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格替尼由日本武田制药研发,于2017年4月首次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上市,制剂类型为口服片剂,是一种新型抗肿瘤药物,属于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对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具有显著抑制活性。
布格替尼用于治疗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该药被FDA认定为孤儿药,用于治疗ALK阳性、c-ros原癌基因1(ROS-1)阳性或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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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Drugs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口服给药,每日1次,服药不受进食影响。布格替尼需整片吞服,不得压碎或咀嚼。
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推荐剂量为:前7天每日口服90mg,7天后剂量调整为每日口服180mg。
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反应。
若因非不良反应导致停药时间≥14天,重新用药时需先以每日90mg的剂量服用7天,之后再恢复至之前耐受的剂量。
开始布格替尼治疗前需控制血压水平;检测空腹血糖浓度,根据临床指征启动或优化降糖治疗方案。
建议患者在治疗期间以及停药后至少5天内,尽量减少日光暴露,外出时需穿戴防护衣物并涂抹防晒霜。
对于接受每日90mg剂量治疗的患者,若需调整剂量,首先降至每日60mg。
若仍无法耐受,需永久停药。
对于接受每日180mg剂量治疗的患者,若需调整剂量,首先降至每日120mg。
若仍无法耐受,进一步降至每日90mg。
若调整至每日90mg后仍需减量,则降至每日60mg;
若依旧无法耐受,需永久停药。
因不良反应进行剂量调整后,不得再次增加剂量。
(1)治疗第1周内若出现1级新发肺部症状,需暂停治疗,直至症状恢复至基线水平。
恢复用药时可维持原剂量,若怀疑为间质性肺病/肺炎,则不得将剂量增至每日180mg。
(2)治疗第1周后若出现1级新发肺部症状,暂停治疗至症状恢复基线水平,可恢复原剂量用药。
治疗第1周内若出现2级新发肺部症状,暂停治疗至症状恢复基线水平。
恢复用药时需降至下一剂量,若怀疑为间质性肺病/肺炎,则不得增加剂量。
(3)治疗第1周后若出现2级新发肺部症状,暂停治疗至症状恢复基线水平。
若怀疑为间质性肺病/肺炎,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否则可维持原剂量。
(4)若1级或2级间质性肺病/肺炎复发,需永久停药。
(5)若出现3级或4级间质性肺病/肺炎,需永久停药。
(1)若出现3级高血压(即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需要药物干预且需使用1种以上降压药,或需强化原有降压治疗方案)。
暂停治疗直至血压恢复至1级及以下水平(即收缩压<140mmHg且舒张压<90mmHg)。
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2)若3级高血压复发,暂停治疗直至血压达标。
恢复用药时可降至下一剂量或永久停药。
(3)若出现4级高血压(即危及生命,需要紧急干预)。
暂停治疗直至血压达标,恢复用药时可降至下一剂量或永久停药。
(4)若4级高血压复发,需永久停药。
(1)若出现有症状但非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暂停治疗直至心动过缓症状消失或静息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
若患者同时使用可能引起心动过缓的药物,且已对该药物进行剂量调整或停药,恢复布格替尼治疗时可维持原剂量。
(2)若无法调整伴随用药或未发现可导致心动过缓的伴随用药,恢复用药时需降至下一剂量。
(3)若患者同时使用可能引起心动过缓的药物,并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且需要紧急干预,暂停治疗直至症状消失或静息心率达标。
若伴随用药已调整,恢复布格替尼治疗时需降至下一剂量,并根据临床指征增加监测频率。
若症状复发,需永久停药。
(4)若患者未使用可能引起心动过缓的伴随用药,却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且需要紧急干预,需永久停药。
(1)若出现2级或3级视觉异常,暂停治疗直至症状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2)若出现4级视觉异常,需永久停药。
(1)若血清肌酸激酶浓度>5倍正常上限(即3级)。
暂停治疗直至肌酸激酶水平恢复至基线或≤2.5倍正常上限(即1级及以下),恢复用药时可维持原剂量。
若3级肌酸激酶升高复发,暂停治疗至指标达标,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2)若血清肌酸激酶浓度>10倍正常上限(即4级)。
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或≤2.5倍正常上限,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若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浓度>2倍正常上限(即3级)。
暂停治疗直至酶水平恢复至基线或≤1.5倍正常上限(即1级及以下),恢复用药时可维持原剂量。
若3级淀粉酶或脂肪酶升高复发,暂停治疗至指标达标,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若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浓度>5倍正常上限(即4级)。
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或≤1.5倍正常上限,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1)若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出现3级或4级升高(>5倍正常上限)。
且胆红素≤2倍正常上限,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1级及以下(≤3倍正常上限)或基线水平。
恢复用药时降至下一剂量。
(2)若在无胆汁淤积或溶血的情况下。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出现2-4级升高(>3倍正常上限)。
且同时伴随总胆红素>2倍正常上限,需永久停药。
若出现高血糖,且血清葡萄糖浓度>250mg/dL(即3级)。
即使优化降糖药物治疗方案仍无法有效控制血糖,需暂停布格替尼治疗直至血糖控制达标。
恢复用药时可考虑降至下一剂量或永久停药。
(1)若出现其他3级不良反应,暂停治疗直至症状恢复基线水平,恢复用药时可维持原剂量。
若3级不良反应复发,暂停治疗至症状缓解,恢复用药时可降至下一剂量或停药。
(2)若出现其他4级不良反应,暂停治疗直至症状恢复基线水平,恢复用药时可降至下一剂量或永久停药。
若4级不良反应复发,需永久停药。
避免与强效或中效CYP3A抑制剂联用。若无法避免联用强效CYP3A抑制剂,需将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减少约50%(例如,从每日180mg减至90mg,或从每日90mg减至60mg)。
若无法避免联用中效CYP3A抑制剂,需将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减少约40%(例如,从每日180mg减至120mg,从120mg减至90mg,或从90mg减至60mg)。
停用强效或中效CYP3A抑制剂后,恢复使用联用抑制剂前耐受的布格替尼剂量。
避免与强效或中效CYP3A诱导剂联用。
若无法避免联用中效CYP3A诱导剂,在联合用药7天后,可根据患者耐受情况,将布格替尼剂量以30mg为单位逐步递增,最大剂量不超过联用诱导剂前耐受剂量的2倍。
停用中效CYP3A诱导剂后,恢复使用诱导剂前耐受的布格替尼剂量。
轻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患者(Child-PughA级或B级)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Child-PughC级)需将剂量减少约40%(例如,从每日180mg减至120mg,从120mg减至90mg,或从90mg减至60mg)。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30-89mL/min)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15-29mL/min)需将剂量减少约50%(例如,从每日180mg减至90mg,或从90mg减至60mg)。
暂无特殊剂量推荐。
生产商未明确布格替尼存在禁忌症。
布格替尼发生率≥25%的常见不良反应包括腹泻、疲劳、恶心、皮疹、咳嗽、肌痛、头痛、高血压、呕吐、呼吸困难。
使用布格替尼可能发生严重、危及生命甚至致命的肺部不良反应,其症状与间质性肺病/肺炎相符,且该类不良反应多在用药早期出现,通常在开始治疗后8-9天内。
治疗期间需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新发或加重的呼吸系统症状,尤其是在用药第1周。
若患者出现呼吸系统症状,需立即暂停治疗,并及时排查是否为间质性肺病/肺炎,同时排除肺栓塞、疾病进展、肺炎等其他可能病因。
若确诊为间质性肺病/肺炎或症状复发,需根据严重程度考虑调整剂量或停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高血压。
开始治疗前需控制血压,治疗后2周内需监测血压,此后至少每月监测1次。
若经优化降压治疗后仍出现重度高血压,需暂停治疗直至血压控制达标,并根据情况考虑调整剂量或停药。
若出现4级高血压或3级高血压复发,可考虑永久停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心动过缓。
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心率和血压,若无法避免联用可能引起心动过缓的药物,需增加监测频率。
若出现有症状或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需暂停治疗,并根据是否联用致心动过缓药物,考虑调整剂量或停药。
需排查伴随用药,尽可能调整或停用可能引起心动过缓的药物。
若因调整伴随用药后心动过缓症状缓解,恢复布格替尼治疗时可维持原剂量。
若未发现相关伴随用药,症状缓解后恢复治疗时需降低剂量。
若患者未使用相关伴随用药却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需永久停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视觉异常,包括视物模糊、复视、视力下降等,还可能出现黄斑水肿和白内障。
若出现2级及以上新发或加重的视觉异常,需暂停治疗并进行眼科检查,根据眼部症状的严重程度考虑调整剂量或停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血清肌酸激酶升高。
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肌酸激酶浓度,若出现指标升高,需根据严重程度考虑暂停治疗,症状缓解后可恢复原剂量或降低剂量用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血清淀粉酶和/或脂肪酶升高。
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胰腺相关酶类浓度,若出现指标升高,需根据严重程度考虑暂停治疗,症状缓解后可恢复原剂量或降低剂量用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肝毒性反应。治疗期间,尤其是前3个月,需监测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总胆红素水平。
若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出现3级或4级升高且胆红素≤2倍正常上限,需暂停治疗,指标恢复后降低剂量用药。
若在无胆汁淤积或溶血的情况下,肝酶出现2-4级升高且伴随总胆红素>2倍正常上限,需永久停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高血糖。开始治疗前需检测空腹血糖,治疗期间定期监测,根据临床指征启动或优化降糖治疗。
若经优化治疗后血糖仍无法有效控制,需暂停治疗直至血糖达标,并根据情况考虑调整剂量或停药。
用药后可能出现光敏感反应。建议患者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至少5天内减少日光暴露,外出时佩戴帽子、穿戴防护衣物,并使用广谱防晒霜和润唇膏(防晒指数≥30),以预防晒伤。
布格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实验显示,布格替尼可导致剂量相关的骨骼异常、着床后丢失率增加、胎儿畸形以及胎儿体重下降。
治疗期间需避免妊娠,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至少4个月内,需采取有效的非激素避孕措施。
若在妊娠期间使用布格替尼或患者用药期间怀孕,需告知其胎儿面临的潜在风险。
有生育潜力女性伴侣的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至少3个月内,需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布格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目前尚不明确布格替尼是否会分泌至人乳汁中,也不清楚其对乳汁分泌及母乳喂养婴儿的影响。
哺乳期女性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至少1周内,不得进行母乳喂养。
开始治疗前,需核实有生育潜力女性患者的妊娠状态。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需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有生育潜力女性伴侣的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内,需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动物实验表明,布格替尼可能会降低男性生育能力。
儿童患者使用布格替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65岁及以上老年患者的用药经验有限,无法确定其疗效是否与年轻成人存在差异。
在主要疗效研究中,老年患者与年轻成人的安全性和疗效未观察到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总胆红素≤正常上限且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正常上限,或总胆红素>1-1.5倍正常上限且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任意水平)的药物暴露量无明显变化,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Child-PughC级)单次服用90mg布格替尼后,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较肝功能正常者升高37%,需调整剂量。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30-89mL/min)的药物暴露量无明显变化,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30mL/min)的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尚未完全明确,单次服用90mg布格替尼后,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较肾功能正常者升高86%,需调整剂量。
联用可能发生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导致布格替尼血浆浓度升高,不良反应发生风险增加,需避免联用。
若无法避免与强效CYP3A抑制剂联用,需将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减少约50%(例如,从每日180mg减至90mg,或从90mg减至60mg)。
若无法避免与中效CYP3A抑制剂联用,需将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减少约40%(例如,从每日180mg减至120mg,从120mg减至90mg,或从90mg减至60mg)。
停用强效或中效CYP3A抑制剂后,恢复使用抑制剂前耐受的布格替尼剂量。
联用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较低。
联用可能发生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导致布格替尼血浆浓度降低,疗效可能下降,需避免联用。
若无法避免与中效CYP3A诱导剂联用,在联合用药7天后,可根据患者耐受情况,将布格替尼剂量以30mg为单位逐步递增,最大剂量不超过联用诱导剂前耐受剂量的2倍。
停用中效CYP3A诱导剂后,恢复使用诱导剂前耐受的布格替尼剂量。
联用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较低。
与CYP3A底物联用,可能导致CYP3A底物的血浆浓度降低,疗效可能下降。
与P-糖蛋白、乳腺癌耐药蛋白、有机阳离子转运体1、多药及毒素外排转运体1或MATE2K的底物联用,可能导致这些底物的血浆浓度升高。
联用可能增加心动过缓的发生风险,需谨慎联用。若无法避免联用,需增加心率监测频率。若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尽可能调整或停用伴随用药。
口服给药后,血药浓度达峰时间为1-4小时。
在60-240mg的口服剂量范围内,单次或多次给药后,布格替尼的全身暴露量与剂量呈正比。
进食高脂食物后,布格替尼的血药峰浓度降低13%,但与空腹状态相比,全身暴露量无明显变化。
目前尚不明确布格替尼是否会分泌至人乳汁中。布格替尼的血浆蛋白结合率为66%,且与药物浓度无关。
布格替尼主要通过CYP2C8和CYP3A4酶代谢,其主要活性代谢产物为AP26123,该代谢产物对ALK的抑制活性约为布格替尼的三分之一,全身暴露量不足原形药物的10%。
药物主要通过粪便排泄,占给药剂量的65%,其中41%为原形药物;另有25%通过尿液排泄,其中86%为原形药物。布格替尼的消除半衰期为25小时。
口服片剂需在20-25℃条件下贮藏,允许在15-30℃范围内短期存放。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brigatin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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