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复发性(不适合多学科综合治疗的 IIIB 期)或转移性(IV 期)NSCLC。
2.有既往ROS1融合检测阳性的检测报告。
3.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具有 1 个可测量病灶。
4.允许纳入既往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如果研究基线时无症状或偶然确诊。如果受试者因CNS 转移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受试者需要在入组前至少 7 天完成局部治疗(手术和/或放疗),并且临床稳定,无需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或使用抗惊厥药来控制症状。
5.年龄≥ 18 岁(或根据当地法规要求≥ 20 岁)。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7.预期寿命≥3 个月。
8.足够的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0 ×正常值上限 (ULN)(合并肝脏转移的受试者≤ 5.0 × ULN) b. 血清总胆红素:≤ 1.5 × ULN(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 3.0 × ULN) c.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00/μL d. 血小板计数:≥ 75,000/μL e. 血红蛋白:≥ 9.0 g/dL f. 肌酐清除率估计值(CLcr)≥ 45 mL/min。
9.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所有毒性已恢复至≤ 1 级,或在随机分组时已恢复至既往基线水平。
10.受试者自愿并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1.既往接受过试验性抗肿瘤药物治疗 NSCLC。
2.既往接受过任何 TKI,包括 ROS1 靶向 TKIs。
3.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
4.既往接受过超过 1 种以上全身抗肿瘤治疗方案用于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
5.随机分组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允许进行小手术操作,如导管置入或微创活检。
6.筛选时存在症状性 CNS 转移(脑实质或软脑膜),或无症状性疾病在随机分组前 7 天内需要增加皮质类固醇剂量以控制症状。允许既往无 CNS 转移体征或症状史但接受预防治疗性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的受试者入组。
7.存在脊髓压迫(症状性或无症状,并经放射学影像证实)。允许患有软脑膜疾病且无脊髓压迫的受试者加入研究。
8.随机分组前 28 天内存在控制不佳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指伴有需要持续引流的恶性积液(每月一次或更多次引流)。
9.诊断为 NSCLC 以外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经过根治性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或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且自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诊断后至少 3 年明确无复发的受试者。
10.随机分组前 6 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接受冠状动脉/外周血管内治疗、心脏衰竭或脑血管疾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肺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血栓。
11.已知患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病史。入组研究时,高血压受试者应接受控制血压的治疗。
12.随机分组前 6 个月内持续存在≥ CTCAE 2 级的心律不齐、任何级别的控制不佳的房颤、或采用 Fredericia 公式经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QTcF)> 470 毫秒(女性)或 QTc>450 毫秒(男性),或症状性心动过缓< 45 bpm;受试者接受已知与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发生相关的药物治疗。
13.患有活动性和具有临床意义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已知 HIV 或 AIDS 相关疾病。
14.现患或具有间质性肺病(ILD)、药物相关肺炎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
15.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