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者在服用阿来替尼(Alectinib)治疗时,请遵循医生的具体指导和处方指示,并定期进行医疗检查以便监测疗效和副作用情况。
阿来替尼推荐剂量为600毫克,口服,每日2次,随餐服用,持续治疗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应根据肿瘤组织或血浆样本中ALK(间变性淋巴瘤激酶)阳性的检测结果,筛选接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的患者。
若血浆样本中未检测到ALK重排,应尽可能检测肿瘤组织。
轻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60-<90毫升/分钟)或中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60毫升/分钟):无需调整阿来替尼剂量。
重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钟)或终末期肾病:相关数据暂缺。
3级肾功能损伤:暂停治疗,直至肾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正常值上限的1.5倍,随后以降低阿来替尼的剂量恢复治疗。
4级肾功能损伤:永久停药。
轻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或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B级):无需调整阿来替尼剂量。
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剂量调整为450毫克,口服,每日2次。
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升高>正常值上限5倍,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2倍: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正常值上限3倍,随后以降低的剂量恢复治疗。
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升高>正常值上限3倍,且总胆红素升高>正常值上限2倍(无胆汁淤积或溶血情况):永久停药。
总胆红素升高>正常值上限3倍: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正常值上限1.5倍,随后以降低的剂量恢复治疗。
起始剂量:600毫克,口服,每日2次。
首次减量:450毫克,口服,每日2次。
第二次减量:300毫克,口服,每日2次。
若无法耐受300毫克每日2次的剂量,应永久停用阿来替尼。
暂停治疗,直至心动过缓症状消失或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及以上。
若确定存在诱发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在停用或调整该合并用药剂量后,可恢复原剂量治疗。
若未发现诱发因素,或无法停用/调整合并用药剂量,则需以降低后的剂量恢复治疗。
若未发现诱发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症状再次出现,应永久停药。
若已明确诱发因素并停用/调整了合并用药剂量,待心动过缓症状消失或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及以上后,可降低剂量恢复治疗,同时根据临床指征密切监测。
若症状再次复发,需永久停药。
一经确诊,永久停药。
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正常值上限2.5倍,随后以原剂量恢复治疗。
暂停治疗,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正常值上限2.5倍,随后以降低的剂量恢复治疗。
怀疑出现溶血性贫血时:暂停治疗。
溶血性贫血缓解后:可降低剂量恢复治疗,或永久停药。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dosage/alectin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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