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用阿夫凯泰(Aficamten)期间可能会出现心力衰竭,需要定期评估LVEF和瓦氏动作左心室流出道梯度(LVOT-G)。
不建议在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5%的患者中开始使用或上调阿夫凯泰的剂量。
阿夫凯泰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一次,每次5mg,口服。每2至8周增加剂量5mg,直至达到维持剂量或最大推荐剂量(每日一次,每次20mg)。阿夫凯泰的维持剂量根据患者的LVEF和LVOT-G进行个体化调整。
阿夫凯泰应每日一次,在大致相同的时间服用,随餐或空腹均可,整片吞服。
如果漏服一剂,应尽早在同一天补服。下一次的计划内剂量应在第二天按常规时间服用,不应在同一天服用两剂阿夫凯泰。
如果LVEF≥55%且ValsalvaLVOT-G≥30mmHg:应将剂量增加5mg(最高至每日一次20mg的最大剂量)。
如果LVEF≥55%且ValsalvaLVOT-G<30mmHg:应维持当前剂量。
如果LVEF<55%且≥50%,无论ValsalvaLVOT-G值如何:应维持当前剂量。
如果LVEF<50%且≥40%,无论ValsalvaLVOT-G值如何:应将剂量降低5mg(具体为:20mg降至15mg;15mg降至10mg;10mg降至5mg)。如果已服用5mg剂量,则应中断治疗至少7天。
如果LVEF<40%,无论ValsalvaLVOT-G值如何:应中断治疗至少7天。
在开始治疗或任何剂量调整(例如,因LVEF和LVOT-G标准或药物相互作用所致)后2至8周内,进行超声心动图评估。因低LVEF而中断治疗后,当LVEF≥55%时,应不早于7天恢复治疗,并以5mg的起始剂量重新开始剂量滴定。
在确定维持剂量后,应每6个月评估一次LVEF和ValsalvaLVOT-G;对于LVEF<55%至≥50%的患者,应每3个月评估一次。对于出现并发疾病(例如,严重感染或COVID-19)、新发心律失常(例如,新发或未控制的房颤或其他未控制的快速性心律失常)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收缩功能状况的患者,应考虑监测LVEF并根据需要按表1调整剂量。在并发疾病或新发心律失常得到解决或稳定之前,不要增加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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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接受氟康唑、伏立康唑、氟伏沙明、强效CYP2C9抑制剂稳定治疗的患者,或正在停用中效至强效CYP3A诱导剂的患者,应以推荐的起始剂量每日一次5mg开始使用阿夫凯泰。
对于开始使用氟康唑(如果使用超过3天)或伏立康唑的患者,如果目前正在接受15mg或20mg的阿夫凯泰,应将阿夫凯泰的剂量降至5mg。如果患者目前正在接受5mg或10mg的阿夫凯泰,应避免合用。在开始使用氟康唑或伏立康唑后2至8周内评估LVEF和LVOT-G,并根据表1滴定阿夫凯泰的剂量。
对于开始使用氟伏沙明或强效CYP2C9抑制剂的患者,应降低阿夫凯泰的剂量(20mg降至10mg;15mg降至5mg;10mg降至5mg)。对于目前正在接受5mg阿夫凯泰的患者,维持5mg剂量。在开始使用抑制剂后2至8周内评估LVEF和LVOT-G,并根据表1滴定阿夫凯泰的剂量。
对于正在接受中效至强效CYP3A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稳定治疗的患者,当停用这些药物时,应降低阿夫凯泰的剂量(20mg降至10mg;15mg降至5mg;10mg降至5mg)。对于目前正在接受5mg阿夫凯泰的患者,维持5mg剂量。在停用诱导剂后2至8周内评估LVEF和LVOT-G,并根据表1滴定阿夫凯泰的剂量。
目前尚无关于妊娠期使用阿夫凯泰的数据来评估与药物相关的重大出生缺陷、流产或其他不良母体或胎儿结局的风险。
应考虑母乳喂养的发育和健康益处,以及母亲对阿夫凯泰的临床需求,以及该药物或潜在母体疾病对母乳喂养婴儿的任何潜在不良影响。
阿夫凯泰在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
轻度至中度肾功能损害(基于肾脏疾病饮食调整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30mL/min)对阿夫凯泰的药代动力学无临床意义的差异。
严重肾功能损害(基于MDRD公式,eGFR<30mL/min)的影响尚不清楚。
轻度至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A级和B级)对阿夫凯泰的药代动力学无临床意义的差异。
严重肝功能损害(Child-PughC级)的影响尚不清楚。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aficamt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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