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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利尼索(Selinexor)的用法用量需严格遵循医嘱,并根据适应症、患者身体状况及耐受性进行个体化调整。正确用药是确保疗效和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塞利尼索口服,每次100mg,每周第1天用药,每周1次,持续使用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方案为:硼替佐米皮下注射,每次1.3mg/m²,每周第1天用药,每周1次,连续用药4周后停药1周;地塞米松口服,每次20mg,每周第1天和第2天用药,每周2次。
塞利尼索口服,每次80mg,每周第1天和第3天用药,每周2次,持续使用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方案为:地塞米松口服,每次20mg,与塞利尼索同服,即每周第1天和第3天各用药1次。
关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的详细用药信息,请参考其药品说明书。
对于有脱水风险的患者,需考虑静脉补液。
治疗前及治疗期间,需预防性联合使用5-羟色胺3受体拮抗剂和/或其他止吐药。
联合硼替佐米与地塞米松,用于至少接受过1线既往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联合地塞米松,用于至少接受过4线既往治疗,且疾病对至少2种蛋白酶体抑制剂、至少2种免疫调节药物及1种抗CD38单克隆抗体耐药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塞利尼索口服,每次60mg,每周第1天和第3天用药,每周2次,持续使用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对于有脱水风险的患者,需考虑静脉补液。
治疗前及治疗期间,需预防性联合使用5-羟色胺3受体拮抗剂和/或其他止吐药。
用于至少接受过2线全身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包括由滤泡性淋巴瘤转化而来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
目前尚无相关数据支持肾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
目前尚无相关数据支持肝功能不全患者的剂量调整。
多发性骨髓瘤(联合硼替佐米与地塞米松,SVd方案)起始剂量:每周1次,每次100mg;第1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80mg;第2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60mg;第3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40mg;第4次减量:永久停用治疗。
多发性骨髓瘤(联合地塞米松,Sd方案)起始剂量:每周第1天和第3天各1次,每次80mg(每周总剂量160mg);第1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100mg;第2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80mg;第3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60mg;第4次减量:永久停用治疗。
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起始剂量:每周第1天和第3天各1次,每次60mg(每周总剂量120mg);第1次减量:每周第1天和第3天各1次,每次40mg(每周总剂量80mg);第2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60mg;第3次减量:每周1次,每次40mg;第4次减量:永久停用治疗。
血小板减少
血小板计数25,000-74,999/mcL:无论何时发生,均降低1个剂量等级。
血小板计数25,000-74,999/mcL且伴随出血: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出血缓解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并按指南给予血小板输注。
血小板计数<25,000/mcL: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000/mc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中性粒细胞减少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10⁹/L且无发热:无论何时发生,均降低1个剂量等级。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⁹/L或出现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10⁹/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贫血
血红蛋白<8g/dL:无论何时发生,均降低1个剂量等级,并按指南给予输血治疗。
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血红蛋白水平恢复至≥8g/d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并按指南给予输血治疗。
血小板减少
血小板计数50,000-74,999/mcL: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1次本药剂量;之后以原剂量等级重启治疗。
血小板计数25,000-49,999/mcL且无出血:首次发生时暂停治疗;监测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000/mc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血小板计数25,000-49,999/mcL且伴随出血: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000/mcL且出血缓解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并按指南给予血小板输注。
血小板计数<25,000/mcL: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000/mc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并按指南给予血小板输注。
中性粒细胞减少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10⁹/L且无发热:首次发生时暂停治疗;监测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10⁹/L后,以原剂量等级重启治疗;再次发生时暂停治疗,监测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10⁹/L后,按指南使用生长因子,并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⁹/L或出现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10⁹/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贫血
血红蛋白<8g/dL:无论何时发生,均降低1个剂量等级,并按指南给予输血治疗。
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血红蛋白水平恢复至≥8g/d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并按指南给予输血治疗。
恶心与呕吐
1级或2级恶心(口服摄入减少,但无明显体重下降、脱水或营养不良)或1级或2级呕吐(每日发作≤5次):无论何时发生,均继续治疗,并加用其他止吐药。
3级恶心(口服热量或液体摄入不足)或3级及以上呕吐(每日发作≥6次):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恶心或呕吐缓解至2级及以下或基线水平后,加用其他止吐药,并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腹泻
2级腹泻(每日排便次数较基线增加4-6次):首次发生时继续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第2次及后续发生时,降低1个剂量等级并给予支持治疗。
3级及以上腹泻(每日排便次数较基线增加≥7次,需住院治疗):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监测至腹泻缓解至2级及以下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体重下降与食欲减退
体重下降10%-<20%,或食欲减退伴随明显体重下降或营养不良: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监测至体重恢复至基线体重的90%以上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低钠血症
血钠水平≤130mmol/L: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监测至血钠水平恢复至≥130mmol/L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疲劳
2级疲劳持续超过7天或3级疲劳: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疲劳缓解至1级或基线水平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眼部毒性
2级眼部毒性(排除白内障):无论何时发生,均进行眼科评估,暂停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监测至眼部症状缓解至1级或基线水平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3级及以上眼部毒性(排除白内障):无论何时发生,均永久停用治疗,并进行眼科评估。
其他非血液学不良反应
3级或4级(危及生命)不良反应:无论何时发生,均暂停治疗;监测至不良反应缓解至2级及以下后,以降低1个剂量等级的剂量重启治疗。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更新于2025年9月26日,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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