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岁。
3、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切除或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4、不具有已知EGFR突变/ALK融合/ROS1融合基因。
5、既往针对不可手术完全切除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NSCLC同时或先后接受过系统性含铂化疗和PD-1/PD-L1抑制剂治疗且治疗失败。
6、可提供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5年以内存档肿瘤组织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来源的5张连续未染色切片供中心实验室进行PD-L1检测。
7、中心实验室22C3抗体IHC方法检测PD-L1肿瘤比例评分TPS≥50%。
8、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位于既往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如果自放疗或局部治疗以来病灶已出现明确的影像学进展,则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
9、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为0或1分。
10、预期存活时间至少3个月。
11、根据方案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凝血,肝和肾功能。
1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完全禁欲或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即失败率低于1%)。
1、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作用OX40的治疗。
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其他研究用药物或器械干预。
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4、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
6、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或自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缓解至≤1级(NCI-CTCAEv5.0)。
8、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系统性糖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
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10、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
11、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源性抗体过敏,研究者认为其会有潜在增加受试者对ES102过敏的风险。
12、对特瑞普利单抗活性成分或任何辅料(一水枸橼酸、二水枸橼酸钠、氯化钠、甘露醇、聚山梨酯80)存在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13、已知对方案中规定的预防性用药过敏,无法接受预防性用药。
14、过去两年内有除研究疾病以外的侵袭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经过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治愈的恶性肿瘤(例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等)。
15、既往因免疫治疗发生≥3级或导致停药的irAE。
16、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已知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需要全身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17、受试者有活动性间质性肺病(ILD)或肺炎;有需要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18、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19、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HIV抗体阳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CV抗体阳性)。
20、肝硬化、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遗传性肝脏疾病。
21、心脑血管异常病史或证据。
22、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3、任何已知、记录或怀疑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参与研究的非法药物滥用史,除非是根据研究者判断的临床合理情况(即不会干扰研究参与和/或不会影响试验目的)且得到研究医学监查员批准。
24、研究者认为可能损害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完整性、干扰受试者参与试验或影响试验目的的任何其他疾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参数异常,包括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病症。
25、参与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申办者/CRO工作人员和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2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无法依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