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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淋巴瘤】CTS3497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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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和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
项目用药
CTS3497胶囊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试验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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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CTS3497胶囊在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剂量递增/扩展的I/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和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
项目用药
CTS3497胶囊
入选条件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

2.患者筛选时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高级别胶质瘤,根据202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分类标准分为III级或IV级),无法手术治疗,且经现行临床诊疗标准或指南推荐的标准治疗(SoC)失败(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后疾病进展),或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或患者患有复发/难治性淋巴瘤。

3.MTAP缺失实体瘤和淋巴瘤的患者。

4.筛选时至少存在一处可评估(I期)或可测量(II期)的肿瘤病灶、RANO标准、和Lugano2014标准。

5.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1。

6.筛选时预计生存期≥12周。

7.筛选时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包括: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患者被诊断为Gilbert综合征,则≤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且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肾功能

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血常规(首次给药前1周内未使用支持性治疗):血小板≥10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且血红蛋白≥100g/L;

-心脏功能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470ms(女性)或≤450ms(男性);

-凝血功能

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筛选期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并承诺从筛选期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男性受试者承诺从筛选期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充分且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无生育计划且不允许捐献精子。

9.理解并自愿签署ICF,愿意并能够完成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研究程序。

排除条件

1.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

2.患者吞咽困难;或有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情况;或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胃肠道穿孔、腹腔瘘或腹腔内脓肿;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空腔脏器穿孔/瘘管形成的高风险因素。

3.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晕厥病史的患者。

4.控制不佳的肿瘤相关疼痛。

5.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药物的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或不耐受。

6.既往接受过甲硫氨酸腺苷转移酶2A(MAT2A)抑制剂或PRMT5抑制剂治疗。

7.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8.患者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或干预性临床试验用药品/治疗。

9.筛选时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非胶质瘤)的患者:

对于II期试验队列5排除所有脑转移;

对于I期及II期的其他队列,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可以入组:

a.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影像学检查显示无新发脑转移或现有脑转移疾病进展的证据;

b.首次给药前已停用抗癫痫药物至少2周;

c.未发现脑水肿证据,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

10.筛选时,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控制不佳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每月多次或更频繁)的患者。无论引流频率如何,均允许患者留置导管。

11.首次给药前3年内存在≥2种恶性肿瘤的患者。不包括已治愈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I期肿瘤),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

12.通过病史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的患者,或1年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且未接受过正规治疗的患者。

13.患有需要系统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或间质性肺炎。

1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度感染性肺炎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发生过需要系统抗生素治疗的≥2级的活动性感染。

15.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严重心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卒中或其他3级或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或临床上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

16.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拷贝数≥500IU/mL(或2500拷贝,或研究中心阳性检测值下限);或HBV感染治疗后HBsAg(-)、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且HBVDNA拷贝数≥500IU/mL(或2500拷贝,或研究中心阳性检测值下限);或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研究中心的ULN;或活动性梅毒感染。

17.筛选时患者存在活动性疾病或具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血管炎等);可采用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和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无系统治疗的银屑病患者或其他研究者判断无重大风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除外。

18.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19.患者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明显咯血,且每次咯血量达到半茶匙(2.5mL)或以上的患者;肿瘤包绕大血管或侵入附近的主动脉,经研究者评估发生出血风险增加的患者。

20.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RVO)等;筛选时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稳定剂量的预防性用药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发生潜在血栓或凝血风险的患者;患者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1.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细胞色素酶(CYP)3A4强抑制剂/诱导剂,或在研究期间需要使用这些强抑制剂/诱导剂。

2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诊断性手术除外),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诊断性手术除外),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微创手术。

23.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不包括脱发及化疗药物引起的2级周围神经毒性、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高血压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

24.经研究者判断有其他严重系统性疾病病史,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患者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可能影响其依从性或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解读的情况)。

试验中心
北京市,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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