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芦可替尼(Ruxolitinib)用于中高危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难治性急慢性GVHD。临床剂量须依据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和合并用药个体化,并定期监测血常规、胆红素与血脂,及时处理血液学毒性。
根据血小板计数确定剂量:
血小板大于200×10^9/L:20mg口服,每日两次。
血小板100×10^9/L至200×10^9/L:15mg口服,每日两次。
血小板50×10^9/L至低于100×10^9/L:5mg口服,每日两次。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5mg口服,每日两次。
慢性GVHD:10mg口服,每日两次。
10mg口服,每日两次。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剂量为5mg口服,每日两次。
慢性GVHD:剂量为10mg口服,每日两次。
给药建议:口服,不受餐食影响。对于漏服芦可替尼(Ruxolitinib),不应补服额外剂量,而应服用下一次常规计划剂量。
重构/制备:可通过鼻胃管(8French或更大)给药。将1片悬浮于约40mL水中;搅拌约10分钟。在片剂分散后6小时内,用适当注射器给予混悬液;给药后用75mL水冲洗。管饲制剂对药物暴露的影响尚未评估。
监测:治疗前进行全血细胞计数(CBC),每2至4周监测CBC直至剂量稳定,之后根据临床需要监测。定期进行皮肤检查。开始治疗后约8至12周评估血脂参数;之后相应监测。
疗效不足的定义:未能达到可触及脾脏长度较基线减少50%,或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脾体积减少35%。
对于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为100×10^9/L或更高的患者:如果疗效不足且血小板和中性粒细胞计数足够,可在最初4周后以每次5mg、每日两次的幅度增加剂量,之后增加频率不得高于每2周一次;最大剂量为25mg口服,每日两次。
对于开始治疗时血小板计数为50至低于100×10^9/L者:如果疗效不足,且血小板计数仍至少为40×10^9/L,前4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未超过20%,ANC大于1×10^9/L,并且前4周内未因不良事件或血液学毒性而减量或中断治疗,可在最初4周后以每次5mg、每日一次的幅度增加剂量,最大至5mg每日两次,之后增加频率不得高于每2周一次。
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或ANC低于0.5×10^9/L时中断治疗。一旦血小板计数高于50×10^9/L且ANC高于0.75×10^9/L,重新开始治疗。重新开始时,应以至少比中断时剂量低5mg、每日两次的剂量开始。
因血小板减少中断后的最大重启剂量:
血小板计数大于或等于125×10^9/L:重启剂量不超过20mg每日两次。
血小板计数100至低于125×10^9/L:重启剂量不超过15mg每日两次。
血小板计数75至低于100×10^9/L:重启剂量不超过10mg每日两次,至少2周;如稳定,可增至15mg每日两次。
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重启剂量不超过5mg每日两次,至少2周;如稳定,可增至10mg每日两次。
ANC低于0.5×10^9/L时中断治疗;一旦ANC恢复至0.75×10^9/L或更高,重新开始。重启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或比中断前一周最大剂量低5mg每日两次,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如果血小板减少时剂量为25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100至低于125×10^9/L时减至2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75至低于100×10^9/L时减至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时减至5mg每日两次。
如果血小板减少时剂量为2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100至低于125×10^9/L时减至15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75至低于100×10^9/L时减至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时减至5mg每日两次。
如果血小板减少时剂量为15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75至低于100×10^9/L时减至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时减至5mg每日两次。
如果血小板减少时剂量为10mg每日两次: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时减至5mg每日两次。
血小板计数低于25×10^9/L或ANC低于0.5×10^9/L时中断治疗。一旦血小板计数高于35×10^9/L且ANC高于0.75×10^9/L,重新开始治疗。重启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或比导致血小板计数低于25×10^9/L或ANC低于0.5×10^9/L而中断治疗前一周最大剂量低5mg每日两次,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血小板计数低于35×10^9/L时减少剂量:
血小板计数低于25×10^9/L:中断给药。
血小板计数25至低于35×10^9/L,且前4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低于20%:减少5mg每日一次;对于已在用5mg每日一次的患者,维持该剂量。
血小板计数25至低于35×10^9/L,且前4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20%或更多:减少5mg每日两次;对于已在用5mg每日两次的患者,减至5mg每日一次;对于已在用5mg每日一次的患者,维持该剂量。
对于需要干预的出血,无论当前血小板计数如何,均中断治疗。一旦出血事件解决,如果出血的根本原因已得到控制,考虑以先前剂量恢复治疗。如果出血事件已解决但根本原因持续存在,考虑以较低剂量恢复治疗。
根据有限的临床数据,长期维持5mg每日两次未显示获益;该剂量应限于获益大于潜在风险的患者。如果治疗6个月后脾脏大小无缩小或症状无改善,则停药。
如果ANC和血小板计数相对于给药第一天未下降50%或更多,考虑至少3天后增至10mg口服,每日两次。
对于已停用治疗剂量皮质类固醇且有反应的患者,考虑在6个月后减量;每8周减1个剂量水平;如果减量期间或之后GVHD体征或症状复发,考虑再治疗。
对于已停用治疗剂量皮质类固醇且有反应的患者,考虑在6个月后减量;每8周减1个剂量水平;如果减量期间或之后GVHD体征或症状复发,考虑再治疗。
剂量水平降低为10mg每日两次,减至5mg每日两次,再减至5mg每日一次。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指导见剂量调整部分。
可根据安全性和有效性滴定剂量。
疗效不足:对于疗效不充分的患者,可考虑增加剂量,表现为以下一项或多项:持续需要放血;WBC高于正常范围上限;血小板计数高于正常范围上限;可触及脾脏较基线缩小小于25%;血小板计数大于或等于140×10^9/L;Hb大于或等于12g/dL;ANC大于或等于1.5×10^9/L。
以每次5mg、每日两次的增量增加,最大为25mg每日两次;治疗最初4周内不应增加剂量,且增加频率不得高于每2周一次。
应考虑因Hb和血小板计数下降而减量。
Hb大于或等于12g/dL,且血小板计数大于或等于100×10^9/L:无需改变。
Hb10至低于12g/dL,且血小板计数75至低于100×10^9/L:应考虑减量,目标是避免因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而中断剂量。
Hb8至低于10g/dL,或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减少5mg每日两次;对于已在用5mg每日两次的患者,减至5mg每日一次。
Hb低于8g/dL,或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或ANC低于1×10^9/L:中断给药。
Hb8至低于10g/dL,或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75×10^9/L,或ANC1至低于1.5×10^9/L:最大重启剂量为5mg每日两次,或比导致剂量中断的剂量少不超过5mg每日两次。
Hb10至低于12g/dL,或血小板计数75至低于100×10^9/L,或ANC1.5至低于2×10^9/L:最大重启剂量为10mg每日两次,或比导致剂量中断的剂量少不超过5mg每日两次。
Hb大于或等于12g/dL,或血小板计数大于或等于100×10^9/L,或ANC大于或等于2×10^9/L:最大重启剂量为15mg每日两次,或比导致剂量中断的剂量少不超过5mg每日两次。
剂量应继续至少2周;如果稳定,可增加5mg每日两次。
如果ANC和血小板计数相对于给药第一天未下降50%或更多,考虑至少3天后增至10mg口服,每日两次。
对于已停用治疗剂量皮质类固醇且有反应的患者,考虑在6个月后减量;每8周减1个剂量水平;如果减量期间或之后GVHD体征或症状复发,考虑再治疗。
对于已停用治疗剂量皮质类固醇且有反应的患者,考虑在6个月后减量;每8周减1个剂量水平;如果减量期间或之后GVHD体征或症状复发,考虑再治疗。
剂量水平降低为10mg每日两次,减至5mg每日两次,再减至5mg每日一次。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指导见剂量调整部分。
GVHD患者剂量水平降低:10mg每日两次应减至5mg每日两次;5mg每日两次应减至5mg每日一次;不能耐受5mg每日一次的患者应中断治疗,直至临床和/或实验室参数恢复。
支持措施后出现临床显著血小板减少:减1个剂量水平;当血小板恢复至先前值时,可恢复至先前剂量水平。
ANC低于1×10^9/L且认为与治疗相关:暂停最多14天;恢复后低1个剂量水平重启。
总胆红素升高,无肝脏GVHD:总胆红素升高3至5倍正常上限(ULN),继续低1个剂量水平直至恢复;总胆红素升高大于5至低于10×ULN,暂停最多14天直至胆红素为1.5或低于ULN,恢复后以当前剂量重启;总胆红素大于10×ULN,暂停最多14天直至胆红素为1.5或低于ULN,恢复后低1个剂量水平重启。
总胆红素升高,肝脏GVHD:总胆红素大于3×ULN,继续低1个剂量水平直至恢复。
血小板计数低于20×10^9/L:减1个剂量水平;若7天内解决,可回到初始剂量水平;若7天内未解决,维持低1个剂量水平。
ANC低于0.75×10^9/L(认为与治疗相关):减1个剂量水平,恢复后以初始剂量水平重启。
ANC低于0.5×10^9/L(认为与治疗相关):暂停最多14天,恢复后低1个剂量水平重启;当ANC大于1×10^9/L时,可恢复初始剂量水平。
总胆红素升高3至5×ULN:继续低1个剂量水平直至恢复;若14天内解决,则增加1个剂量水平;若14天内未解决,则维持降低的剂量水平。
总胆红素升高大于5至低于10×ULN:暂停最多14天直至解决;恢复后以当前剂量重启;若14天内未解决,恢复后低1个剂量水平重启。
总胆红素大于10×ULN:暂停最多14天直至解决,恢复后低1个剂量水平重启;若14天内未解决,停药。
其他不良反应:3级:继续低1个剂量水平直至恢复。
其他不良反应:4级:停药。
MF或PV:当因血小板减少以外的原因停药时,应考虑逐渐减量,例如每周减5mg每日两次。
急性或慢性GVHD:对已停用治疗剂量皮质类固醇且有反应的患者,考虑6个月后减量;约每8周减1个剂量水平(10mg每日两次至5mg每日两次至5mg每日一次)。如果减量期间或之后GVHD体征或症状复发,考虑再治疗。
轻度肾功能损害(CrCl60mL/min或更高)
不推荐调整。
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CrCl15至低于60mL/min)
MF:血小板计数大于150×10^9/L:不建议调整。
MF:血小板计数100至150×10^9/L:初始剂量10mg每日两次。
MF: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100×10^9/L:初始剂量5mg每日一次。
MF:血小板低于50×10^9/L:避免使用。
MF:ESRD(CrCl低于15mL/min)未透析:避免使用。
MF:ESRD透析:见透析部分。
PV:初始剂量5mg每日两次。
PV:ESRD(CrCl低于15mL/min)未透析:避免使用。
PV:ESRD透析:见透析部分。
急性GVHD:初始剂量5mg每日一次。
慢性GVHD:初始剂量5mg每日两次。
GVHD(急性或慢性)(CrCl低于15mL/min)未透析:避免使用。
GVHD(急性或慢性):ESRD透析:见透析部分。
轻度、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A、B、C级)
MF:血小板计数大于150×10^9/L:不建议调整。
MF:血小板计数100至150×10^9/L:初始剂量10mg每日两次。
MF:血小板计数50至低于100×10^9/L:初始剂量5mg每日一次。
MF:血小板低于50×10^9/L:避免使用。
PV:初始剂量5mg每日两次。
急性GVHD
轻度、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基于NCI标准,无肝脏GVHD):不建议调整。
肝脏急性GVHD1、2或3期:不建议调整。
肝脏急性GVHD4期:初始剂量5mg每日一次。
慢性GVHD
轻度、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基于NCI标准,无肝脏GVHD):不建议调整。
肝脏慢性GVHD评分1或2:不建议调整。
肝脏慢性GVHD评分3:更频繁监测血细胞计数以发现毒性,若发生不良反应则调整剂量。
血液透析
MF:血小板计数100至200×10^9/L:初始剂量15mg,透析后一次。
MF:血小板计数大于200×10^9/L:初始剂量20mg,透析后一次。
PV:初始剂量10mg,透析后一次。
急性GVHD:初始剂量5mg,透析后一次。
慢性GVHD:初始剂量10mg,透析后一次。
腹膜透析
无可用数据。
无。
避免芦可替尼(Ruxolitinib)与剂量大于200mg/日的氟康唑同时使用。
与强CYP3A4抑制剂或氟康唑低于200mg/日合用时,调整芦可替尼(Ruxolitinib)剂量。
MF:血小板100×10^9/L或更高时初始剂量10mg每日两次。
MF:血小板50至低于100×10^9/L时初始剂量5mg每日一次。
PV:初始剂量5mg每日两次。
MF或PV患者稳定使用芦可替尼(Ruxolitinib)时,加用强CYP3A4抑制剂或氟康唑剂量低于200mg/日:
剂量大于或等于10mg每日两次:减量50%(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片剂规格)。
稳定于5mg每日两次:减至5mg每日一次。
稳定于5mg每日一次:避免使用强CYP3A4抑制剂或氟康唑,或在使用强CYP3A4抑制剂或氟康唑期间中断芦可替尼(Ruxolitinib)。
急性GVHD:与氟康唑200mg/日或更少合用时,初始剂量5mg每日一次。
慢性GVHD:与氟康唑200mg/日或更少合用时,初始剂量5mg每日两次。
急性或慢性GVHD:与CYP3A4抑制剂合用时,更频繁监测血细胞计数以发现毒性,若发生不良反应则调整芦可替尼(Ruxolitinib)剂量。
参考资料: 欧洲药监局说明书更新于2025年10月11日,说明书网址:https://www.ema.europa.eu/en/medicines/human/EPAR/jak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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