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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CD3/EGFR双特异性抗体药物BC3448招募晚期实体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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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鳞癌 结直肠癌 牙龈癌 实体瘤 胃癌 食管癌 舌癌 乳腺癌 肝癌 肺癌
项目用药
注射用BC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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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I期、开放、单中心、首次人体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临床研究,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中评估BC3448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

适应症
头颈鳞癌 结直肠癌 牙龈癌 实体瘤 胃癌 食管癌 舌癌 乳腺癌 肝癌 肺癌
项目用药
注射用BC3448
入选条件

1 年龄≥18周岁且≤75岁 

2 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手术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患者不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 

3 具有至少一个根据RECIST 1.1评估的可测量病灶。注:位于曾放疗过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4 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提供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的肿瘤组织样本(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个月以内的存档组织样品或者新鲜活检样品)。存档肿瘤组织样品可以是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处理的肿瘤样本(建议10~15张白片)。如果无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受试者可选择在开始治疗前进行肿瘤病灶活组织检查,以获得相应的样本(获取标本的数量根据活检情况决定)。对于Ia期,提供存档组织样品即可,不要求提供新鲜活检样品;对于Ib期,如果没有存档组织样品,需要提供新鲜活检样品。 

5 ECOG体力评分0-1分。 

6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7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a. 血小板计数≥75×109/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c. 白细胞绝对计数≥3.0×109/L;d.血红蛋白≥90 g/L

肝功能:a.总胆红素≤1.5×ULN;b.无肝转移:ALT和AST≤2.5×ULN;c.有肝转移: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水平≤1.5×ULN,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非手术绝育以及从月经初潮至绝经后1年)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进行的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如果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开始禁欲或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一直到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 

9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条件

1 (1)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全身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距离末次给药6周内;氟尿嘧啶类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距离末次给药2周内;小分子靶向药物距离末次给药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经NMPA批准的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及具有抗肿瘤效果的中药。 

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或者其他药物的5个半衰期,视哪个时间更短)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临床试验药物的患者 

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临床试验药物的患者。 

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 天内或预期需要接受全身糖皮质激素(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局部外用或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影像学检查使用增强剂前注射激素抗过敏反应;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6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7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8 既往曾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的患者。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色素沉着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或方案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 

10 符合以下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a,需要接受局部治疗(手术、放疗或其他)(脑转移无症状或者有症状但研究者认为不需要局部治疗可以入组);b,需要或正在使用类固醇激素>10 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治疗的CNS转移;c. 入组前末次治疗后CNS转移不稳定或稳定时间小于28天。 

11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菌感染)。 

12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阳性检测史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史。 

13 (13) 活动性乙型肝炎患者(如果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需进行HBV DNA检测,如果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检测>500拷贝数/mL或>100 IU/mL判断为活动性乙肝患者须排除)。如HBV-DNA检查呈阳性,在接受抗病毒治疗后HBV-DNA下降至低于检测下限≥2周则可以入组,且必须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如果HCV抗体检查阳性,需要进行HCV RNA检测,如果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HCV RNA结果呈阳性,则为丙型肝炎患者须排除);活动性梅毒患者(如果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需进行抗体滴度检查,按照中心的检测标准排除活动性梅毒患者)。 

14 既往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但对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者除外; 

15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间期≥470 ms等;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对于有慢性心脏疾病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SBP)≥160 mmHg,舒张压(DBP)≥100 mmHg)。

e.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出血、血栓性疾病或使用抗凝剂(如华法林)或需要治疗性INR监测的类似药物。 

16 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肺功能受损,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肺炎或需要持续辅助供氧以维持充分的氧合作用。 

17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银屑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或有相关风险的患者(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但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可以纳入。 

18 患有溃疡性角膜炎、急性角膜炎、恶化性角膜炎的患者。 

19 患有严重皮肤疾病,如痤疮性皮炎,剥脱性皮炎、皮肤龟裂、败血症或脓肿导致的皮肤感染需要切开或引流的患者。 

20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超敏或过敏。

21 曾接受免疫治疗,无论缓解情况如何,发生重度的免疫相关毒性,经研究者评价不适合接受免疫治疗(参考NCCN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关毒性的管理2021年V3.0版)。 

22 临床无法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者腹水。 

23 可影响理解和提供知情同意的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24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5 潜在的疾病状况(包括实验室检查异常)、酒精或药物的滥用或依赖性,不利于研究药物的给药或影响解释药物毒性或AE,或导致研究行为的依从性不足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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