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喜保宁(Sabril)需在医生指导下用药,综合考虑患者的适应症、年龄、体重及肾功能状况等,遵循个体化原则确定。
喜保宁口服给药,可与食物同服或不与食物同服。
喜保宁口服溶液用散剂应在给药前与水混合,建议使用校准的测量装置准确量取和给予处方剂量,家庭用茶匙或汤匙不是合适的测量装置。
(1)、成人(17岁及以上患者)
治疗应从1000毫克/天(500毫克,每日两次)开始,根据反应情况,总日剂量可按周增加500毫克。
成人喜保宁的推荐剂量为3000毫克/天(1500毫克,每日两次)。6000毫克/天的剂量尚未显示出比3000毫克/天剂量更多的获益,且与不良事件发生率增加相关。
在成人复杂部分性发作的对照临床研究中,喜保宁通过每周减少日剂量1000毫克/天的方式逐渐减量直至停药。
(2)、儿童(2至16岁患者)
推荐剂量基于体重,分两次给药,如表1所示。根据反应情况,剂量可按周递增至总日维持剂量。
体重超过60公斤的儿童患者应按成人推荐剂量给药。
体重10公斤至15公斤,起始剂量350毫克,维持剂量1050毫克。
体重大于15公斤至20公斤,起始剂量450毫克,维持剂量1300毫克。
体重大于20公斤至25公斤,起始剂量500毫克,维持剂量1500毫克。
体重大于25公斤至60公斤,起始剂量500毫克,维持剂量2000毫克。
以上剂量均为分两次给药,维持剂量基于成人等效剂量3000毫克/天。体重超过60公斤的患者应按成人推荐剂量给药。
对于难治性复杂部分性发作患者,若开始治疗后3个月内未观察到显著的临床获益,应停用喜保宁。如果,根据处方医师的临床判断,治疗失败的证据在3个月之前已变得明显,则应在那时停药。
初始日剂量为50毫克/公斤/天,分两次给药(25毫克/公斤,每日两次),后续剂量可每3天以25毫克/公斤/天至50毫克/公斤/天的幅度递增,直至最大剂量150毫克/公斤/天,分两次给药(75毫克/公斤,每日两次)。
对于婴儿痉挛患者,若开始治疗后2至4周内未观察到显著的临床获益,应停用喜保宁。如果,根据处方医师的临床判断,治疗失败的证据在2至4周之前已变得明显,则应在那时停药。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1)、成人和2岁及以上儿童患者
轻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CLcr>50至80毫升/分钟):剂量应减少25%。
中度肾功能不全(CLcr>30至50毫升/分钟):剂量应减少50%。
重度肾功能不全(CLcr>10至30毫升/分钟):剂量应减少75%。
肌酐清除率(CLcr,单位毫升/分钟)可根据血清肌酐(Scr,单位毫克/分升)使用以下公式估算:
(2)、对于2至<12岁患者:CLcr(毫升/分钟/1.73平方米)=(K×身高Ht)/Scr。身高(Ht)单位为厘米;血清肌酐(Scr)单位为毫克/分升。K(比例常数):女性儿童(<12岁):K=0.55;男性儿童(<12岁):K=0.70。
(3)、对于成人和12岁及以上儿童患者:CLcr(毫升/分钟)=[140-年龄(岁)]×体重(公斤)/[72×血清肌酐(毫克/分升)](女性患者×0.85)。
没有关于喜保宁用于妊娠女性发育风险的充分数据。现有的来自病例报告和队列研究的有限数据涉及妊娠女性使用喜保宁,尚未确定与药物相关的重大出生缺陷、流产或不良母体或胎儿结局风险。然而,基于动物数据,喜保宁用于妊娠女性可能导致胎儿损害。
喜保宁可分泌至人乳中,喜保宁对母乳喂养婴儿和乳汁产生的影响未知。由于喜保宁可能对哺乳婴儿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不建议母乳喂养。如果使母乳喂养的婴儿暴露于喜保宁,应观察任何潜在的不良反应。
喜保宁作为2至16岁儿童患者难治性复杂部分性发作辅助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确立。
喜保宁作为2岁以下儿童患者难治性复杂部分性发作辅助治疗,以及作为1个月以下儿童患者婴儿痉挛治疗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喜保宁的临床研究未纳入足够数量的65岁及以上患者以确定他们的反应是否与年轻患者不同。
需要调整剂量,包括以较低剂量开始治疗。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pro/sabri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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