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开放标签、多中心、剂量递增和扩展队列的I/II 期临床研究评价MRG002联合HX008 治疗HER2 表达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
01、男女不限,年龄:≥18 岁,且≤75 岁
02、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03、I 期入选的患者为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存在HER2 表达(IHC 1+及以上)的晚期实体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 定义的可评
估病灶 "
04、体力状况评分ECOG 0 或1 分;
05、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脱发或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2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06、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01、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首次给药前一定时间内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6 周内;小分子靶向药物和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为首次给药前2 周内;大分子靶向药物及放疗为首次给药4 周内);
•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减毒活疫苗;
• 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 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使用过强效CYP3A4 抑制剂/诱导剂;
• 接受过MMAE 或MMAF 类抗体偶联药物的治疗;
02、首次给药前60 天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肿瘤疫苗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PD-(L)1、CTLA-4、TIGIT、LAG-3 等;既往免疫治疗中出现过出现≥3 级的irAE 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03、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 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04、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 级(CTCAE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2 级的病史、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需要药物治疗的心绞痛;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 形态异常,例如:男性QTc>450msec 或女性QTc>470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传导阻滞;
05、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经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高血糖(空腹血糖≥13.3mmol/L);
06、存在大于等于2 级的周围神经病;
07、存在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
08、有中枢系统转移;
09、首次给药前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