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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RJMty19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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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项目用药
RJMty19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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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RJMty19注射液治疗难治性系统性红斑狼疮受试者的I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项目用药
RJMty19注射液
入选条件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预期能完成研究程序的随访检查与治疗。

2.年龄18~6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3.既往医疗记录证实,或经筛选期检查和诊断,符合2019年欧洲抗风湿病学联盟/美国风湿病学会(EULAR/ACR)SLE的分类标准;抗核抗体滴度ANA≥1:80,或抗dsDNA和/或抗Sm抗体阳性。

4.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活动度指数2000(SLEDAI-2K)评分≥8分。

5.存在活动性器官受累。

6.具有合适的器官功能,在清淋化疗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结果需符合以下标准:

凝血功能:

1)纤维蛋白原≥1.0g/L;

2)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倍正常值上限(ULN);

3)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

肝功能:

1)谷草转氨酶(AST)≤3倍ULN;

2)谷丙转氨酶(ALT)≤3倍ULN;

3)血清总胆红素≤1.5倍ULN,除非受试者有Gilbert综合征的记录;

4)总胆红素≤3.0倍ULN且直接胆红素≤1.5倍ULN的Gilbert-Meulengracht综合征受试者可以纳入。

肾功能:

血清肌酐≤1.5倍ULN,或者肌酐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见)。

血常规:

1)血红蛋白≥80g/L;

2)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10^9/L;3)血小板计数≥50×10^9/L。

心肺功能: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在室内空气时血氧饱和度(SpO2)≥91%(脉搏血氧仪测定,非吸氧状态下)。

7.使用激素及至少两种标准免疫抑制剂和至少一种生物制剂6个月以上未达LLDAS标准[低疾病活动状态定义(2019年APLC推荐LLDAS定义):

SLEDAI-2K≤4分,无主要器官及系统受累表现(肾脏、中枢神经、心肺、血管炎、发热);与既往评估相比,无新发疾病活动(SLEDAI-2K);

医生总体评估(PGA,0-3)≤1;

当前激素用量:泼尼松剂量(或等效剂量)≤7.5mg/d;使用稳定剂量的免疫抑制剂及获批的生物制剂];或对生物制剂成分过敏、出现不能耐受如严重的注射部位反应、血象异常、肝肾功能损伤、反复发作的严重感染等药物相关副作用无法继续使用者。

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硫唑嘌呤、甲氨蝶呤、他克莫司、环孢素等;生物制剂如贝利尤单抗、泰他西普、利妥昔单抗等。

8.预期寿命大于6个月。

9.流式细胞术检测外周血存在CD19阳性B细胞。

排除条件

1.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2.筛选前4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大手术。

3.有严重药物过敏史或过敏性体质的人。

4.肾脏疾病:在筛选前8周内被诊断为活动性严重狼疮性肾炎,需要使用研究方案禁止的治疗活动性肾炎的药物、血液透析或泼尼松剂量≥100mg/d或等效的糖皮质激素治疗≥14天;清淋前1周内肌酐清除率<60mL/min且血清肌酐>1.5倍ULN。

5.心血管疾病:筛选前6个月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纽约心脏病协会Ⅲ级或Ⅳ级的心功能不全、难治性高血压(难治性高血压定义是:在改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应用了合理可耐受的足量≥3种降压药物(包括利尿剂)治疗>1月,血压仍未达标(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服用≥4种降压药物血压才能有效控制)和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的病史。

6.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滴度检测高于检测值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丙型肝炎病毒(HCV)RNA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巨细胞病毒(CMV)DNA检测阳性者;梅毒检测阳性者。

7.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单纯泌尿道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除外)和目前正在接受任何慢性感染(如结核病、肺孢子虫、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带状疱疹和非典型分枝杆菌)抑制治疗;未经治疗的潜伏性结核病感染。

8.有临床证据显示存在非SLE导致的重要、不稳定或不受控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即心血管、肺、血液、胃肠道、肝脏、肾脏、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感染性疾病),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混杂影响或使受试者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9.筛选前1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0.既往/准备接受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11.入组前接受过CAR-T治疗或其他基因修饰细胞治疗。

12.曾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SLE治疗:

a、在清淋前或RJMty输注前72小时内使用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定义为泼尼松或等效物>20mg/d);

b、在入组前4周内使用任何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SLE。但是,如果研究治疗期无效或疾病进展,并且在入组前至少经过了3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c、筛选前8周内接受过贝利珠单抗、6个月内接受过抗CD20单抗(如利妥昔单抗);

d、入组前6周内进行过输血、浓缩红细胞、血小板输注;

e、入组前3个月内血浆分离、血浆置换治疗。

13.先天性免疫球蛋白缺乏者。

14.筛选前3个月内参与其他临床研究者,经研究者评估对本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产生干扰者允许纳入研究,如非干预观察性研究。

15.按照研究者的判断和/或临床标准,对任何研究程序有禁忌或有其他医学情况可能使其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的患者。

16.存在其他可能干扰疗效评估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脊柱关节炎、皮肌炎/多肌炎、系统性硬化症、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等)。

17.在签署ICF前24周内需要口服或肠外皮质类固醇治疗超过2周的任何非SLE疾病史(如未控制的哮喘、未控制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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