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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剂量:在每个21天治疗周期的第1周和第2周,每周口服3次(分别在第1、3、5、8、10、12天),每次20mg,最多持续8个周期。
治疗持续时间:最长16个周期(48周)。
对于获得临床获益且未出现无法解决的严重或具有临床意义毒性反应的患者,可考虑继续使用帕比司他额外治疗8个周期(总计16个周期)。
帕比司他需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药。有关这两种药物的推荐剂量,请参考药品生产商的产品说明书。
用途:用于治疗至少接受过两种既往治疗方案(包括硼替佐米和一种免疫调节药物)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药品生产商说明书中未推荐进行剂量调整。
终末期肾病:相关数据尚不充分,帕比司他的透析可清除性未知。
轻度肝功能损害(胆红素≤1.0倍正常上限(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0至1.5倍ULN,或任何AST水平):口服剂量减至15mg。
中度肝功能损害(胆红素>1.5至3.0倍ULN,任何AST水平):口服剂量减至10mg。
重度肝功能损害:避免使用。
按每次5mg的幅度降低剂量。
若剂量降至每周3次、每次低于10mg,则停用帕比司他。
剂量调整期间,维持原有的3周治疗周期不变。
血红蛋白(Hb)<8克/分升(CTCAE3级):暂停治疗,直至血红蛋白≥10克/分升,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与强效CYP4503A抑制剂联用:将起始剂量减至口服10mg。
中度腹泻(每日4-6次大便,CTCAE2级):暂停治疗,直至症状缓解,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重度腹泻(每日≥7次大便、需静脉补液或住院治疗,CTCAE3级):暂停治疗,直至症状缓解,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危及生命的腹泻(CTCAE4级):永久停用帕比司他。
重度恶心(CTCAE3/4级):暂停治疗,直至症状缓解,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重度/危及生命的呕吐(CTCAE3/4级):暂停治疗,直至症状缓解,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为0.75-1.0×10⁹/升(CTCAE3级):维持原剂量。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为0.5-0.75×10⁹/升(CTCAE3级,发生2次或以上):暂停剂量,直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⁹/升,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⁹/升(CTCAE3级)且伴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任何级别):暂停剂量,直至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缓解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⁹/升,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⁹/升(CTCAE4级):暂停剂量,直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⁹/升,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除血小板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胃肠道毒性外的3/4级药物不良反应:
2级毒性反应复发且进展为3/4级(CTCAE分级):暂停剂量,直至恢复至CTCAE1级或以下,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3/4级毒性反应复发:待不良反应恢复至CTCAE1级或以下后,考虑进一步降低剂量。
血小板计数<50×10⁹/升(CTCAE3级):维持原剂量,至少每周监测一次血小板计数。
血小板计数<50×10⁹/升且伴出血(CTCAE3级):暂停治疗,至少每周监测一次血小板计数,直至血小板计数≥50×10⁹/升,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血小板计数<25×10⁹/升(CTCAE4级):暂停治疗,至少每周监测一次血小板计数,直至血小板计数≥50×10⁹/升,之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在使用帕比司他期间,应严格遵循医生指导,按推荐剂量和周期用药,并定期监测血液指标和不良反应。若出现任何不适或异常反应,应及时告知医护人员,以便调整剂量或采取相应措施。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更新于2016年6月,FDA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0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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