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3在复发或难治CD20阳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研究
2.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性别不限。
3.满足如下条件:
1)初诊时即证实的CD20阳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不包括经利妥昔单抗治疗后CD20转阴的患者);
2)对二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失败或复发;
3)目前没有合适的延长生存期的可用疗法。
4.在剂量爬坡期及扩展阶段,受试者必须有至少一个二维可测量的病灶以作为评估依据:对于结内病灶要求长径≥1.5cm且短径≥1.0cm;对于结外病灶要求长径应≥1.0cm;对于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要求外周血克隆性淋巴细胞绝对值≥5000细胞/mm3。
5.东部合作肿瘤小组(ECOG)的状态为0-2分。
6.预期生存寿命至少12周。
7.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前7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等药物;前14天内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
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
b)血小板≥50×109/L;
c)血红蛋白≥80g/L;
d)血清总胆红素≤1.5×ULN;如有肝脏侵犯,则血清总胆红素≤3×ULN;
e)丙氨酸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如有肝脏侵犯,则ALT)和AST≤5×ULN;
f)血清肌酐≤1.5×ULN或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30mL/min;
g)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明确的药物过敏史,异种蛋白、生物制剂或研究药物的成分过敏史。
2.在筛选期有未经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3.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或3个月之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CAR-T细胞治疗。
4.既往或目前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6个月内有其他严重性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脑梗、脑出血)的病史。
5.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中至少一项活动性感染者,以下情况可入选本研究:
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阴性;
b)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阴性;HBsAg或HBcAb阳性的情况下,HBV-DNA(HBV脱氧核糖核酸)<检测下限;
c)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阴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HCVRNA阴性。
6.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而发生的毒性未恢复至小于等于1级(CTCAEv5.0),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7.在五年内患任何其它恶性肿瘤(完全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除外)。
8.在首次给予地塞米松或甲泼尼龙进行预处理前4周内或预期研究期间使用任何疫苗。
9.在首次给予地塞米松或甲泼尼龙进行预处理前4周内使用过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放疗免疫结合物、抗体药物偶联物、免疫/细胞因子、单克隆抗体等。
10.具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肌炎,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11.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