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试者必须理解、同意并能够遵循试验方案的要求;经充分的知情同意,受试者自愿参加并在研究活动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4.根据RECIST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病灶。
5.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6.预期生存期≥3个月。7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备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1.研究者判断存在高出血风险的恶性肿瘤病变者(如肿瘤侵犯大血管等)。
2.伴有明显的活动性出血和/或出血风险高的疾病者。
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介入治疗、或受过重大创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
4.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接受脊椎或硬膜外麻醉或局部麻醉者。
5.原发性脑肿瘤患者。首次用药前28天内具有临床症状需要医学干预的活动性脑/脑膜转移、或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者。
6.控制不良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7.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者,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后可纳入本研究者。
8.患有其他活动性侵袭性恶性肿瘤者,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后可纳入本研究者。
9.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窦性心动过缓、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持续性心律失常。
10.研究者判定的未控制的糖尿病。
11.研究者判定的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病史。
12.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者,或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者,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者。
1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任何减毒活疫苗者,和/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者,除非经过研究者和申办方的批准。
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HIV抗体检测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后可纳入本研究者。
15.首次给药前14天内存在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肝炎病毒除外)感染,需要静脉或口服给予抗生素和/或其他抗感染治疗药物。
1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v5.0≤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其他不影响H1710给药及安全性评价的≤2级长期毒性等)。
17.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生物药物的临床研究、或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该临床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小分子制剂的临床研究、或目前正在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者,或仍处在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规定的安全随访期内。
18.妊娠检查阳性或处于哺乳期的育龄女性、或在临床试验期间和H1710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打算怀孕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或女性受试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和H1710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拒绝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等)、或有捐卵/精计划。
19.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障碍,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影响方案执行,或影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的能力;或任何其它疾病,代谢紊乱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接受试验药物治疗,或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