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遵从随访安排并完成研究评估;
(2)年龄≥ 18周岁;
(3)入组的受试者经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为原发性皮肤基底细胞癌的受试者(包括结节型、浅表扩散型、微小结节型、混合型等所有类型)、或经病理证实的原发性局限期皮肤鳞状上皮癌且无法进行手术或无其他治疗手段或患者不愿意接受手术治疗或其它治疗、鲍温病或日光性角化病;
(4)四肢、躯干、颈部或头部单个皮损面积≥ 0.5 cm2且直径< 2.0 cm,且患处个数不超过5个;
(5)患处不适合手术和放疗治疗,或受试者不愿接受手术和放疗治疗;
(6)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 1.5×10^9 /L,血小板≥ 100×10^9 /L,血红蛋白≥ 9.0 g/dL;
肝功能:总胆红素≤ 1.5×ULN,Gilbert综合征者除外;无肝转移时ALT/AST≤ 2.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肾功能: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60 mL/min/1.73 m2(肌酐水平>ULN者);尿蛋白定性≤ 1+(如≥ 2+,则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检查,如24小时尿蛋白< 1 g,则允许入组);
心功能:基于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7)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1)已知或怀疑对试验用药物过敏或严重不良反应,或过敏体质者;
(2)预期寿命< 12周;
(3)首次给药前12周内使用过其他局部治疗(如氟尿嘧啶软膏、咪喹莫特乳膏、光动力治疗)的受试者;
(4)入组前4周之内使用过靶向治疗,化学治疗,免疫治疗、手术及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手段;
(5)患处位于肛门生殖区,或位于发际线、鼻、口、耳、眼1 cm范围内(黏膜处);
(6)靶皮损5 cm范围内合并其他皮肤病受试者;
(7)合并淋巴结转移或重要脏器转移性肿瘤,或较大风险出现转移的肿瘤受试者;
(8)有神经/精神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内分泌系统、骨骼肌肉系统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或生理条件者;
(9)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定量下线、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下线、或梅毒螺旋体抗体(TPPA)阳性者;
(10)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3个月内有计划妊娠的受试者;
(11)研究前3个月内参与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
(12)研究者认为不适于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