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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新一代Nectin-4 ADC药物ADRX-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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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一线全身治疗后的 尿路上皮癌(U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宫颈癌、三阴乳腺癌,并且研究者认为已没有其他已知有意义的临床获益的治疗
项目用药
ADRX-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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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在选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ADRX-0706的Ia/b期研究
适应症
一线全身治疗后的 尿路上皮癌(U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宫颈癌、三阴乳腺癌,并且研究者认为已没有其他已知有意义的临床获益的治疗
项目用药
ADRX-0706
入选条件
1.年龄至少为18岁
2.受试者必须提交肿瘤组织样本,用于回顾性评估Nectin-4的表达。首选新鲜活检组织,可接受入组前5年内获得的存档组织(必须在既往接受任何Nectin-4靶向治疗后获得)。入组不依赖于Nectin-4的表达。
3.la期剂量递增: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选定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包括尿路上皮癌(U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乳腺 癌、宫颈癌、卵巢癌、非小细胞肺癌(NSCLC)和胰腺癌。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全身治疗方案,并且研究者认为没有其他已知有意义的临床获益的治疗。
4.lb期剂量扩展:
  a扩展队列1:在既往接受至少一种包括检查点抑制剂(CPI)在内的全身治疗方案后出现疾病进展(除非被认为不适合接 受CPI治疗)的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HNSCC受试者。
  b.扩展队列2:既往经治的经组织学证实的宫颈癌且在至少一种既往全身治疗方案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受试者。
  c.扩展队列3:在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方案和CPI治疗后出现疾病 进展(除非被认为不适合接受任意一种治疗)的经组织学证 实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UC受试者。具有鳞状分化或 混合细胞类型的UC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尿路上皮 癌是其主要的组织学类型。排除具有任何小细胞或神经内分泌组织学成分的受试者。
  o队列3a:既往Nectin-4 ADC治疗不耐受或难治性受试 者。
  o队列3b:Nectin-4 ADC初治受试者。
5.根据RECIST 1.1版,受试者必须具有可测量疾病。
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7.充分的血液学功能,如下所示(在ADRX-0706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输注RBC或血小板或使用骨髓或造血生长因子):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x10%L
  血小板计数≥100x109%L
  血红蛋白≥9 g/dL
8.根据机构方法标准(如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肌酐清除率 >60mL/min.
9.充分的肝功能:
  ·总胆红素≤1.5xULN(如果受试者被记录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为≤3.0xULN)
  ·血清白蛋白≥2.5 g/dL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xULN(肝脏转移受试者 为≤3.0x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xULN(肝脏转移受试者为 ≤3.0xULN)
10.INR≤13,或者如果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3.0)
11.妊娠试验阴性(育龄女性)
12.育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及其伴侣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 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13.能够理解经独立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IEC/IRB/RE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在其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排除条件
1.既存和持续中的≥2级感觉或运动神经病。
2.活动性和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有CNS转移的受试者可 能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已经进行了确定性治疗,受试者无症 状,正在接受稳定剂量的全身性类固醇(即20 mg/d的泼尼松或 等效药物)和抗惊厥药治疗,并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没有疾病进展的证据。
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个消除半衰期(t1/2)内或14天内(以 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抗癌或研究治疗包括:小分子、免疫 治疗、化疗、单克隆抗体治疗、细胞治疗、前14天内的放疗,或任何其他治疗癌症的药物(允许作为辅助治疗给予稳定剂量的 抗激素治疗)。
4.1b期剂量扩展:既往接受过其他基于MMAE的ADC治疗,队列 3a除外。
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P-gp诱导剂/抑制剂或 强效CYP3A抑制剂。
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S个月内诊断出血栓栓塞事件(例如, DVT或PE)
8.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脑血管事件(卒中或短暂性脑 缺血发作)病史记录。
9.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得 到控制的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肌梗死,或 存在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定义的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 病,或筛选时校正的QT间期(QTc)>470msec(使用Fridericia公式计算)。允许得到控制的房颤受试者入组。
10.有任何艾滋病病史的HIV感染者一定义为研究治疗开始前12个 月内的机会感染或CD4+T细胞计数<350个细胞/uL
1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允许 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受试者接受适当的抗病 毒性预防治疗。
12.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如果已记录持续病毒学缓解≥12周,则接受过治疗的丙型肝炎感染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13.已知对研究药物ADRX-0706的任何成分过敏。
14.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
15.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年内有受试者正在本研究中治疗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有任何既往诊断的恶性肿瘤残留疾病的证据。允许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接受根治性治疗且无进展证据的局限性前列腺癌、在主动监测/观察等待下无治疗意向的低风险或极低风险(根据标准指南)局限性前列腺癌,或任何类型的原位癌(如果进行了完全切除)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16.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未控制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经病变病史。未获得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Ic)>8%或HbAlc>7月<8%,同时伴有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相关糖尿病症状(多尿或烦渴)
1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时正在接受针对活动性感染(病毒、细菌或 真菌)的全身抗微生物治疗。允许进行常规抗微生物预防治疗
18.患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眼部疾病!
   a活动性感染或角膜溃疡(例如角膜炎)
   b.单眼视觉
   c.角膜移植史
   d.依赖于角膜接触镜(如果使用角膜接触镜,必须能够在整 个研究期间更换为眼镜
   e.未控制的青光眼(允许使用局部药物)
   f.未控制的或进展性视网膜病变、湿性黄斑变性、葡萄膜 炎、视神经乳头水肿或视乳头疾病
19.患有研究者认为有可能使受试者面临严重风险可能增加毒性风险、可能导致研究结果受到混淆或可能严重干扰受试者参与本研究的疾病或状况。
20.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和/或依从程序的任何医学、精神、 成瘾或其他类型的障碍
试验中心
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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