(ivosidenib)在境外注册国家的用法用量标准,不代表中国大陆批准使用范围,请勿据此作任何治疗决策。
艾伏尼布与阿扎胞苷联合使用或作为单药治疗,适用于经美国FDA批准的检测方法检出,存在易感性异柠檬酸脱氢酶-1(IDH1)突变的新诊断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患者,这些患者年龄在75岁及以上,或因合并症无法使用强化诱导化疗。
用于治疗经美国FDA批准的检测方法,检出存在易感性IDH1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AML患者。
用于治疗经美国FDA批准的检测方法检出存在IDH1突变的,既往治疗过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管癌患者。
艾伏尼布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1)、剂量
口服,每日一次,每次500毫克。
(2)、治疗持续时间
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对于没有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毒性的患者,治疗应持续至少6个月,以便有足够时间产生临床反应。
(3)、联合治疗方案
本品应与阿扎胞苷联合使用,并从周期1第1天开始给药;应查阅阿扎胞苷的制造商产品信息。
(1)、剂量
口服,每日一次,每次500毫克。
(2)、治疗持续时间
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1)、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30mL/min/1.73m²,采用肾脏病饮食改良[MDRD]公式):起始剂量,建议无需调整。
(2)、重度肾功能不全(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30mL/min/1.73m²,MDRD):在开始使用艾伏尼布前,应权衡风险和获益。
(1)、轻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或B级):起始剂量,建议无需调整。
(2)、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在开始使用艾伏尼布前,应权衡风险和获益。
(1)、分化综合征
如怀疑发生分化综合征,应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直至症状缓解并持续至少3天。
若在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后超过48小时,严重体征/症状仍然持续,应中断本品治疗。
当体征/症状改善至2级或以下时,应恢复艾伏尼布治疗。
(2)、非感染性白细胞增
白细胞计数(WBC)大于25x10⁹/L,或总白细胞较基线绝对增加大于15x10⁹/L:
应根据标准机构实践开始使用羟基脲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白细胞分离术。
只有在白细胞增多改善或缓解后,才应逐渐减少羟基脲的用量。
如果使用羟基脲后白细胞增多未改善,应中断艾伏尼布治疗;待白细胞增多缓解后,以500毫克每日一次的剂量恢复给药。
(3)、QTc间期大于480至500毫秒
应监测电解质水平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补充。
应审查并调整已知具有QTc间期延长作用的合并用药。
应中断艾伏尼布治疗。
当QTc间期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时,应以500毫克每日一次的剂量,重新开始艾伏尼布治疗。
应在QTc延长缓解后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心电图(ECG)监测,持续两周。
(4)、QTc间期大于500毫秒
应监测电解质水平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补充。
应审查并调整已知具有QTc间期延长作用的合并用药。
应中断本品治疗。
当QTc间期恢复至较基线延长30毫秒以内,或480毫秒或以下时,应以减少后的剂量250毫克每日一次恢复给药。
应在QTc延长缓解后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心电图(ECG)监测,持续两周。
如果能够确定导致QTc延长的其他病因,应考虑将艾伏尼布剂量,重新递增至500毫克每日一次。
伴有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体征/症状的QTc间期延长: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
(5)、吉兰-巴雷综合征
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
(6)、其他3级不良反应
AML单药治疗:
应中断本品治疗,直至毒性反应缓解至2级或以下。
应以250毫克,每日一次的剂量恢复给药;如果毒性反应缓解至1级或以下,可将剂量增加至500毫克,每日一次。
如果再次出现3级或更高级别的毒性反应,应停用本品。
AML联合阿扎胞苷方案、胆管癌:
应中断艾伏尼布治疗,直至毒性反应缓解至1级或以下,或恢复至基线水平,然后以500毫克每日一次(针对3级毒性),或250毫克每日一次(针对4级毒性)的剂量恢复给药。
如果3级毒性第二次复发,应将艾伏尼布剂量减少至250毫克每日一次,直至毒性缓解,然后恢复至500毫克每日一次给药。
如果3级毒性第三次复发,或4级毒性复发,应停用艾伏尼布。
(7)、与强效CYP4503A4抑制剂合用的剂量调整
如果必须合并使用强效CYP4503A4抑制剂:应将本品的剂量减少至250毫克每日一次。
如果停用强效CYP4503A4抑制剂:在强效CYP4503A4抑制剂停用至少5个半衰期后,应将本品的剂量增加至500毫克每日一次。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tm/ivosiden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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