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巴那酯(cenobamate)长期的使用均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确定初步的适宜的用量及其与其他药物的合理的联合使用。
用于治疗部分性发作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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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周每日一次口服12.5毫克。
第3-4周每日一次口服25毫克;第5-6周每日一次口服50毫克;第7-8周每日一次口服100毫克;第9-10周每日一次口服150毫克;维持剂量(从第11周开始)每日一次口服200毫克;最大剂量每日一次口服400毫克。
该药物可作为单药或辅助治疗。
老年患者应从剂量范围的低端开始谨慎用药。
为避免滴定量的过大而引起的严重的不良反应,我们严禁超量的滴定操作。
根据患者的临床反应和对药物的耐受性,剂量调整原则主要就是将初始的药物维持剂量按照每2周50毫克/日逐步上调,而对超过的维持剂量的调整就更灵活。
轻至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患者(尤其是CrCl的指标都小于90mL/min的患者),需要在用药的同时对其用药的剂量相应的减少,防止由于肾功能的进一步的损害而产生不良的药代动力学作用。
透析的终末期肾病(ESRD)的患者不推荐使用。
轻至中度肝损伤(Child-PughA/B级)建议最大剂量200毫克/日,可能需进一步减量。
Child-Pugh C级的重度肝损伤的患者都应禁用此药物。
至少2周内逐渐减停(除非安全风险需立即停药)。
对本品或任何辅料过敏。
家族性短QT综合征。
18岁以下患者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确立。
口服或鼻胃管给药: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
片剂处理:可整片吞服或碾碎后与水混合成口服混悬液/鼻胃管给药。
皮肤反应;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如嗜睡、镇静,尤其联用其他镇静药物时);精神症状(如抑郁、自杀倾向恶化)。
避免突然停药;如出现发热、皮疹、心悸或意识丧失需立即报告;服用苯巴那酯期间患者应该避免驾驶或操作机械;育龄女性需使用非激素避孕措施。
苯巴那酯(cenobamate)片剂储存于20°C-25°C(68°F-77°F)的阴凉处,也可在15°C-30°C(59°F-86°F)的短期内放置。
混悬液:需立即使用,不可储存。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dosage/cenobama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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