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伐可泮(Avacopan)用药期间可引起恶心、头痛、高血压、腹泻、呕吐、皮疹、疲劳、上腹痛、头晕等副作用,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1)、消化系统:恶心(23.5%)、腹泻(15.1%)、呕吐(15.1%)、上腹痛(6.6%)。
(2)、神经系统:头痛(20.5%)、头晕(6.6%)、感觉异常(5.4%)。
(3)、其他:高血压(18.1%)、皮疹(11.4%)、疲劳(10.2%)、血肌酐升高(6.0%)。
(1)、肝毒性:接受阿伐可泮治疗的患者可能出现转氨酶升高和肝胆系统事件,包括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肝损伤。在III期试验中,13.3%的患者出现肝脏相关不良反应,其中5.4%因此暂停或永久停药。
(2)、严重感染:包括可能致命的感染,最常见的是肺炎和尿路感染。这源于药物对免疫系统的调节作用。
(3)、血管性水肿:属于严重的超敏反应,临床trials中发生率为1.2%,有病例需住院治疗。表现为面部、四肢、眼唇、舌头肿胀,或吞咽/呼吸困难。
(4)、乙型肝炎病毒再激活:对于有乙肝感染史的患者,治疗可能导致HBV再激活,引发肝炎,严重时可致肝衰竭。
(5)、肌酸磷酸激酶升高:III期试验中,3.6%的患者出现此现象,有患者因此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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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与监测:开始治疗前必须进行全套肝功能检测,并在治疗前6个月内每4周复查一次,之后按临床指征进行。
(2)、干预措施:
若ALT/AST升高>正常值上限3倍:及时评估,考虑暂停用药。
若ALT/AST升高>5倍,或>3倍伴胆红素升高>2倍:立即停药,直至排除药物性肝损伤。
不推荐用于活动性/未控制的慢性肝病或肝硬化患者。
(1)、用药前筛查:评估患者是否存在活动性感染、结核暴露史、慢性感染史或机会性感染史。
(2)、用药期间监测:密切观察感染迹象(如发热、咳嗽、尿痛)。
(3)、感染发生处理:一旦出现严重或机会性感染,应中断阿伐可泮治疗,并进行全面病原学检查和抗感染治疗。感染控制后可考虑重启治疗。
(1)、患者教育:告知患者识别血管性水肿的体征(如突发面部、喉部肿胀),一旦发生立即停药并寻求紧急医疗救助。
(2)、处理原则:发生血管性水肿后需永久停用阿伐可泮,除非已明确其他病因。
(1)、强制筛查:所有患者开始治疗前必须检测HBsAg和抗-HBc。
(2)、高风险患者管理:对于现症或既往感染者,需咨询肝病专家,考虑在治疗前或治疗期间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并在治疗期间及结束后6个月内密切监测。
对于恶心、腹泻等常见反应,可采取对症支持治疗,如调整饮食、保证水分摄入。若症状持续或加重,应及时就医,评估是否需要干预或调整治疗方案。
强效/中效CYP3A4诱导剂:如利福平。合用会大幅降低阿伐可泮的血药浓度(AUC降至约7%),导致疗效丧失,应避免同时使用。
强效CYP3A4抑制剂:如伊曲康唑、克拉霉素。合用会增加阿伐可泮的血药浓度(AUC约增加至219%)。此时,应将阿伐可泮的剂量减少至30毫克,每日一次。
阿伐可泮会抑制CYP3A4和CYP2C9酶,从而升高经这些酶代谢的药物的血药浓度。
(1)、CYP3A4底物:例如辛伐他汀,合用时辛伐他汀的暴露量显著增加。建议将辛伐他汀的日剂量限制在10毫克(或对长期耐受80毫克的患者限20毫克),合用时需考虑减少其他CYP3A4底物药物(如某些钙通道阻滞剂、免疫抑制剂)的剂量。
(2)、CYP2C9底物:例如塞来昔布,合用时其暴露量也可能增加,需密切监测。
(3)、质子泵抑制剂(如奥美拉唑)对其药代动力学无临床相关影响。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更新于2024年6月,FDA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BasicSearch.process&ApplNo=21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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