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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癌初治」注射用LM-302联合治疗方案治疗CLDN18.2阳性的晚期消化道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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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CLDN18.2阳性的晚期消化道肿瘤
项目用药
注射用LM-302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试验分期
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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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胰腺癌初治」注射用LM-302联合治疗方案在CLDN18.2阳性的晚期消化道肿瘤受试者中的开放、多中心的Ⅱ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CLDN18.2阳性的晚期消化道肿瘤
项目用药
注射用LM-302
入选条件
1.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参与者,并在任何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ICF时年龄18-80周岁(包括边界值)的受试者,性别不限。

3.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标准,体能状态为0-1分。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且既往一线标准治疗失败(需影像学证实)或不耐受的晚期消化道肿瘤受试者(每个队列中至少10例仅接受过一线治疗)。

6.CLDN18.2阳性:中心实验室采用免疫组织化学(IHC)方法检测的中到高染色强度(2+~3+)、≥50%肿瘤细胞膜染色;需提供≤3年的存档标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进行CLDN18.2和PD-L1检测(若标本采集年限>3年,需申办方评估并同意方可进行检测)。申办方也可能基于LM-302已有的数据调整CLDN18.2阳性的定义。

7.根据RECIST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8.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备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1)骨髓储备:血小板(PLT)≥10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9g/dL(14天内未接受过EPO、G-CSF或GM-CSF等辅助手段治疗,且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内未接受过包括红细胞及血小板输注在内的输血);

2)凝血功能:INR≤1.5,APTT≤1.5×ULN;

3)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AST和AL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ST、ALT≤5×ULN);

4)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2Cockcroft-Gault公式);

5)心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女性QT间期(QTcF)≤470ms,男性≤450ms。

9.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

排除条件

1.已知HER2阳性的胃癌/胃食管连接部腺癌。HER2阳性指HER2免疫组化检测结果为3+、免疫组化检测结果为2+需ISH确认的HER2扩增。

2.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者,除外以下:

1)局部小范围姑息放疗(骨转移放疗控制疼痛)为首次给药前14天内;

2)口服药物,包括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等为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该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3)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14天内;

4)亚硝基脲类药物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2天内。

4.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v5.0等级评价≤1级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放疗导致的长期毒性等≤2级的毒性以及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6.目前存在的外周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2级。

7.控制不良的肿瘤相关疼痛者,对于需要镇痛药治疗的,在参加研究前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治疗。

8.已知有活动性脑转移或有脑膜转移的受试者;活动性脑转移的定义为有临床症状,或者需要用糖皮质激素控制相关症状。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无需激素治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9.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中等量及以上、在筛选评估2周内进行过或计划在2周内进行局部治疗(包括引流、腹腔分流或无细胞浓缩腹水回输疗法等)或局部治疗后2周内明显增加、需长期置管、曾出现肠梗阻或肠麻痹,满足任何一条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0.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或含MMAEADC药物≥3级过敏者。

11.曾接受过针对CLDN18.2靶点的抗体或ADC治疗。

12.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CYP3A4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见附录5)。

13.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任何活疫苗。

14.目前或曾经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糖皮质激素辅助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或肺炎。

15.正在使用治疗剂量肝素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剂者(稳定剂量水平的预防性治疗除外)。

16.临床无法控制的持续性反复呕吐(如胃出口梗阻情况导致等)。

17.首次给药前28天内出现的无法控制的/严重的消化道出血、溃疡或腹泻者。

18.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者。

19.在首次给药前2年内有除本研究肿瘤以外的恶性肿瘤史者,以下肿瘤疾病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经治疗已经得到控制者。

20.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3)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4)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21.无法控制或有严重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系统性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2.首次用药前2周内服用全身皮质类固醇(>10mg每日泼尼松当量)或其他全身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泼尼松、地塞米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的受试者,允许使用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皮质类固醇。

23.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症或肾小球肾炎,除外稳定剂量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

24.既往免疫缺陷病史者,包括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有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25.HIV感染,活动性HBV或HCV感染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伴或不伴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阳性的受试者,如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参考值下限时,结合临床治疗、表现等经研究者判断排除活动性感染者;

2)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HCVRNA阴性时。

26.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检查阳性,或处于哺乳期的育龄女性。

27.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障碍者。

28.研究者判断不适于参与此研究的其他情况。

试验中心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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