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Drugs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瑞波西利(Kisqali)采用周期性给药方案,需与芳香化酶抑制剂或氟维司群等药物协同使用,其剂量调整也常根据血常规及肝功能指标动态优化。
瑞波西利可与食物同服,也可空腹服用。
接受瑞波西利联合芳香化酶抑制剂或氟维司群治疗的绝经前/围绝经期女性或男性患者,应根据当前临床实践标准,同时接受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治疗。
患者应每天在大致相同的时间服用瑞波西利,建议在早晨服用。
若患者服药后发生呕吐,或漏服一次剂量,当日不应额外补服,按常规时间服用下一次处方剂量即可。瑞波西利片剂应整片吞服(吞服前不得咀嚼、压碎或掰开);若片剂出现破损、开裂或其他不完整情况,则不得服用。
瑞波西利的推荐剂量为400mg(2片200mg薄膜衣片),每日口服一次。在28天治疗周期内,连续服用21天,随后停药7天。瑞波西利需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剂的推荐剂量请参考完整处方信息。
对于早期乳腺癌患者,瑞波西利治疗应持续3年,或持续至疾病复发、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反应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瑞波西利的推荐剂量为600mg(3片200mg薄膜衣片),每日口服一次。在28天治疗周期内,连续服用21天,随后停药7天。瑞波西利需与内分泌治疗(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内分泌治疗的推荐剂量请参考完整处方信息。
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如下
针对特定不良反应(如间质性肺病/肺炎、皮肤不良反应、QT间期延长、肝胆毒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等)的剂量中断、减量或停用建议,具体总结如下。应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对瑞波西利进行剂量调整。
早期乳腺癌:起始剂量为400mg/天,对应2片200mg片剂;减量后剂量为200mg/天,对应1片200mg片剂。
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起始剂量为600mg/天,对应3片200mg片剂;第一次减量后剂量为400mg/天,对应2片200mg片剂;第二次减量后剂量为200mg/天,对应1片200mg片剂。
注:若需将剂量降至200mg/天以下,则应停用瑞波西利。
间质性肺病(ILD)/肺炎的剂量调整按严重程度(分级)处理,分级依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4.03版:
1级(无症状):无需中断剂量或调整剂量;应启动适当的药物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监测。
2级(有症状):需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1级或以下,之后可考虑以较低剂量水平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若2级不良反应复发,则应停用瑞波西利。
3级(严重症状)或4级(危及生命):应停用瑞波西利。
注:考虑重新启动瑞波西利治疗前,需进行个体化的获益-风险评估。
皮肤不良反应(包括严重皮肤不良反应,SCARs)的剂量调整按严重程度(分级)处理,分级依据CTCAE4.03版:
1级(体表面积(BSA)受累<10%,伴活动性皮肤毒性,无全身受累迹象):无需调整剂量;应启动适当的药物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监测。
2级(BSA受累10%-30%,伴活动性皮肤毒性,无全身受累迹象):需中断瑞波西利治疗,直至明确反应病因;若病因为严重皮肤不良反应(SCARs),则应永久停用瑞波西利;若病因非严重皮肤不良反应(SCARs),需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1级或以下,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若皮肤不良反应仍复发至3级,则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3级(严重皮疹,对药物治疗无反应;BSA受累>30%,伴活动性皮肤毒性,有全身受累迹象;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应永久停用瑞波西利。
4级(任何BSA受累,伴广泛继发感染,需静脉使用抗生素;有危及生命的后果;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应永久停用瑞波西利。
QT间期延长(采用弗里德里希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的剂量调整按延长程度及患者所患癌症类型处理:
QTcF延长>480毫秒且≤500毫秒
早期乳腺癌患者:中断瑞波西利治疗,直至QTcF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若QTcF再次延长至>480毫秒,需中断治疗直至QTcF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断瑞波西利治疗,直至QTcF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若QTcF再次延长至>480毫秒,需中断治疗直至QTcF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之后以更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QTcF延长>500毫秒
中断瑞波西利治疗,直至QTcF恢复至480毫秒或以下,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若QTcF再次延长至>500毫秒,则应停用瑞波西利。
若出现以下情况,应永久停用瑞波西利:QTcF间期延长(>500毫秒,或较基线延长>60毫秒),且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晕厥或严重心律失常的体征/症状。
注:若需将剂量降至200mg/天以下,则应停用瑞波西利;所有患者在开始治疗前均应评估心电图(ECG),在第一个周期的第14天左右重复评估心电图,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后续评估;治疗期间任何时候出现QTcF延长,均应更频繁地监测心电图,并根据临床指征处理。
肝胆毒性的剂量调整按严重程度(分级)处理,分级依据CTCAE4.03版,具体分两种情况:
情况1: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较基线升高*,且总胆红素升高未超过正常上限(ULN)2倍
1级(>正常上限(ULN)-3倍正常上限(ULN)):无需调整剂量。
2级(>3倍正常上限(ULN)-5倍正常上限(ULN)):
基线*为2级以下的患者: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基线分级或以下,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若2级不良反应复发,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基线*为2级的患者:无需中断剂量。
3级(>5倍正常上限(ULN)-20倍正常上限(ULN)):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基线分级*或以下,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若3级不良反应复发,则应停用瑞波西利。
4级(>20倍正常上限(ULN)):应停用瑞波西利。
情况2: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伴总胆红素升高(无胆汁淤积)
无论患者基线分级如何,若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3倍正常上限(ULN),且伴总胆红素升高>2倍正常上限(ULN),则应停用瑞波西利。
此外,所有患者在开始瑞波西利治疗前均应进行肝功能检查(LFTs);在治疗的前2个周期,每2周监测一次肝功能,之后每个后续4个周期开始时监测一次,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额外监测;若发现2级或以上异常,应更频繁地监测肝功能,并根据临床指征处理。
注:基线指治疗开始前。
中性粒细胞减少的剂量调整按严重程度(分级)处理,分级依据CTCAE4.03版:
1级或2级(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立方毫米-正常下限(LLN)):无需调整剂量。
3级(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1000/立方毫米):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2级或以下,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若3级毒性反应复发,中断剂量直至恢复,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3级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断剂量直至中性粒细胞减少恢复至2级或以下,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
4级(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立方毫米):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2级或以下,之后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
所有患者在开始瑞波西利治疗前均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CBC);在治疗的前2个周期,每2周监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之后每个后续4个周期开始时监测一次,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额外监测。
注:3级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指3级中性粒细胞减少伴单次发热>38.3℃,或发热≥38℃且持续超过1小时,和/或伴并发感染。
其他毒性反应(不包括间质性肺病/肺炎、皮肤不良反应(含严重皮肤不良反应)、QT间期延长、肝胆毒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的剂量调整按严重程度(分级)处理,分级依据CTCAE4.03版:
1级或2级:无需调整剂量;应启动适当的药物治疗,并根据临床指征进行监测。
3级:中断剂量直至病情恢复至1级或以下,之后以原剂量重新开始瑞波西利治疗;若3级不良反应复发,以较低剂量重新开始治疗。
4级:应停用瑞波西利。
瑞波西利用法用量内容较多,建议您阅读完整药品说明书获取详细信息。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更新于2024年9月,FDA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09092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内容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Drugs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持有医疗专业资质的人员用于医学药学研究参考,不构成任何治疗建议或药品推荐。所涉药品可能未在中国大陆获批上市,不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如需治疗,请咨询正规医疗机构。本站不提供药品销售或代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