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0岁,性别不限。 3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3个月。 4 当前晚期肿瘤疾病经评估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在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进展。 5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作为靶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局部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按RECIST 1.1评估后为明确疾病进展,方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6 已从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至 CTCAE 5.0 标准≤1 级或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可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等)。 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除非为绝经后、手术绝育)及伴侣,均必须在研究期间及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采取至少 1 种医学认可有效的避孕方法(详见附录 13.2)。 8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9 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不接受骨活检、细针穿刺活检及胸腹水样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试者因特法进行活检,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 【不同研究部分的受试者,还分别需满足以下要求:】 PART 1 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1.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晚期实体肿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肝细胞癌、肝内胆管癌患者;其中肝细胞癌接受临床诊断。 2. 经标准治疗失败,且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 ZG005 联合多纳非尼治疗。 PART 2A 1. 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无肝硬化的患者需要病理学确认诊断,有肝硬化病史患者可接受临床诊断。 2. 未接受过针对肝细胞癌的任何系统性治疗。 3.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Child-Pugh A 级(5~6 分)。 PART 2B 1. 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肝内胆管癌(ICC)患者。 2. 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PART 2C 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具体瘤种待定。
1 病史、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提示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灶。 2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肝性脑病病史。 3 肝内胆管癌和肝细胞癌混合型。 4 肉瘤样肝细胞癌、肝纤维母细胞癌、弥漫性肝癌。 5 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给予脱水、利尿治疗的积液。 6 门静脉癌栓侵犯门静脉主干或对侧一级分支。 7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输血、EPO、G-CSF、输注白蛋白。 8 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 ①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100 g/L; 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3×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ALT或AST≥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患者TBIL≥2×ULN;白蛋白<28 g/L; ③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④尿蛋白≥2+,且24 h尿蛋白定量>1 g; ⑤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或APTT较正常值上限延长≥10s。 9 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①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明确出血倾向。 ②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或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者; ③肿瘤病灶累及大血管;或具有颅内出血、脊髓内出血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出血性疾病史。 10 当前患有严重影响吞咽药物的疾病;存在肠梗阻或有复发性肠梗阻病史。 11 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12 五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 13 接受以下任何治疗的患者: ①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 、有重大创伤 、研究过程中预计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 ②既往使用过多纳非尼 ,索拉非尼,或作用于 TIGIT 靶点的药物; ③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正在接受全身应用的免疫调节药物或皮质类固醇药物; ④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两者相距 ≤4 周。 局部介入治疗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 ≤4 周。 局部姑息性放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 ≤2 周,以较长者为准; ⑤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正在接受静脉输注抗生素。 14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研究药物首次给药 前 6 个月内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中风,接受过冠状动脉成形术或支架; ②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级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③未能控制的高血压; ④>2 级的心律失常; ⑤基线期心电图 QTc 间期延长。 15 有临床症状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且经治疗无法控制。 16 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 17 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者。 18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 19 存在活动性感染(例如急性细菌感染、结核病、活动性梅毒等)。 20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对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产生重度变态反应、类过敏或其它超敏反应病史。 21 既往免疫治疗过程中诱发过 ≥2 级皮疹或重要脏器的 2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或出现过快速进展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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