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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癌种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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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注射用 DN015089 单药治疗在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 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 药效学及初步疗效的开放、多中心的 Ia/Ib 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不限癌种实体瘤
项目用药
DN015089
入选条件

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能被纳入本研究:

1. 理解试验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周岁及以上,男性或女性均可。

3. 单药剂量递增和扩展阶段的受试者:组织学确诊的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头颈癌、肝癌、尿路上皮癌、卵巢癌、宫颈癌、肉瘤、甲状腺癌等。结直肠癌:需具有肝转移灶,且转移灶不超过肝脏总体积的 1/3;头颈鳞癌:需已知 HPV 感染状态或未知 HPV 感染状态可提供肿瘤组织用于HPV 检测(详见入选标准 4,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时,经申办者和研究者商议同意后也可入组);

肝癌:临床诊断或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适合手术切除晚期肝细胞癌患者;巴塞罗那肝癌临床分期(BCLC 分期)B 期(不适合手术及其他局部治疗者)或者 C 期;除外:病理类型为纤维板层样肝癌、肉瘤样肝癌和胆管细胞肝癌及混合性肝癌;弥漫性肝癌患者、肝脏肿瘤负荷占肝脏总体积 50%以上。

4. 受试者需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用于生物标记物(HPV 和/或 STING、CD8+T 细胞和其他生物标记物)检测:可接受既往储存的肿瘤组织标本(1 年内),或同意接受肿瘤组织活检(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在患者同意并方便获取肿瘤组织样本时进行采集)。鼓励提供尽可能多的切片,至少 3-4 张;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时,经申办者和研究者商议同意后也可入组;备注:要求获取活检组织的部位,之前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且在活检取样至首次研究药物期间患者不能接受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6.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7. 根据RECIST 1.1 标准,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

8. 经研究者判断,病灶的最大直径必须≥10 mm,可重复瘤内注射(IT),并可在基线检查和治疗时进行活检。

9. 女性受试者具有绝经后状态的证据,或者绝经前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

10.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有效节育措施(如屏障法、女性使用宫内节育器或禁欲等)。

排除条件

受试者满足下列任何一条标准将不能被纳入本研究:

疾病

1.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受试者;

注:如果受试者在研究入组前≥4 周完成了CNS 转移的放疗或手术,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稳定≥4 周(即筛选时未发现因脑转移导致的新的神经功能缺损、中枢神经系统影像学检查未发现新的病灶、并且不需要药物进行治疗),则可以参与本研究。

2. 既往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者除外。

3. 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仍需经常引流腹水。

4. 活动性感染: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HCV)的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

a) 活动性乙型肝炎:筛选期HBV DNA<500 IU/mL,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开始抗HBV 治疗,并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抗HBV 治疗。控制性感染的患者必须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监测HBV DNA。

b)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HCV-Ab+)或感染可控的患者(检测不到 HCV RNA)。控制性感染的患者必须按照医生的指示定期监测HCV RNA。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史或HIV 病毒检测阳性;

•已知的结核感染病史;

•既往患有需要接受静脉药物(如静脉抗生素等)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筛选时已经痊愈的可以入选)。

5. 患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并有可能复发或有相关症状,且需要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注:患有白癜风或已治愈的哮喘/特异性反应者,可考虑入组。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或局部类固醇注射者、I 型糖尿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且疾病稳定的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可以入组。

6. 同种异体移植(包括异种心脏瓣膜移植)的受试者。

7. 存在需要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或需要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强的松>10 mg/日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全身治疗的合并症;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剂量≤10 mg/天强的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治疗。

8. 合并严重的心脏病:

•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首次研究用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病史或接受过心脏冠脉搭桥术或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术;

•满足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

•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或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平均QT 间期(QTcF)延长>480 毫秒。

器官功能

9. 基线期时没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标准: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

•血小板(PLT)<100×10^9 /L;

•血红蛋白(Hb)<90g/L;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或肝转移/肝癌受试者>3.0×ULN);

•如果受试者无肝转移,ALT、AST>2.5×ULN;如果受试者有肝转移,ALT、AST>5×ULN;

•血清肌酐(Cr)>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糖化血红蛋白:HbA1c≥8%。

既往史或伴随治疗

10. 已知对 DN015089 或其任何辅料成分或DN015089 类似化合物过敏;

11.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2. 既往接受过其他针对 STING 的药物治疗(如 ADU-S100、MK-1454、BMS-986301、GSK-3745417、SB-11285 等)。

13.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输血、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

14.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类,如培非格司亭或非格司亭)。

15. 首次研究用药前 3 周内使用过全身化疗末次给药(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首次研究用药时间距末次化疗时间未满 6 周);单克隆抗体药物(包括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程序性死亡蛋白(PD-1)、程序性死亡蛋白配体(PD-L1)、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抗原 4(CTLA-4)等)治疗末次给药距首次研究用药未满 4 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末次给药距首次研究用药未满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更长者为准)。

16.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生物治疗(以控制肿瘤为目的的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生长因子)。

17.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放射治疗(>30%骨髓暴露),且既往放疗引起的急性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 级。

18.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9. 既往接受过 CAR-T 细胞治疗。

20.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在入组前未恢复至 NCI-CTCAE v5.0 标准 1级及以下(脱发及化疗药物引起的 2 级神经毒性除外)。

21.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22.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23. 任何重度和/或难以控制的疾病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可能会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其他疾病。

试验中心
北京市,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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