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PS)为0-1分。
3.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4.根据RECISTV1.1:
在剂量爬坡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
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颅外靶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时,才可作为靶病灶。
5.剂量爬坡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如受试者坚决拒绝标准治疗),或者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受试者携带KRAS(G12C)突变。
剂量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或者无法获得标准治疗,且受试者为携带KRAS(G12C)突变的NSCLC(CohortA)或携带KRAS(G12C)突变的其它实体瘤(结直肠癌、胰腺癌等)(CohortB)。
6.受试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存在肝转移时,AST和ALT≤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存在肝转移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时,TBIL≤3×ULN且直接胆红素(DBIL)≤1.5×ULN。
-骨髓功能(给药前至少7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制品、造血细胞生长因子(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及其他纠正血常规异常的药物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75×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50mL/min。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除外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
7.所有育龄女性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3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避孕措施。
8.可吞服药物,且有能力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2.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过选择性的KRAS抑制剂。
3.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2周内。
4.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5.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评定标准(NCI-CTCAE)v5.0定义的≤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
7.存在脊髓压迫、脑膜转移、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若有症状的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2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
8.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9.活动性肝炎(乙肝: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2000IU/mL;丙肝:HCV抗体阳性且HCV-RNA≥1000IU/mL)、HIV抗体阳性、活动性梅毒(梅毒非特异性抗体和梅毒特异性抗体双阳性),且经积极治疗后仍然不能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存在其他需要系统治疗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11.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静息状态下,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70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如疑似药物引起的QTcF延长,经研究者评估安全可控,可使用药物纠正后入组);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心衰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经积极的降压治疗后高血压仍未得到控制。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是指间隔至少10分钟、重复3次测得的平均收缩压>185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12.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或研究期间预期需要使用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P-糖蛋白诱导剂或抑制剂。
13.患有本研究所治疗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疾病(除外:治愈且在研究入选前2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14.经研究者评估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胃肠道疾病,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消化道溃疡,或既往进行过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的外科手术等。
15.对研究药物组分或辅料有过敏史。
16.经干预(如引流)后仍控制不佳(控制不佳指积液抽取后2周内增长明显且有明显症状,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7.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或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无法控制的症状性高钙血症或低钙血症。
18.具有凝血功能障碍或出血倾向,包括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或病灶侵犯大血管等,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