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试者筛选前已至少连续2个月接受中-高剂量ICS治疗(详见附录5,丙酸氟替卡松≥250μg每天两次,或等效剂量的ICS,不超过丙酸氟替卡松2000μg/天或等效剂量)联合1种控制药物(如LABA、LTRA、LAMA或缓释茶碱等),且基线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接受治疗≥1个月。使用第三种控制药物受试者也可参加研究,但受试者必须至少连续2个月使用第三种控制药物,且基线前维持稳定治疗方案和剂量接受治疗≥1个月;
2)筛选期和基线期访视支气管舒张剂使用前的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测定值≤正常预计值的80%;
3)筛选前12个月内必须经历过≥1次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注: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定义为:因哮喘急性发作需要至少连续3天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单次注射皮质激素被认为相当于3天的全身性皮质激素);或因哮喘急性发作需要急诊治疗(定义为在急诊科<24小时的评估和治疗),且需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因哮喘急性发作需要住院治疗(定义为入院和/或在医疗机构接受评估和治疗≥24小时)。
4)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增加>12%,且FEV1绝对值增加>200mL),可接受筛选前24个月内的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
1.临床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其他可能损伤肺功能的肺病(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气胸、肺不张、肺纤维化、支气管发育不良等,以研究者判定为准)。
2.筛选期和给药前1个月内,经历过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事件。
3.在筛选前1个月至给药前,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者(外用、眼科、鼻内使用糖皮质激素者除外)。
4.当前吸烟受试者或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戒烟受试者,且既往吸烟史>10包年=[吸烟指数(包年)=每日吸烟量(包)×吸烟时间(年),1包=20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