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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299注射液单药或联合其它抗肿瘤药物治疗晚期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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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项目用药
LM-299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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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LM-299注射液单药或联合其它抗肿瘤药物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I/II 期临床研究-目前仅开展单药研究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项目用药
LM-299
入选条件

1、患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参与者,并在任何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ICF时年龄18-80周岁(包括边界值)的受试者,性别不限。

3、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分。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Ⅰ期剂量递增阶段剂量递增队列:经组织学病理学确诊的且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剂量补充队列(back fillcohort):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AJCC分期手册第8版IIIB期或IIIC期非小细胞肺癌且不适合手术切除或根治性放化疗,或IV期非小细胞肺癌)。

注:混合病理类型肿瘤将以主要病理类型进行评估;如果肿瘤存在小细胞癌成分,则不符合入选资格。

•确认靶向EGFR、ALK或ROS1的治疗无法作为首选治疗(需无EGFR敏感突变[例如DEL19或L858R]且无ALK和ROS1基因重排的书面证据)。

注1:如果肿瘤组织学类型主要为鳞状细胞癌,则无需进行EGFR及ALK和ROS1突变的分子检测。

注1:允许肿瘤存在KRAS突变。

注2:由于敏感性不足,基于ctDNA检测的EGFR、ALK和ROS1阴性结果不可作为符合入选标准的依据。

•经中心实验室检测PD-L1TPS≥1%(PD-L1免疫组织化学检测22C3抗体伴随诊断试剂)。

6、Ⅰ期剂量递增阶段剂量递增队列:建议提供≤5年的存档标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进行PD-L1表达检测(肿瘤组织标本来源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若标本采集年限>5年,需申办方评估并同意方可进行检测)。Ⅰ期剂量递增阶段剂量补充队列及II期剂量扩展阶段:需提供≤5年的存档标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进行PD-L1表达检测(肿瘤组织标本来源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若标本采集年限>5年,需申办方评估并同意方可进行检测)。

7、Ⅰ期剂量递增阶段剂量补充队列及II期剂量扩展阶段:根据RECISTv1.1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8、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备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1)骨髓储备:血小板(PLT)≥9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9g/dL(14天内未接受过EPO、G-CSF或GM-CSF等辅助手段治疗,且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内未接受过包括红细胞及血小板输注在内的输血);

2)凝血功能:INR≤1.5,APTT≤1.5×ULN;

3)肝功能:肝功能基本正常,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总胆红素≤3×ULN可以入组),AST和AL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ST、ALT≤5×ULN),血清白蛋白(ALB)≥28g/L;

4)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和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2 Cockcroft-Gault公式);

5)心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QT间期(QTcF)≤470ms。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参考附录3)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

10、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

排除条件

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干预性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者,特定情形的时间规定如下:

1)局部小范围姑息放疗(骨转移放疗控制疼痛)为首次给药前14天内;

2)口服药物,包括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等为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该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3)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14天内;

4)亚硝基脲类药物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2天内;

5)治疗性的放射药剂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6天内。

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2级的放疗导致的长期毒性及淋巴细胞降低等毒性除外)。

4、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者,对于需要镇痛药治疗的,在参加研究前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治疗。

5、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或有脑膜转移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治疗前水平)、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6、尿蛋白定性结果≥3+,或尿蛋白定性结果为2+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7、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咯血(至少0.5茶匙鲜红色血液)或肿瘤出血。

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

9、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10、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Child-PughB级或更为严重的肝硬化。

11、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中等量及以上、需长期置管、曾出现肠梗阻或肠麻痹、分隔性腹腔积液、在筛选前14天内进行过或计划在14天内进行局部治疗(包括引流、腹腔分流或无细胞浓缩腹水回输疗法等)或局部治疗后2周内明显增加,满足任何一条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2、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或有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的风险,肿瘤包绕或侵犯主要血管,或存在瘤内空洞形成。主要血管包括:主肺动脉、左肺动脉和右肺动脉、四条主要的肺静脉、上腔静脉或下腔静脉、主动脉。

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

14、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完全或不完全性肠梗阻(除外通过明确的治疗措施,如手术或支架,已成功解除肠梗阻且无复发风险,并经研究者评估认为病情稳定),或当前存在肠穿孔风险。

15、已知对抗体药物治疗过敏的受试者。已知对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发生严重输液相关反应(≥3级)的受试者,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受试者,以及因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终止既往免疫治疗的受试者。

16、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用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10mg/天强的松或等量药物)超过7天;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类糖皮质激素或短期(≤7天)用于预防和治疗过敏。

17、既往或目前已知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可参考附录5),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或肾小球肾炎;NK/T细胞淋巴瘤患者伴有噬血细胞综合征需排除;但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史的受试者、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受试者则允许入组。

18、活动性或既往明确炎症性肠病病史(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的患者。

19、既往或目前患有需要糖皮质激素系统治疗(口服或静脉给药)的间质性肺炎。

20、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水痘/带状疱疹(水痘)疫苗、黄热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只允许使用灭活疫苗和mRNA疫苗;然而,鼻内流感疫苗和吸入式新冠疫苗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21、正在使用治疗剂量肝素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剂者(稳定剂量水平的预防性治疗除外)。

2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者,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

23、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2)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

3)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4)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在使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收缩压(SBP)>150mmHg和/或舒张压(DBP)>100mmHg,和/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24、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患有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并发症、败血症或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的患者;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患者(不包括用于治疗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25、既往免疫缺陷病史者,包括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无需免疫抑制治疗的移植除外)。

26、HIV感染,活动性HBV或HCV感染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伴或不伴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阳性的患者,如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参考值下限时,结合临床治疗、表现等经研究者判断排除活动性感染者;

2)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HCVRNA阴性时。

27、已知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疑似活动性TB应通过临床检查排除。

2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鳞癌、基底细胞癌、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定义为阶段≤T2a、格里森评分≤6分和前列腺癌诊断时PSA≤10ng/mL(如测量)的患者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生化复发者可参与本研究)、原位宫颈/乳腺癌以及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从本试验获益的其它恶性肿瘤。

2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检查阳性,或处于哺乳期的育龄女性。

30、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障碍者。

31、由非恶性肿瘤引起的局部或系统性疾病患者;或可能导致更高医疗风险和/或生存评估不确定性的继发于肿瘤的疾病或症状,如肿瘤性白血病样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病质表现(例如,筛查前3个月内已知体重减轻超过15%)等。

32、研究者判断不适于参与此研究的其他情况。

试验中心
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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