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岁,女性;
2 受试者经过全面的了解,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3 病理活检确诊为HR阴性、HER2阴性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
4 肿瘤组织的雌激素和孕酮受体免疫组织化学评估为阴性(定义为<1%细胞核染色),HER2为阴性(即无过度表达,包括局部免疫组化评估[0或1+],或免疫组化评估[2+]且原位杂交检测为阴性);
5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1-2线系统治疗(如辅助/新辅助末次治疗后12个月内进展,可视为一个治疗线数);
6 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7 ECOG评分0-1分,且在过去的两周中体能无下降;
8 预计生存期至少为12周;
9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ANC≥1500/mm^3(1.5×10^9/L); b. 血小板≥100000/mm^3(100×10^9/L); c. 血红蛋白≥9g/dL(90g/L); d. ALT或AST均≤2.5×ULN,肝转移时ALT或AST均≤5.0×ULN; e. 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时≤3.0×ULN; f. 血清肌酐≤1.5×ULN或估计的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10 既往抗癌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严重程度或NCI CTCAE版本5.0≤1级(脱发或研究者认为对患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11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1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1既往接受过吉西他滨治疗;
2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复发不能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的卡铂治疗,但是在距离第一次转移性复发6个月前完成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中可以接受使用过卡铂;
3 合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软脑膜疾病,需要立即用放射治疗或类固醇治疗;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患者因脑转移使用类固醇药物,须停药至少14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进行过立体定向放射,或14天内未进行过全脑放射;
4 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或骨髓移植;
5 在进入研究之前的7天内患者接受过以下治疗: a、已知是CYP3A4强效抑制剂/诱导剂的药物; b、已知可以显著延长QT间期的或扭转性室速的药物(抗心律失常药如奎尼丁、异丙吡胺,普鲁卡因胺,索他洛尔等);
6 在进入研究之前的14天内接受过放疗,进入研究之前的21天内接受过其他研究性药物治疗者或细胞毒性化疗;
7 已知对BEBT-209、卡铂或吉西他滨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或疑似过敏症状;
8 在静息状态下,3 次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QTc)>480msec(Fridericia 法进行矫正);长QT综合征病史或已证实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当前正在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或体内植入了用于治疗室性心律失常的除颤装置;
9 无法控制的电解质紊乱,可能会影响延长QTc药物的作用(如低钙血症<1.0mmol/L、低钾血症<正常值下限、低镁血症<0.5mmol/L),但允许进行干预治疗后进行复筛;
10 既往合并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CI CTCAE版本 5.0≥2 级的持续心律失常、任何级别的房颤、冠状/周边动脉搭桥术、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或症状性肺栓塞);
11 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或慢性腹泻、短肠综合征或任何上段胃肠手术包括胃切除术;已知有吸收不良综合症或其他可能损害BEBT-209吸收的情况;
12 有临床意义的以下活动性感染,包括乙肝(HBV)、丙肝(HCV)、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相关疾病。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e抗原(HBeAg)阳性,且HBV-DNA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乙肝DNA定量大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的患者允许筛选前使用抗病毒药物进行治疗,待病毒拷贝降低到正常值范围内方可入组,但在试验期间患者需持续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 RNA高于检测上限;
13 经研究者判断有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4 未进行卵细胞体外保存而5年内计划再生育的女性;
15 有近期或主动自杀意念或行为;
16 目前正在或即将参加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17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病症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增加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