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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需密切监测全血细胞计数,警惕感染、出血、贫血等不良反应,并在医生指导下动态调整剂量。切勿自行更改剂量或突然停药,以免引发病情反弹或其他并发症。
剂量需根据安全性和疗效进行滴定;在剂量稳定前,应每2-4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CBC)和血小板计数,之后根据临床情况进行检测。
初始剂量(基于血小板计数):血小板计数>200×10⁹/L时,口服2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100-200×10⁹/L时,口服15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100×10⁹/L时,口服5mg,每日两次。
不足反应定义: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可触及脾脏长度较基线未减少50%或脾脏体积未减少35%;治疗4周时血小板计数>125×10⁹/L且从未低于100×10⁹/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0.75×10⁹/L。
剂量增加:初始血小板计数≥100×10⁹/L的患者,若治疗4周后反应不足,且血小板和中性粒细胞计数达标,可每次增加5mg,每日两次,之后调整频率不超过每2周一次,最大剂量为口服25mg,每日两次;初始血小板计数50-100×10⁹/L的患者,若治疗4周后反应不足,且血小板计数维持≥40×10⁹/L、近4周血小板计数下降不超过20%、ANC>1×10⁹/L、近4周未因不良反应或血液学毒性减少或暂停剂量,可每次增加5mg,每日一次,最大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调整频率不超过每2周一次。
血液学毒性剂量调整:
初始血小板计数≥100×10⁹/L的患者:血小板计数<50×10⁹/L或ANC<0.5×10⁹/L时,暂停治疗;待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10⁹/L且ANC恢复至>0.75×10⁹/L后重启治疗,重启剂量需比暂停时低至少5mg,每日两次。
重启剂量上限:血小板计数≥125×10⁹/L时,不超过2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100-125×10⁹/L时,不超过15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75-100×10⁹/L时,不超过10mg,每日两次(稳定至少2周后可增至15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75×10⁹/L时,不超过5mg,每日两次(稳定至少2周后可增至10mg,每日两次)。ANC<0.5×10⁹/L时暂停治疗,恢复至≥0.75×10⁹/L后重启,重启剂量为每日一次5mg或比暂停前一周最大剂量低5mg(每日两次),取较高值。
初始血小板计数50-100×10⁹/L的患者:血小板计数<25×10⁹/L或ANC<0.5×10⁹/L时,暂停治疗;待血小板计数恢复至>35×10⁹/L且ANC恢复至>0.75×10⁹/L后重启,重启剂量为每日一次5mg或比导致暂停的剂量低5mg(每日两次),取较高值。
血小板计数<35×10⁹/L时需减量:血小板计数<25×10⁹/L时暂停给药;血小板计数25-35×10⁹/L且近4周下降<20%时,每日减量5mg(每日一次5mg者维持该剂量);血小板计数25-35×10⁹/L且近4周下降≥20%时,每日两次减量5mg(每日两次5mg者改为每日一次5mg,每日一次5mg者维持该剂量)。
出血相关剂量调整:若发生需要干预的出血事件,无论当前血小板计数如何,均应暂停治疗;出血事件解决后,若出血的潜在原因已得到控制,可考虑按原剂量恢复治疗;若出血潜在原因仍存在,应考虑降低剂量后恢复治疗。
注意事项:基于有限临床数据,长期维持每日两次5mg的剂量未显示获益,仅适用于获益大于潜在风险的患者;治疗6个月后若脾脏大小无缩小或症状无改善,应停药。
治疗前及剂量稳定前,应每2-4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CBC,含血小板计数和ANC)及胆红素,之后根据临床情况进行检测。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若治疗至少3天后,ANC和血小板计数较给药第1天下降未超过50%,可考虑增至口服10mg,每日两次。治疗持续时间:对有反应且已停用治疗剂量糖皮质激素的患者,可在治疗6个月后考虑逐渐减量,每8周降低一个剂量等级(详见注意事项);若减量期间或减量后GVHD症状复发,可考虑重新治疗。
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初始剂量为口服10mg,每日两次。治疗持续时间:对有反应且已停用治疗剂量糖皮质激素的患者,可在治疗6个月后考虑逐渐减量,每8周降低一个剂量等级(详见注意事项);若减量期间或减量后GVHD症状复发,可考虑重新治疗。
注意事项
剂量等级递减顺序为每日两次10mg→每日两次5mg→每日一次5mg。
剂量需根据安全性和疗效进行滴定;在剂量稳定前,应每2-4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CBC)和血小板计数,之后根据临床情况进行检测。
初始剂量:口服10mg,每日两次,可根据安全性和疗效调整剂量。
不足反应定义: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视为反应不足:仍需放血治疗;白细胞计数(WBC)超过正常上限;血小板计数超过正常上限;可触及脾脏较基线缩小不足25%;血小板计数≥140×10⁹/L;血红蛋白(Hb)≥12g/dL;ANC≥1.5×10⁹/L。
剂量增加:可每次增加5mg,每日两次,最大剂量为口服25mg,每日两次;治疗前4周内不得增加剂量,且调整频率不超过每2周一次。
剂量减少:出现血红蛋白或血小板计数下降时需考虑减量:Hb≥12g/dL且血小板计数≥100×10⁹/L时,无需调整;Hb10-12g/dL且血小板计数75-100×10⁹/L时,需考虑减量以避免因贫血和血小板减少导致暂停治疗;Hb8-10g/dL或血小板计数50-75×10⁹/L时,每日两次减量5mg(每日两次5mg者改为每日一次5mg);Hb<8g/dL或血小板计数<50×10⁹/L或ANC<1×10⁹/L时,暂停给药。
重启治疗:血液学指标恢复至可接受水平后可重启治疗,重启剂量可滴定,但每日总剂量不得超过导致暂停的剂量减去5mg(例外情况:放血相关贫血后重启,每日总剂量无此限制)。
根据患者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或ANC异常的最严重程度确定重启剂量上限:Hb8-10g/dL或血小板计数50-75×10⁹/L或ANC1-1.5×10⁹/L时,最大重启剂量为每日两次5mg或比导致暂停的剂量低5mg(每日两次);Hb10-12g/dL或血小板计数75-100×10⁹/L或ANC1.5-2×10⁹/L时,最大重启剂量为每日两次10mg或比导致暂停的剂量低5mg(每日两次);Hb≥12g/dL或血小板计数≥100×10⁹/L或ANC≥2×10⁹/L时,最大重启剂量为每日两次15mg或比导致暂停的剂量低5mg(每日两次)。重启后剂量需维持至少2周,若稳定可每次增加5mg,每日两次。
治疗前及剂量稳定前,应每2-4周检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CBC,含血小板计数和ANC)及胆红素,之后根据临床情况进行检测。
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若治疗至少3天后,ANC和血小板计数较给药第1天下降未超过50%,可考虑增至口服10mg,每日两次。
初始剂量为口服10mg,每日两次。
治疗持续时间:对有反应且已停用治疗剂量糖皮质激素的患者,可在治疗6个月后考虑逐渐减量,每8周降低一个剂量等级;若减量期间或减量后GVHD症状复发,可考虑重新治疗。
注意事项:剂量等级递减顺序为每日两次10mg→每日两次5mg→每日一次5mg;不良反应相关剂量调整详见“不良反应剂量调整”部分。
无需调整剂量。
骨髓增殖性疾病(MF):血小板计数>150×10⁹/L时,无需调整;血小板计数100-150×10⁹/L时,初始剂量为口服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100×10⁹/L时,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一次;血小板计数<50×10⁹/L时,避免使用。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
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急性GVHD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一次;慢性GVHD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
非透析患者: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移植物抗宿主病均避免使用。
透析患者:需参考透析相关剂量指导(原文未明确具体剂量,需结合临床情况调整)。
血小板计数>150×10⁹/L时,无需调整;血小板计数100-150×10⁹/L时,初始剂量为口服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100×10⁹/L时,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一次;血小板计数<50×10⁹/L时,避免使用。
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
急性GVHD:无肝GVHD时(基于NCI标准),无需调整;1-3期肝急性GVHD时,无需调整;4期肝急性GVHD时,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一次。
慢性GVHD:无肝GVHD时(基于NCI标准),无需调整;1-2分肝慢性GVHD时,无需调整;3分肝慢性GVHD时,需更频繁监测血常规以评估毒性,若出现不良反应需调整剂量。
避免与每日剂量>200mg的氟康唑(Fluconazole)合用。
与强效CYP4503A4抑制剂或每日剂量≤200mg的氟康唑合用时,需调整剂量:
骨髓增殖性疾病(MF):血小板计数≥100×10⁹/L时,初始剂量为口服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100×10⁹/L时,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一次。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初始剂量为口服5mg,每日两次。
骨髓增殖性疾病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已稳定使用芦可替尼时(新增强效CYP4503A4抑制剂或每日剂量≤200mg的氟康唑):当前剂量≥10mg,每日两次时,剂量减半(取最接近的片剂规格);当前剂量为5mg,每日两次时,改为5mg,每日一次;当前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时,避免使用强效CYP4503A4抑制剂或氟康唑,或在合用期间暂停芦可替尼。
移植物抗宿主病(急性或慢性):与每日剂量≤200mg的氟康唑合用时,急性GVHD初始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慢性GVHD初始剂量为5mg,每日两次;与CYP4503A4抑制剂合用时,需更频繁监测血常规以评估毒性,若出现不良反应需调整剂量。
每日两次10mg→每日两次5mg→每日一次5mg;无法耐受每日一次5mg的患者,需暂停治疗直至临床和/或实验室指标恢复。
经支持治疗后仍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小板减少:剂量降低一个等级;血小板计数恢复至之前水平后,可恢复至原剂量等级。
ANC<1×10⁹/L(考虑与治疗相关):暂停治疗最长14天;恢复后剂量降低一个等级重启。
胆红素升高(无肝GVHD):胆红素升高3-5倍正常上限(ULN)时,维持降低一个等级的剂量直至恢复;胆红素升高>5-<10倍ULN时,暂停治疗最长14天,直至胆红素≤1.5倍ULN,恢复后按当前剂量重启;胆红素>10倍ULN时,暂停治疗最长14天,直至胆红素≤1.5倍ULN,恢复后剂量降低一个等级重启。
胆红素升高(合并肝GVHD):胆红素>3倍ULN时,维持降低一个等级的剂量直至恢复。
血小板计数<20×10⁹/L:剂量降低一个等级;7天内缓解者可恢复至初始剂量等级,7天内未缓解者维持降低后的剂量等级。
ANC<0.75×10⁹/L(考虑与治疗相关):剂量降低一个等级,恢复后可恢复至初始剂量等级。
ANC<0.5×10⁹/L(考虑与治疗相关):暂停治疗最长14天,恢复后剂量降低一个等级重启;ANC>1×10⁹/L后可恢复至初始剂量等级。
胆红素升高:胆红素升高3-5倍ULN时,维持降低一个等级的剂量直至恢复,14天内缓解者可增加一个剂量等级,14天内未缓解者维持降低后的剂量等级;胆红素升高>5-<10倍ULN时,暂停治疗最长14天,缓解后按当前剂量重启,14天内未缓解者恢复后剂量降低一个等级;胆红素>10倍ULN时,暂停治疗最长14天,缓解后剂量降低一个等级重启,14天内未缓解者需停药。
其他不良反应:3级不良反应时,维持降低一个等级的剂量直至恢复;4级不良反应时,需停药。
骨髓增殖性疾病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因血小板减少以外的原因停药时,建议逐渐减量(例如每周减少5mg,每日两次)。
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对有反应且已停用治疗剂量糖皮质激素的患者,可在治疗6个月后考虑逐渐减量,每8周降低一个剂量等级(每日两次10mg→每日两次5mg→每日一次5mg);若减量期间或减量后GVHD症状复发,可考虑重新治疗。
参考资料: 欧洲药监局说明书更新于2025年10月11日,说明书网址:https://www.ema.europa.eu/en/medicines/human/EPAR/jak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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