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塞尔帕替尼(Retevmo)需要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进行针对性用药,具体剂量应咨询专业医师。
在肿瘤标本中确认存在RET基因融合(非小细胞肺癌、甲状腺癌或其他实体瘤)或特定RET基因突变(甲状腺髓样癌)。
评估血清ALT和AST水平。
评估血压,未控制的高血压患者不应开始塞尔帕替尼治疗。
评估发生QTc间期延长的风险。在基线时评估QT间期、电解质水平和促甲状腺激素(TSH)。在开始塞尔帕替尼治疗前及治疗期间,纠正电解质异常(如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
评估患者发生肿瘤溶解综合征的风险(如高肿瘤负荷、肿瘤快速生长、肾功能不全、脱水),并考虑适当的预防措施(如充分补液)。
评估甲状腺功能。
确认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妊娠状态。
在治疗的前3个月内,每2周监测一次血清ALT和AST水平,之后每月监测一次,并根据临床需要监测。
在开始塞尔帕替尼治疗后1周监测血压,之后至少每月监测一次,并根据临床需要监测。
在接受塞尔帕替尼的未成熟动物中观察到骨骼和牙齿异常;对于骨骺未闭合的儿童患者,应监测生长板。
治疗期间定期评估QT间期;根据风险因素(如腹泻、同时使用已知可延长QTc间期的药物或强效或中效CYP3A抑制剂)调整监测频率。
空腹或随餐口服,除非与影响胃酸的药物(即质子泵抑制剂、组胺H2受体拮抗剂、抗酸剂)合用。
如果无法避免与质子泵抑制剂合用,则应在进餐时服用塞尔帕替尼。
如果无法避免与组胺H2受体拮抗剂合用,则应在服用H2受体拮抗剂前2小时或后10小时服用塞尔帕替尼。
如果无法避免与抗酸剂合用,则应在服用抗酸剂前2小时或后2小时服用塞尔帕替尼。
胶囊和片剂应整粒/整片吞服,不要压碎或咀嚼。对于无法吞咽胶囊的儿童患者,不要给予胶囊剂型。
如果漏服一剂,应尽快补服,除非距离下一次服药时间不足6小时。如果服药后呕吐,不要补服;按常规时间服用下一剂。
RET突变型甲状腺髓样癌和RET融合阳性甲状腺癌
体重≥50kg的12岁及以上青少年:160mg,每日两次。
体重<50kg的12岁及以上青少年:120mg,每日两次。
2至12岁以下儿童患者:根据体表面积(BSA)给药。
BSA0.33至0.65m²:40mg,每日三次。
BSA0.66至1.08m²:80mg,每日两次。
BSA1.09至1.52m²:120mg,每日两次。
BSA≥1.53m²:160mg,每日两次。
不建议对BSA<0.33m²的儿童患者给药。
继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其他RET融合阳性实体瘤
体重≥50kg的12岁及以上青少年:160mg,每日两次。
体重<50kg的12岁及以上青少年:120mg,每日两次。
2至12岁以下儿童患者:根据体表面积(BSA)给药。
BSA0.33至0.65m²:40mg,每日三次。
BSA0.66至1.08m²:80mg,每日两次。
BSA1.09至1.52m²:120mg,每日两次。
BSA≥1.53m²:160mg,每日两次。
不建议对BSA<0.33m²的儿童患者给药。
继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RET融合阳性非小细胞肺癌
体重≥50kg:160mg,每日两次。
体重<50kg:120mg,每日两次。
继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RET突变型甲状腺髓样癌和RET融合阳性甲状腺癌
体重≥50kg:160mg,每日两次。
体重<50kg:120mg,每日两次。
继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其他RET融合阳性实体瘤(口服)
体重≥50kg:160mg,每日两次。
体重<50kg:120mg,每日两次。
继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当前剂量为40mg每日三次时:第一次减量为40mg每日两次;第二次减量为40mg每日一次;第三次减量后永久停药。
当前剂量为80mg每日两次时:第一次减量为40mg每日两次;第二次减量为40mg每日一次;第三次减量后永久停药。
当前剂量为120mg每日两次时:第一次减量为80mg每日两次;第二次减量为40mg每日两次;第三次减量为40mg每日一次。
当前剂量为160mg每日两次时:第一次减量为120mg每日两次;第二次减量为80mg每日两次;第三次减量为40mg每日两次。
如果发生不良反应,应相应调整剂量。
肝毒性(3级或4级):暂停治疗,每周监测AST和ALT水平。当毒性缓解至基线或1级时,以降低2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每周监测AST和ALT,直至达到出现3级或4级AST/ALT升高前所用剂量后4周。在无复发情况下至少2周后可增加1个剂量水平,在无复发情况下至少4周后可进一步增加至出现3级或4级升高前的剂量。
间质性肺病/肺炎(2级):暂停治疗直至缓解,然后以减低的剂量恢复用药。对于复发性间质性肺病/肺炎,应停药。
间质性肺病/肺炎(3级或4级):确诊为间质性肺病/肺炎者应停药。
高血压(3级):如果在最佳抗高血压治疗下仍出现3级高血压,应暂停治疗;当血压得到控制后,以减低的剂量恢复用药。
高血压(4级):停药。
QT间期延长(3级):暂停治疗;当毒性改善至基线或1级或以下时,以减低的剂量恢复用药或停药。
QT间期延长(4级):停药。
出血事件(3级或4级):暂停治疗,直至毒性改善至基线或1级或以下。如果发生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永久停药。
超敏反应(所有级别):暂停治疗并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当反应缓解后,以降低3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然后每隔1周增加1个剂量水平,直至达到反应发生前的剂量。当剂量恢复到反应发生前的剂量时,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用量。如果超敏反应复发,永久停药。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级或4级):暂停治疗,直至毒性改善至基线或1级。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停药。
其他毒性(3级或4级):暂停治疗,直至毒性改善至基线或1级或以下;以减低的剂量恢复用药。
当前剂量为40mg每日三次时:与中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一次;与强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一次。
当前剂量为80mg每日两次时:与中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两次;与强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两次。
当前剂量为120mg每日两次时:与中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80mg每日两次;与强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40mg每日两次。
当前剂量为160mg每日两次时:与中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120mg每日两次;与强效CYP3A抑制剂合用推荐剂量为80mg每日两次。
重度肝功能损害(总胆红素浓度>3–10倍ULN,伴任何AST浓度):对于当前接受120mg或160mg每日两次的患者,将塞尔帕替尼剂量减至80mg每日两次;对于当前接受40mg每日三次或80mg每日两次的患者,将塞尔帕替尼剂量减至40mg每日两次。
轻度(总胆红素不超过ULN但AST超过ULN,或总胆红素>1–1.5倍ULN伴任何AST浓度)或中度肝功能损害(总胆红素>1.5–3倍ULN伴任何AST浓度):无需调整剂量。
轻度至重度肾功能损害(eGFR15–89mL/分钟):无需调整剂量。
无特定剂量建议。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selpercatin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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