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各阶段研究入组人群符合下列要求:
Ia期剂量递增阶段:晚期恶性肿瘤(优先纳入MTAP缺失的晚期实体瘤);
Ia期剂量递增阶段回填队列和Ib期队列扩展阶段:MTAP缺失的瘤种[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胃腺癌(包括胃食管交界处腺癌)、食管癌、膀胱癌、胰腺癌、间皮瘤及其他可能的瘤种]。
3.经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注:治疗失败包括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耐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需要有病历或影像学资料证据)。
4.Ia期剂量递增阶段回填队列和Ib期队列扩展阶段的参与者需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中MTAP缺失(中心实验室肿瘤组织NGS检测和/或IHC和/或FISH检测)。
5.根据RECIST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6.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织体能状况评分(ECOG)体力评分0-1分。
7.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8.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a.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b.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c.血红蛋白(Hb)≥90g/L;
d.白蛋白(ALB)≥30g/L;
e.肌酐(SCr)≤1.5×ULN及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f.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参与者TBIL≤3×ULN;
g.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或肝癌参与者≤5×ULN);
h.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参与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0.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3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同时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2.有合并出血倾向者;存在活动性出血、咯血或既往6个月内有大出血史者;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3.存在活动性软脑膜病灶或未能良好控制的脑转移。[可疑或确诊的脑转移参与者只要无症状,无需进行治疗(如放疗、手术或皮质类固醇治疗)以控制脑转移的症状,可以入组。对于脑转移需要治疗的参与者,治疗后症状稳定(无需激素维持治疗,无脑转移症状)2周,可以入组]。
4.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状况(如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活动性炎症性肠病、伴有肠道吸收不良的慢性腹泻、难治性恶心呕吐、肠梗阻、需要长期进行静脉营养治疗等)。
5.既往接受过MAT2A抑制剂(如AG-270、IDE397、S095033等)。
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首次使用受试药物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首次使用受试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具有抗癌活性的中成药(无论何种癌症类型)。
8.同时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除非为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试验或处于干预性试验的随访期。
9.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创干预治疗的个体,或在研究期间有计划接受系统或局部肿瘤切除术。
10.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制剂中的其他成分、辅料过敏反应严重。
11.首次用药前有活动性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对于首次用药前无活动性感染临床表现,而给予预防感染治疗的个体,可考虑入组。
12.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不能控制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
13.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5.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HBcAb检测阳性,且处于乙肝活动期者(HBV-DNA≥104cps/mL或≥2000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Anti-HCV)检测阳性,且HCV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参与者)。
16.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筛选期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480ms,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药物;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d.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筛选期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7.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CYP3A4和CYP1A2酶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CYP3A4酶的中度抑制剂或中度诱导剂(具体见附录13.6);首次给药前2周内持续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药物;如果剂量稳定4周,则允许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如每天≤10mg的强的松或等效药物)。
18.存在酒精或药物的滥用或依赖及其他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情况,或存在精神病性障碍及其他影响试验依从性的情况。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研究者认为参与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