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开始治疗前,应依据肿瘤标本中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检测结果,筛选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接受布格替尼治疗。
初始剂量:前7天每日口服一次,每次90mg。
维持剂量:每日口服一次,每次180mg。
布格替尼应整片吞服,不得压碎或咀嚼。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
若发生漏服或呕吐,无需补服,按原计划服用下一次剂量即可。
轻至中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89mL/min):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15-29mL/min):每日剂量应降低约50%(即从180mg降至90mg,或从90mg降至60mg)。
轻至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至B级):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每日剂量应降低约40%(即从180mg降至120mg、从120mg降至90mg,或从90mg降至60mg)。
首次减量:每日口服一次,每次60mg。
二次减量:永久停药。
三次减量:不适用。
首次减量:每日口服一次,每次120mg。
二次减量:每日口服一次,每次90mg。
三次减量:每日口服一次,每次60mg。
剂量降低后,不得再后续增加布格替尼的剂量。
若患者无法耐受每日60mg的剂量,应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若因非不良反应原因导致用药中断14天及以上,恢复用药时需先以每日90mg的剂量服用7天,之后再增至中断前耐受的剂量。
应避免布格替尼与强效或中效CYP4503A抑制剂联用。
若无法避免与强效CYP4503A抑制剂联用,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应降低约50%(即从180mg降至90mg,或从90mg降至60mg)。
若无法避免与中效CYP4503A抑制剂联用,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应降低约40%(即从180mg降至120mg、从120mg降至90mg,或从90mg降至60mg)。
停用强效或中效CYP4503A抑制剂后,应恢复患者使用抑制剂前耐受的布格替尼剂量。
应避免布格替尼与中效CYP4503A诱导剂联用。
若无法避免联用,在患者耐受当前剂量治疗7天后,可每隔一段时间将布格替尼每日剂量增加30mg,最大剂量不超过使用诱导剂前耐受剂量的2倍。
停用中效CYP4503A诱导剂后,应恢复患者使用诱导剂前耐受的布格替尼剂量。
1级:若在治疗前7天出现新发肺部症状,应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以原剂量恢复用药。
若怀疑为间质性肺病/肺炎,则不得将剂量增至180mg。
若在治疗7天后出现新发肺部症状,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以原剂量恢复用药。
若间质性肺病/肺炎复发,应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2级:若在治疗前7天出现新发肺部症状,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若怀疑为间质性肺病/肺炎,则不得增加剂量。
若在治疗7天后出现新发肺部症状,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若怀疑为间质性肺病/肺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否则以原剂量恢复用药。若间质性肺病/肺炎复发,应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3级或4级: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3级(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需药物干预。
需使用1种以上降压药物或需强化原有治疗方案):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血压恢复至1级及以下(收缩压<140mmHg且舒张压<90mmHg)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若高血压复发,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血压恢复至1级及以下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或永久停药。
4级(危及生命,需紧急干预):暂停布格替尼治疗。
待患者血压恢复至1级及以下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或永久停药。
4级复发: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有症状心动过缓:暂停布格替尼治疗。
待患者恢复至无症状心动过缓状态或静息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及以上。
若发现同时使用了可能导致心动过缓的药物,且已停用或调整该药物剂量,待患者症状或心率达标后,可按原剂量恢复布格替尼治疗。
若未发现可疑致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合并用药无法停用/调整剂量,待患者症状或心率达标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布格替尼治疗。
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需紧急干预):若未发现可疑致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应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若发现可疑合并用药并已停用或调整剂量,待患者恢复至无症状心动过缓状态或静息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及以上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布格替尼治疗,同时根据临床情况进行密切监测。
若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复发,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2级或3级: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恢复至1级或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4级:永久停用布格替尼。
3级或4级升高(肌酸磷酸激酶水平>5倍正常上限,且伴2级及以上肌肉疼痛或无力):
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指标恢复至1级及以下(≤2.5倍正常上限)或基线状态后,以原剂量恢复用药。
若再次出现肌酸磷酸激酶升高,暂停治疗,待指标恢复至1级及以下或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指标恢复至1级及以下(≤1.5倍正常上限)或基线状态后,以原剂量恢复用药。
复发:暂停治疗,待指标恢复至1级及以下或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指标恢复至1级及以下或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暂停布格替尼治疗,待患者血糖控制达标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或永久停药。
3级:暂停布格替尼治疗。
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以原剂量恢复用药。
若不良反应复发,暂停治疗,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或停药。
4级:暂停布格替尼治疗。
待患者恢复至基线状态后,以降低后的下一个剂量恢复用药。
若不良反应复发,永久停药。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dosage/brigatin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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