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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HER2-乳腺癌】SH376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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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HR+/HER2-晚期乳腺癌
项目用药
SH3765片
治疗阶段
二线及以上
试验分期
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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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SH3765片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单、多次剂量递增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HR+/HER2-晚期乳腺癌
项目用药
SH3765片
入选条件
1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NHL)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三阴性乳腺癌(TNBC)、非小细胞肺癌(NSCLC)、腺样囊性癌(ACC)、前列腺癌(P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套细胞淋巴瘤(MCL)、非生发中心B细胞样(non-GCB)型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等; 
3 既往接受至少一种系统性治疗后失败(经影像学确认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且经研究者确认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对于可能通过造血干细胞移植获益的瘤种,应纳入不适宜接受移植的患者; 
4 实体瘤患者根据RECIST 1.1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淋巴瘤患者根据Lugano 2014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淋巴结最长直径≥ 15 mm,其它部位转移病灶≥ 10 mm)且18FDG摄取的高代谢病灶。如果受试者基线仅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则该病灶区域既往必须没有接受过放疗,或者有证据表明该病灶在放疗治疗结束后明显进展; 
5 ECOG评分为0-1; 
6 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 
7 骨髓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血小板生成素(T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白介素11(IL-11)或其他药物纠正):
?	对于实体瘤患者,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Hb)≥ 90 g/L;
?	对于NHL患者,中性粒细胞(ANC)≥ 1.0×109/L,血小板(PLT)≥ 80×109/L,血红蛋白(Hb)≥ 80 g/L; 
8 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包括: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s综合征、肝癌或肝脏转移者TBIL ≤ 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癌或肝脏转移者ALT和AST ≤ 5×ULN);肌酐清除率(CLcr)≥ 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9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包括: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 1.5×ULN; 
10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并在治疗开始前3天内妊娠试验为阴性;男性受试者愿意在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11 在试验开始前对本试验知情,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签署姓名和日期。
排除条件
1 既往接受过以PRMT5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 
2 本研究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本研究给药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如替吉奥、卡培他滨)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本研究给药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本研究给药前2周内; 
3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应除外以下情形:患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治疗结束后随访期; 
4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接种; 
6 本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但应除外以下情形: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 本研究给药前14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已知延长QT间期的药物; 
8 本研究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已知为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P-gp抑制剂的药物; 
9 有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0 有任何提示患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临床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易出血体质;不能控制的胸腹腔积液;未控制的糖尿病;非感染性肺炎;其他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呼吸等系统疾病; 
11 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详见附件6)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有临床意义的QTcF延长(男性QTcF > 450 msec或女性QTcF > 470 msec);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最优的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的患者; 
12 本研究给药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3 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抗病毒治疗。HBsAg阳性但HBV-DNA≤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HCV抗体阳性但HCV -RNA≤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HIV抗体阳性但HIV-RNA≤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且CD4+ T细胞计数正常者可以入组); 
14 既往或现患其它类型恶性肿瘤,但应除外以下情形:(i) 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ii) 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iii) 研究者预计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iv) 研究者已经明确转移灶是属于何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15 本研究给药前9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16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角膜移植除外);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 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8 本研究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任何CTCAE 3或4级消化道出血; 
19 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疾病,患者无法吞咽药品制剂,曾行大范围肠切除术,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的充分吸收; 
20 既往对试验药物同类药物或其辅料(微晶纤维素、乳糖、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硬脂酸镁)过敏; 
2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2 已知有酒精和/或药物依赖者,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会影响本研究药物治疗安全性或依从性的情况。
试验中心
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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