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1603注射液在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中多次静脉给药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Ib/II期临床试验
1. 年龄18-70周岁(包含2端);
2. 体重 ≥ 40kg;
3. 随机前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1997标准诊断为SLE(ACR 11项标准中 ≥ 4项)至少24周;
4. 活动性SLE(需满足以下活动性诊断):
lSLEDAI-2K评分 ≥ 6分(评分排除狼疮头痛、器质性脑综合征)
l采用PGA评分(0-3分)研究者整体活动度评分 ≥ 1分
l病例扩展阶段还需满足:BILAG2004器官方面评分 ≥ 1A或 ≥ 2B;SLEDAI-2K临床部分评分 ≥ 4分(SLEDAI-2K临床部分评分排除实验室部分评分),(如果受试者的临床疾病活动主要由关节炎引起的,必须有至少2个压痛关节和2个肿胀关节;若临床疾病活动度由皮肤粘膜引起的,则必须存在皮疹);
5. 筛选时抗核抗体阳性(滴度 ≥ 1:80)和/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和/或抗Sm抗体阳性;
6. 必须接受以下SOC(标准治疗)中的至少一种:
a)随机前单药(即受试者未同时接受c)中列出的任何药物)口服泼尼松(剂量要求 ≥ 7.5mg/天但 ≤ 40 mg/天(或泼尼松等效剂量))至少8周;且随机前剂量稳定至少2周;
b)非单药(即受试者同时接受至少一种c)中列出的药物) + OCS,需在签署知情同意前口服泼尼松 ≤ 40mg/天(或泼尼松等效剂量)至少2周,且随机前剂量稳定至少2周;
c)随机前使用以下任何药物至少12周,且随机前剂量稳定至少8周(单用或联合OCS):(i) 硫唑嘌呤 ≤ 200mg/天,(ii) 抗疟药(例如,氯喹、羟氯喹、奎纳克林),(iii) 吗替麦考酚酯 ≤ 2g/ 天 或霉酚酸 ≤ 1.44g/天, (iv)口服、皮下注射或者肌注甲氨蝶呤 ≤ 25mg/周, (v) 咪唑立宾 ≤ 150mg/天;
如SOC非单药治疗,需同时满足b)和c)项;不允许同时使用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
7. 依从性好,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 活动性、严重的狼疮肾炎(研究者认为标准治疗方案不充分,需要采取更积极的治疗方式,如加用静脉注射环磷酰胺或静脉注射糖皮质激素);
2. 活动性或不稳定的神经、精神性SLE;
3. 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病史,或目前患有恶性肿瘤或者有恶性肿瘤史(经过彻底治疗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
4. 有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肺、肾、肝)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
5. 既往或现在诊断为除SLE疾病外其他疾病导致的严重血管炎;
6.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年内诊断为混合性结缔组织疾病或重叠综合征病史(SLE和系统性硬化),但以下除外:
a)满足SLE诊断标准的继发干燥综合征、肌炎或者类风湿关节炎的SLE重叠综合征者;或
b)既往诊断为混合性结缔组织疾病但已经发展为SLE且已经符合诊断标准1年者;
7. 既往或当前诊断为除SLE疾病之外的炎症性关节或皮肤疾病,并可能会影响疾病活动评估;
8. 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和/或乙肝e抗原(HBeAg)阳性(HBV DNA拷贝数低于500IU/ml者除外)*;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RPR或TRUST阴性除外)
*注:HBcAb阳性受试者且筛选期HBV DNA拷贝数低于500IU/ml者可参加研究,从第一次给药后每12周进行一次HBV DNA检测,HBV DNA拷贝数低于500IU/ml的受试者可以继续参加研究;
9. 筛选时有活动性结核,或筛选时潜伏性结核(如果经适当治疗,可以入组);
10. 筛选时肝、肾功能和血常规显著异常者,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超过正常值上限2倍;血清肌酐大于正常值上限1.5倍;剂量递增阶段血红蛋白 < 90 g/L,病例扩展阶段血红蛋白<80 g/L(若出现溶血性贫血则血红蛋白 < 70g/L);血小板计数(PLT) < 25×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 < 1.0×10^9/L;糖化血红蛋白 > 8%(仅限糖尿病患者);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或干扰试验结果;
11. 既往存在严重的疱疹病毒感染(如:疱疹脑炎、播散性疱疹、眼疱疹)或目前存在活动性疱疹病毒感染的患者;
1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年内或目前存在灾难性抗磷脂抗体综合症(APS)患者(但是对于其他程度的APS,经阿司匹林或抗凝剂充分控制至少12周的患者可以入组);
1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8周内存在临床显著的慢性感染(如:骨髓炎、支气管炎;甲炎可除外),或签署知情同意书4周内需要住院或者静脉使用抗生素且尚未完成治疗的感染;
14.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周内未完全缓解的巨细胞病毒或EB病毒感染;
1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因感染需要口服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病毒药物);
16. 随机前1年内因机会性感染(如:播散性念珠菌病、隐球菌感染、曲霉菌感染、巨细胞病毒病、非伤寒沙门菌感染、肺孢子虫病等)住院治疗或随机前1年内因机会性感染接受静脉注射使用抗生素治疗;
17. 随机前12周内接受过贝利尤单抗;随机前26周内接受B细胞耗竭疗法(包括但不限于Ocrelizumab、Ofatumumab, Atacicept, Obinutuzumab或利妥昔单抗)或者超过26周但B细胞仍低于正常下限值(对于Atacicept则是 < 40周);
18. 随机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B细胞靶向治疗以外的其它生物制剂(如: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英夫利昔单抗和阿那白滞素);
19. 曾接受过任何直接靶向作用于I型IFN或IFN受体(IFNAR)的生物制剂;
20. 随机前2周内使用 > 1种NSAID药物,或随机前2周内使用NSAID药物剂量不稳定;
21.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8周内接受过活/减毒疫苗接种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活/减毒疫苗接种;
22. 随机前6周内接受过关节内、肌肉或静脉注射糖皮质激素;
23. 随机前8周至首次给药第1天期间,改变甲氨蝶呤给药途径(口服、SC或者肌注);
24. 随机前12周内接受过任何市售Janus激酶(JAK)抑制剂(例如,托法替布或巴瑞替尼)或Bruton酪氨酸激酶(BTK)抑制剂(例如,伊布替尼、阿卡替尼或泽布替尼);
25. 经询问,已知对试验用药品(含辅料、同类药物)过敏或罹患严重性过敏性疾病或属于过敏体质(如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或花粉过敏),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安全受到损害;
26. 随机前4周内曾献血 ≥ 400mL,或随机前4周内有严重的失血且失血量至少相当于400mL,或在8周内接受过输血,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
27. 有生育功能的:女性受试者自筛选期至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或捐献卵子计划;男性受试者自筛选期至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或捐献精子计划;不愿意采取高效物理避孕措施;高效物理避孕措施如下:
l屏障避孕法:避孕套或屏障帽(避孕膜或宫颈帽)、
l放置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
l受试者或其性伴侣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已施行外科绝育手术(已经手术切除双侧卵巢伴或不伴子宫切除、子宫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或输精管结扎术)、
l其他经研究者确认的合理的高效物理避孕措施;‘
’28. 妊娠、哺乳期妇女;
29. 随机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取较长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未使用试验用药品者除外);
30. 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