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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过敏性鼻炎】TQH2722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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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过敏性鼻炎
项目用药
TQH2722注射液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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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季节性过敏性鼻炎】注射液联合背景治疗在季节性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 II 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过敏性鼻炎
项目用药
TQH2722注射液
入选条件
1.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

2.符合《中国变应性鼻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22年,修订版)》诊断标准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SAR),伴或不伴有过敏性结膜炎,并且有至少2年的同季节SAR病史。

3.受试者对目前所处环境中至少一种花粉变应原产生免疫球蛋白E(IgE)介导的超敏反应,可根据受试者随机化前一年内进行的皮肤点刺试验或特异性IgE试验的结果进行确认。

对于皮肤点刺试验:阳性反应定义为风团直径比阴性对照至少大3mm。(接受筛选前1年以内的由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皮肤点刺试验(SPT)报告或血清变应原特异性免疫球蛋白E(sIgE)检测报告)。

4.受试者在花粉季有足够的花粉暴露:预计在治疗期间,受试者应全程处于花粉季节内,没有离开该区域48小时及以上的旅行计划。

5.受试者病史提示在既往同期的花粉季节,使用鼻喷糖皮质激素或其他治疗SAR药物(抗组胺药、白三烯受体拮抗剂等),SAR症状控制不佳或受试者主观症状控制不满意(根据受试者主诉或医疗记录判断,仍然具有至少一种中度或以上的SAR症状)。;

6.筛选当天受试者早晨iTNSS≥4分;基线访视时,早晨iTNSS≥4分,且过去6个rTNSS平均分≥6分(即过去3个24小时时间段内,3个AM评估和3个PM评估,包含基线访视的AM评估),其中鼻塞≥2分,流鼻涕、鼻痒和打喷嚏三种症状之一≥2分。

7.受试者在基线访视时,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绝对值≥0.15×10^9/L。

8.筛选/导入期,受试者完成日记卡至少80%的评估,依从性良好。

9.合并哮喘的受试者在筛选期前使用稳定剂量吸入性糖皮质激素治疗至少4周,且经评估在整个研究期间吸入糖皮质激素剂量维持不变,同时吸入性糖皮质激素用量≤1000ug/天的丙酸氟替卡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且经研究者或专科评估受试者哮喘病情稳定。

10.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11.受试者及伴侣同意整个研究期间(从签署ICF到试验药物末次用药后3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见附录1)。

排除条件

1.筛选期或随机时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实验室检查值异常: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上限(ULN);

2)总胆红素>2×ULN(继发于Gilbert综合征的间接胆红素升高外);

3)肌酐>1.5×ULN;

4)其他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或严重干扰安全性评估。

2.研究者认为不稳定并可能影响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的安全性、或影响研究结果或其解读、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肝、肾、神经、肌肉骨骼、感染、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疾病、精神病或重大肢体障碍。

例如但不限于:缺血性心脏病、左心室衰竭、心律失常、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高血糖、脑血管疾病等。

3.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桥本甲状腺炎、Graves病、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和其他神经炎症性疾病、寻常性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4.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者,包括但不限于有侵袭性机会感染(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肿病、曲菌病)病史,即使感染已消退。

5.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具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限性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的患者,如果在筛选前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12个月,则可以入组本研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如果在筛选前完成治愈性治疗已经至少5年,则可以纳入。

6.筛选前12月内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7.筛选期存在以下情况需要排除:活动性肝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阳性;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或活动性梅毒感染。

8.筛选前6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9.接受了以下治疗的受试者:

1)筛选前6个月内进行过任何鼻部手术或鼻窦手术;

2)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抗白细胞介素4受体α亚基(IL-4Rα)单克隆抗体、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单抗、抗IgE单克隆抗体及其他生物制剂治疗;

3)既往接受过抗白细胞介素4受体α亚基(IL-4Rα)单克隆抗体治疗AR反应不佳(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受试者;

4)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环孢素、干扰素γ、硫唑嘌呤、甲氨蝶呤、麦考酚酯和他克莫司等);

5)筛选前4周或者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其他非生物制剂类试验药物;

6)筛选前30天内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和/或进行过血浆置换;

7)筛选前14天内使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的受试者;

8)在筛选前3个月内开始过敏原免疫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内开始该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改变治疗剂量。在筛选前4周内免疫治疗维持稳定剂量,并且在研究期间可维持该剂量的受试者可以纳入;

9)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0)筛选前4周内使用中短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SCS,含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治疗AR的全身性中药制剂,或筛选前6周内接受过长效SCS(如曲安奈德注射液),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上述药物治疗的患者;

11)筛选前2周内或筛选导入期间,患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使用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

10.合并哮喘的患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需排除:

a.第一秒钟用力呼气量(FEV1)≤正常预计值的50%;

b.筛选前90天内哮喘急性加重,需要住院治疗(>24小时);

c.正在使用每日剂量高于1000mcg氟替卡松或等效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

11.受试者存在使其无法完成筛选期评估或无法评价主要疗效终点的伴随疾病,例如:

1)鼻中隔偏曲导致至少一个鼻孔完全阻塞;

2)急性或慢性鼻-鼻窦炎;

3)筛选时或筛选前2周内发生急性鼻窦炎、鼻部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

4)持续性药物性鼻炎;

5)诊断为嗜酸性肉芽肿性血管炎(Churg-Strauss综合征)、肉芽肿性多血管炎(韦格纳肉芽肿)、杨氏综合征、Kartagener综合征或其他纤毛运动障碍综合征、囊性纤维化;

6)影像学怀疑,或确诊为真菌性鼻-鼻窦炎;

7)脑脊液鼻漏;

8)鼻息肉;

9)SAR以外的活动性鼻炎,如急性或慢性鼻炎和非过敏性鼻炎。

12.患有鼻腔恶性肿瘤和良性肿瘤(例如,乳头状瘤、血管瘤等)的受试者。

13.对宠物毛发过敏的常年性过敏性鼻炎(PAR)受试者。若其目前已无宠物毛发接触,则可以纳入。若对其他室内过敏原(尘螨、蟑螂、真菌(或霉菌))过敏的PAR受试者,则可以纳入。

14.无法使用鼻喷糖皮质激素或抗组胺药物,或对鼻喷糖皮质激素、抗组胺药物、TQH2722注射液药物成分过敏或不耐受的受试者;罹患严重性过敏性疾病(除外本试验疾病)或属于过敏体质,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安全受到损害的受试者。

15.对任何生物制剂有全身性过敏史(局部注射部位反应除外)的受试者。

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7.酗酒、吸毒和已知有药物依赖性者;在筛选前3个月内大量饮酒(即每周饮酒超过14个单位[1个单位=360mL啤酒或45mL烈酒,含40%酒精或150mL葡萄酒])。

18.有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肺、肾、肝)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

19.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存在使受试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状。

20.受试者第一秒钟用力呼气量(FEV1)≤正常预计值的50%。

21.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原因。

试验中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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