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2.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的成年受试者,性别不限。
3.受试者肿瘤诊断需同时满足:
1)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不适于手术和/或放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胰腺癌,食管癌,胶质母细胞瘤,尿路上皮癌,骨与软组织肉瘤等;
2)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
3)肿瘤组织中MTAP蛋白表达缺失且基因检测确定存在MTAP纯合性缺失;
注:受试者可提供3年内(从签署知情同意往前推36个月)基因检测报告及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报告证明MTAP基因纯合缺失,经研究者评估确认,可不等检测结果安排入组;若无相关检测报告结果,受试者需提供组织样本用于基因检测及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检测结果为MTAP基因纯合缺失。
4.至少具有一个符合RECISTv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前7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等药物;前14天内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
1)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
2)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者,需经研究者评估);
3)心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测定的LVEF≥50%;
4)肝脏功能:TB≤1.5×ULN且ALT和AST≤2.5×ULN;如有肝脏侵犯,则ALT和AST≤5×ULN且血清TB≤3×ULN;
5)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计算公式详见第10.6.1节)。
8.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育龄期女性定义和避孕措施详见第10.6.2节);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2.已知(包括怀疑)对GH56胶囊和/或GH56胶囊辅料过敏者。
3.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在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使用过任何已上市的用于治疗原发性恶性肿瘤的没有迟发毒性的抗肿瘤药物,包括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及免疫治疗等药物;其中,对于以下抗肿瘤治疗做如下特殊规定:
1)首次接受试验药物给药前42天内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2)首次接受试验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或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中成药制剂;
3)首次接受试验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
4.症状性或活动性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转移的受试者需要排除。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有CNS病灶的无症状受试者才符合资格:
1)存在根据RECIST1.1确定的CNS之外的可测量病灶;
2)受试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史;
3)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全脑放射治疗,未进行神经外科切除术;
4)受试者在CNS疾病治疗时未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
5)转移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即,没有转移至中脑、脑桥、髓质或脊髓);
6)没有证据表明在完成CNS定向治疗(若给予)和开始研究治疗之间存在中期进展。
5.吞咽困难,有胃肠手术或其他相关病史可能会影响口服药物吸收者。
6.首次给予试验用药品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连续5年无疾病进展或复发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7.存在需要治疗的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1)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符合III或IV级的心功能不全者;
2)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支架植入术的患者或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即使通过药物已经控制)、心肌梗塞、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
3)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4)经Fridericia公式计算校正后的平均ECGQT间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者;
5)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使用任何已知或可能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者(已知或可能延长QT间期的药物详见10.6.3章节);
6)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者(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有起搏器且疾病稳定的患者可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入组;
7)存在未受控制的高血压者(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通过降压治疗将血压稳定控制在此限度以下,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入组研究。
8.已知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螺旋体中至少一项活动性感染者,以下情况可入选本研究:
1)HIV:受试者必须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至少4周,HIV病毒载量<200拷贝/mL,CD4+T细胞(CD4+)计数≥300cells/μL,并且在过去12月内无HIV-相关机会性感染;
2)HBV:对于有HBV既往感染史但是目前HBsAg阴性受试者,或HBsAg阳性,但HBV-DNA低于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感染者,允许入组,并可根据研究者的意见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
3)HCV:已完成根治性抗病毒治疗,HCV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的既往HCV感染者。
9.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0.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而发生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CTCAEv5.0),脱发、疲乏和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可耐受事件除外。
11.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如:
1)显著的营养不良,如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在首次给药前营养不良纠正后稳定28天以上者可以入组;
2)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或血管(如纵膈大血管、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3)食管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4)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5)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6)未得到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或无稳定的疼痛治疗方案。
12.既往存在的其他严重疾病(例如:未控制的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间质性肺病、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肾病、未控制的胰腺炎、未控制的肝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未控制的癫痫、脑血管意外、严重凝血病的体征和症状)、精神疾病、心理疾病、家族性疾病或地方病;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疾病的分期、治疗和随访、患者依从性,或将患者置于高风险治疗相关的并发症。
13.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或28天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14.首次接试验药物给药前14天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CYP3A4或P-gp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第10.6.3节),或本研究给药前7天内服用过中药。
15.首次接受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已知的质子泵抑制剂、H2受体阻滞剂或钾离子竞争性酸阻滞剂(见第5.6.2节)。
16.经询问,有5年内有药物滥用或吸毒史者。
17.先前接受过甲硫氨酸腺苷转移酶2α(MAT2A)抑制剂或PRMT5抑制剂者。
18.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