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抗 CD38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G301) 在恶性血液肿瘤患者中的 I 期临床研究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2. ≥18 周岁;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血液肿瘤患者,且已经接受过标准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或者不耐受标准治疗,或者拒绝标准治疗的患者;
对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筛选时受试者必须有根据以下 1 种或以上检测项目确定的可测量病变:
a) 血清 M 蛋白≥1 g/dL;
b)尿 M 蛋白≥200 mg/24 小时;
c) 受累和非受累血清游离轻链差值(dFLC)≥10mg/dL;
须为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至少一种免疫调节剂治疗;
4. ECOG 体力评分 0、1 或 2 分;
5. 预计生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6. 既往接受其他治疗引起毒副反应需要恢复至≤1 级或转归至基线值(NCI-CTCAE 5.0 版,药物可控制的≤2 级感觉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症和内分泌疾病和脱发除外)
7. 满足骨髓功能指标: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 /L,血小板≥75×10^9 /L,以及血红蛋白≥7.0 g/dL;
8. 满足以下肝肾功能指标和凝血功能:
PT 和 INR≤2×ULN;
血清总胆红素≤ 1.5×ULN,ALT 和 AST ≤ 3×ULN;
肌酐清除率≥30 ml/min(采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见附录 6)
9. 心功能: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经 Fridericia 公式校正,见附录 7)
10.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筛选期血清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 已知对 SG301 注射液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或有严重药物过敏史者;
2.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3. 既往接受 CD38 抗体治疗无效
4. ≥3 级的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5.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肿瘤或者睾丸浆细胞瘤;
6.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者,以下肿瘤疾病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经治疗已经得到控制者;7.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用药除外;
8.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患者。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 阳性且 HBV-DNA 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及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阳性;
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抗体阳性)
10. 已知活动性结核病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1. 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 未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III~IV级)
2) 不稳定型心绞痛;
3) 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研究者判断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
4)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5)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发生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他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12. 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史,持续哮喘或 1 年内有哮喘病史;
13. 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
14.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肿瘤治疗,包括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累计超过相当于泼尼松140mg 剂量的皮质类固醇,但短程使用皮质类固醇除外(短程使用指连续 4 天或以内每天使用不超过 20mg 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15. 已知存在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 2 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
16.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允许接种不包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的患者;
18. 无法耐受静脉给药;
19.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