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 JJH201601 脂质体用于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 代动力学特性的 I 期研究
1. 年龄在 18-75 周岁(含界值);
2. 体重指数(BMI)≥17[BMI=体重(kg)/身高 2 (m2 )];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以胰腺导管腺癌、HER2 阴性胃腺癌、食管鳞癌及头颈部鳞癌优先);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结束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6. 体力状况评分(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标准)0~1 分;
7. 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28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 14 天内未接受过集落刺激因子及促红细胞生成素;14 天内未接受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或者白介素-1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血红蛋白(HB)≥90g/L;血小板(PLT)≥75×10^9 /L;
血生化:白蛋白(ALB)>28g/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则≤3.0×ULN);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计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对于使用华法林抗凝的患者,INR 可为 2~3×ULN);
尿常规/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或尿蛋白定性≥2+且 24 小时尿蛋白<1g;
8. 所有受试者及其伴侣从筛选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禁欲,避孕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的除外,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切除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 既往对紫杉烷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史(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3注射用 JJH201601 脂质体级);
2. 近一个月内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是在 6 周内);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局部骨放疗是在 2 周内)、生物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TIL 细胞等抗肿瘤治疗;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抗癌内分泌治疗(不包括 GnRH 激动剂或者抑制剂、内分泌替代治疗或者避孕药物)、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3 个月内接受过 CAR-T,CAR-NK细胞、肿瘤疫苗治疗;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灭活病毒疫苗注射,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非灭活病毒疫苗注射;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4. (剂量扩展阶段)入组前 5 年内发生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甲状腺乳头癌除外;
5.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6.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d) 12 导联心电图(ECG)检查 QTcF>450ms(男),>470ms(女)(根据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QTcF=QT/(RR^0.33));
e)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干预后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7. 筛选时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500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活动性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筛查结果为阳性患者;
8.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者有明显的伤口未愈合/溃疡;注射用 JJH201601 脂质体
9.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0. 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解松解症(TEN)、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等;
11. 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如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12. 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预防性抗凝治疗除外);
13.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 CYP3A4 强效诱导剂或强效抑制剂(见附录 2);
14. 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5.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 级(根据 NCI-CTCAE v5.0评估严重程度,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或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16. 具有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17. 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