剂型:企业选择不公示
规格:企业选择不公示
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皮下注射
给药剂量:34 μg/kg/d,
用药时程:每日一次,共52周
1.受试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签字的书面ICF,若受试者在知情同意时年龄≥8周岁,则还需要获得受试者签字的书面ICF。
2.青春期前,Tanner分期1期,诊断为GHD的儿童,年龄≥3周岁,且女孩≤11周岁,男孩≤12周岁。
3.身高受损,定义为身高低于相同生理年龄、性别正常儿童平均身高参考值的2.0个标准差(即HT SDS ≤ -2.0)
4.体质指数(BMI)在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BMI均值±2.0个标准差之间(即-2.0 ≤ BMI SDS ≤ +2.0),或BMI在骨龄对应的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BMI均值±2.0个标准差之间
5. GHD的诊断需要2项不同药物的GH激发试验判断,定义为GH峰值≤10 ng/mL,以2项GH激发试验中GH峰值高者进行判断(GH浓度的检测需使用经验证的方法)
6.骨龄比实际年龄落后≥ 6个月
7. 筛选期IGF-1 ≤相同生理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参考值的均值减去1.0个标准差
8.筛选期眼底检查正常
9. 对于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的患者,在开始筛选之前,除GH之外的其他激素缺乏需要在激素替代治疗疗程大约3个月达到病情稳定后(激素替代治疗的剂量稳定和血激素水平在正常范围)方可入组;因甲状腺激素缺乏所进行的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大约3个月,并且稳定剂量大约1个月者,可考虑入组;可以接受合理的、暂时的糖皮质激素剂量调整(筛选前3个月内口服或注射糖皮质激素治疗<14天,剂量<2 mg/kg/天或<20 mg/天泼尼松或相当于泼尼松剂量)
1) 身材矮小且无法通过激素替代治疗的慢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矮身材,包括吸收障碍、乳糜泻(抗-谷氨酰胺转移酶抗体诊断)、未得到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低下、佝偻病伴低体重<12 kg、心理原因所致的矮身材或确诊的特发性矮身材患者等
2.小于胎龄儿(SGA)(出生体重≤同性别、同胎龄新生儿体重的第10百分位数,参见:不同胎龄男、女新生儿出生体重百分位数值表,源自:中国15城市不同胎龄男、女新生儿出生体重百分位数修正值,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3. 确诊的已知会影响生长的染色体异常或其他已知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Turner综合征
4.既往或目前存在颅内良性肿瘤发生进展的证据或恶性肿瘤者[筛选期进行蝶鞍区磁共振成像(MRI)扫描(建议采用磁共振对比剂增强)诊断颅内良性肿瘤发生进展或恶性肿瘤(受试者在筛选前9个月之内进行的MRI检查结果也可以采用)];既往或目前存在颅内高压者。注:GHD合并临床治愈肿瘤的患者经研究者判断后可以入组。
5.确诊的2型或1型糖尿病患者或实验室筛查值为空腹血糖≥126 mg/dL(7.0 mmol/L)或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 6.5%
6. 任何临床显著异常且可以影响生长或影响生长评估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肾功能不全等慢性疾病、全脊柱放疗
7.已知或疑似HIV阳性、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或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既往病史或目前患有此类疾病
8.营养不良
9.显著性脊柱异常
10.存在hGH治疗禁忌证的情况
11.有血小板减少或其他凝血障碍病史
12.骨骺已闭合者
13.诊断为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
14.既往接受过重组人生长激素(hGH)或IGF-1治疗者或检测存在抗GH抗体
15.联合使用其他可能影响生长的治疗
16.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患儿
17. 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任何研究药物/医疗器械
18.受试者和/或受试者的父母和/或受试者的法定监护人很可能会不遵守临床研究过程,无法完成临床研究者
19.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的,可能会导致受试者无法完成本研究或遵从本研究流程的任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