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
2. 年龄 18 -75 周岁(包括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
3.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4. 超声心动图(ECHO)测定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 HER2 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IHC3+,或 IHC2+并且 ISH+*);
6. 既往针对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接受过至少 1 线标准治疗;
7.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新)辅助治疗,接受含曲妥珠单抗(或生物类似物)±帕妥珠单抗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 12 个月以内疾病复发或进展者;
(2) 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接受至少 1 线含曲妥珠单抗(或生物类似物)±帕妥珠单抗方案治疗后进展者。
8. 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基于 RECIST 1.1 标准;
9. 既往曾接受紫杉类化疗;
10. 在筛选期和第一次治疗前 7 天,有如下指标证实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包括血液学:WBC≥3.0×10^9/L;NE≥1.5×10^9/L;Hb≥90g/L;Plt≥100×10^9/L;肝功能(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AST 及 ALT≤2.5 倍正常值上限,有肝转移者 AST 及 ALT≤5 倍正常值上限);肾功能(血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及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活酶时间≤1.5 倍正常值上限);
11. 在第一次治疗前证实有适当的洗脱期;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须在随机前 7 天内的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测为阴性,并承诺整个研究期内采取避孕且持续到研究结束后 6 个月。
排除用过同载荷的ADC药物,如赫塞莱(罗氏的TDM-1)、A166、ARX788治疗,以及用过吡咯替尼和卡培他滨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