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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招募头颈鳞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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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头颈鳞癌 唇癌 喉癌 牙龈癌 腭癌 颊粘膜癌 副鼻窦癌 口腔癌 口底癌 舌癌 颊癌
项目用药
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试验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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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Ⅰ/Ⅱa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头颈鳞癌 唇癌 喉癌 牙龈癌 腭癌 颊粘膜癌 副鼻窦癌 口腔癌 口底癌 舌癌 颊癌
项目用药
T3011疱疹病毒注射液
入选条件
1.  Part I签署ICF时年龄18~70岁(含)的男性或女性;Part II和Part III签署ICF时年龄18岁及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且目前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不能耐受);Part III包括了以下适应症:肉瘤、头颈部鳞癌、乳腺癌、黑色素瘤,其中:
·  肉瘤患者(入组结束):包括脊索瘤(10例左右)、尤文氏肉瘤、未分化多形性肉瘤(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平滑肌肉瘤、软骨肉瘤、脂肪肉瘤和纤维肉瘤等(须有明确病理类型,且能够提供组织切片或愿意活检供中心病理室复核确认)。疾病须经过不超过三线治疗后进展;
· 头颈部鳞癌患者(入组中):经组织学或者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或者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原发部位位于口腔、口咽部、下咽部和喉部,且病灶不适用于根治性手术或者根治性放疗。疾病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1)含铂类化疗后进展;2)PD-1抗体治疗后进展;
· 乳腺癌患者(入组中):经组织学或者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或者转移性乳腺癌,目前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不能耐受);
·黑色素患者(6月开始筛选):经组织学或者细胞学确诊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黑色素瘤,对于转移性黑色素瘤治疗线数须不超过三线;
3. 实体瘤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根据RECIST v1.1定义),且该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也没有在筛选期接受过除本研究要求之外的组织活检,在基线时可以准确测量,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短轴≥15 mm),选择的测量方法适合准确重复测量;
4.具有可注射的病灶(如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辅助注射),定义为:至少一个可注射的皮肤、黏膜、皮下或淋巴结或内脏器官病灶,最长径≥10 mm或;多个可注射病灶,最长径之和≥10 mm;
5.ECOG评分0或1分;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除原发病外,患者无严重血液学、心肺、肝肾疾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筛选期采血前2周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输凝血因子/血小板、输白蛋白治疗);注:对因个别实验室检查指标不符合的,可允许复筛一次。
a)血液学
·  ANC≥1.5×109/L;
·血小板≥75×109/L;
·血红蛋白≥90g/L。
b)肾功能
·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法)(注:肌酐清除率仅在基线血清肌酐超出1.5倍ULN时检测;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体重[千克])/(72×血肌酐浓度[mg/mL])注: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c) 肝功能
·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  AST(SGOT)和ALT(SGPT)≤2.5×ULN;肝转移患者AST和ALT≤5×ULN;
·   血清白蛋白≥28 g/L。
d)  凝血功能
·INR或PT≤1.5×ULN;
·  aPTT≤1.5×ULN。
注:如果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的患者因接受抗凝药物治疗,导致INR、PT和aPTT延长是允许的,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判定。
8.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9.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同意在签署ICF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
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定义为女性患者月经初潮后,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闭经至少12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明确原因),且无手术(即双侧卵巢、输卵管切除和/或子宫切除)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
10.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ICF,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排除条件

1.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药物治疗或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距离上次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中草药)未达到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2.既往局部放疗结束时间距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或既往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大面积放疗结束时间距试验药物首次给药<4周;

3. Part I: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或其他基因治疗;Part II和Part III:既往接受过除T3011以外溶瘤病毒、细胞治疗或者其他基因治疗;

4.  参加过本项目Part I部分临床试验但是尚未出组,或者参加试验期间未完成DLT观察或者未完成安全随访;

5.既往接受过IL-12联合PD-1/PD-L1抗体治疗的患者;

6. 对于头颈部鳞癌的患者,需排除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患者:1)肿瘤直接侵犯或包裹主要血管/气管或与主要血管/气管相邻;2)包含颈动脉在内的照射野接受过重复的放射治疗;

7.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除诊断以外的大型外科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对于有病灶破溃的患者可以考虑筛选,需要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评估,视破溃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符合本条排除标准,且注射部位应该尽量远离破溃处,治疗期间破溃相关的AE不应作为试验药物相关的AE记录);

8. 在开始试验药物治疗时,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1级水平(CTCAE v5.0版)(脱发除外);

9. Part I和Part II需排除原发性脑肿瘤患者或脑转移患者;Part III受试者需排除颅内病灶3个月内有进展的患者;

10. Part III需排除有临床症状或者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腹水或者心包积液(一个月一次或者更频繁)的受试者;

11. 需排除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12个月内有癫痫发作病史患者;

12. 口唇疱疹发作期的患者(初发时主要表现为一般口唇部出现小串珠样的、具有一定张力的水疱,皮疹约0.5~1.5 cm大小,可能合并鼻、耳、手指病灶,疼痛明显;复发性的口唇疱疹表现为唇红部之上的溃疡[唇疱疹],偶尔也表现为硬腭黏膜之上的溃疡);

13. 合并不可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室性心律不齐或任何其他不能进行手术的疾病;

14.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非阴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阳性;

-   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的受试者,需同时获取受试者HBV DNA结果做为基线值,并在治疗期间根据流程图进行HBV DNA的跟踪。

-  出现以下情况时,需对血液中HBV DNA≥104 copies/ml或≥2000 IU/mL的受试者进行排除:1)任何包含HBsAg和/或HBeAg阳性的检测结果;2)HBcAb阳性,其他均为阴性的检测结果;

-  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只有HCV RNA的检测结果阳性时才不符合参与研究的条件。

15. 既往对HSV-1,IL-12或PD-1抗体等类似的生物成分具有过敏反应病史者,或已知对T3011处方中任何组分存在过敏反应者;

16.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或相关症状或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17.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的患者(白血病、淋巴瘤等);

18.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皮质类固醇药物(>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治疗的患者;需要吸入或外用类固醇、肾上腺类固醇替补治疗(≤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期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符合入选条件;

19.患者远处转移病灶超过3个,或最大的远处转移病灶直径超过3 cm(非肉瘤患者)/5cm(肉瘤患者)(当远处转移灶为计划接受T3011治疗的可注射病灶时,该病灶不计算在此条标准内);

20.既往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PD-1/PD-L1)中出现过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炎、≥3级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或不良反应未恢复至≤1级的患者;

21.首次给药前5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的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者,除非研究者和申办者MM一致认为原先的肿瘤已被治愈或在本研究中不会转移或造成患者死亡;

22.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抗HSV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瓦拉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福昕卡内、西多福韦等),局部应用除外;

23.患者计划在接受试验药物治疗期间接受除试验药物以外的抗肿瘤治疗(包括抗肿瘤中草药治疗);

24.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疾病;

25. 患者在签署ICF前一年内,经常使用毒品(包括“娱乐性使用”)或有药物滥用(包括酒精)史;

26.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本试验期间怀孕或生育;

27.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在使用本研究试验药物治疗前1个月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8.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肿瘤包围颈动脉等主要血管结构、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试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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