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生物标志物状态不详和/或当地NGS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患者:需签署生物标志物合格性检测知情同意书,并愿意参加指定的队列
2.对于生物标志物呈阳性的患者:签署队列特异性知情同意书
3.对于儿童患者:签署儿童知情同意,具体视患者的年龄、各研究中心和各国标准而定
4.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和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
5.有可测量病灶
6.体能状态:≥18岁患者:体能状态0-2 ;16岁至<18岁:Karnofsky评分≥50% ;<16岁患者:Lansky评分≥50%
7.≥18岁患者: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 ANC ≥ 1000/μL ; -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 - 血红蛋白≥8 g/dL
- 总蛋白≤1.5×正常范围上限(ULN),以下情况除外:
已知患有吉尔伯特病、血清胆红素水平≤3×ULN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 AST和ALT ≤ 2.5 × ULN,以下情况除外:
AST或ALT≤5×ULN的肝转移患者可入组。
8.<18岁患者: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 ANC ≥ 1000/μL(未输血) ; -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未输血)
- 血红蛋白≥8 g/dL(允许输血) ; - 胆红素≤1.5 × ULN(相应年龄); - AST和ALT ≤ 2.5 × ULN(相应年龄)
- 血清肌酐≤1.5 × ULN(相应年龄),或肌酐清除率(或放射性同位素肾小球滤过率)>70 mL/min/1.73 m2
- INR和aPTT ≤1.5 × ULN
9.在既往治疗期间疾病进展
10.近期的全身性或局部癌症治疗导致的毒性已充分恢复
11.预期寿命≥8周
12.研究者认为患者能遵守研究方案
13.育龄期女性: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呈阴性;同意在队列特异性入选标准规定的期限内保持禁欲或采取一种或多种年失败率<1%的避孕措施;并同意在此期间避免捐献卵子
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输精管切除、双侧输卵管结扎、复方(雌激素和黄体酮)或仅含黄体酮的排卵抑制药、宫内节育器(IUD)或激素释放的宫内节育系统(IUS)。
避孕套、避孕隔膜、避孕帽(含杀精剂)或海绵(含杀精剂)的失败率>1%,因此必须与另一种避孕方法联合使用。
若女性患者处于绝经期后期、尚未达到完全绝经后状态(连续无月经时间≥12个月,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接受过绝育手术(摘除卵巢和/或子宫),则认为该女性有生育能力。为和当地指导原则或要求保持一致,育龄期的定义可调整。
应结合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患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定期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男性患者:愿意在队列特异性入选标准规定的期限内禁欲或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试验分组
1.目前正参加或入组另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
2.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5个半衰期(以更短者为准)内接受任何抗癌治疗
3.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全脑放射治疗
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受过立体定位性放射外科手术
5.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
6.研究者认为当前存在严重医学状况或临床实验室检测异常或此类病史,影响患者完全参加和完成本研究,或对研究数据解读产生混杂影响
7.开始研究治疗前尚有任何外科手术未痊愈,影响研究治疗安全性或有效性的确定
8.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例如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心脏疾病(纽约心脏病学会II级或以上)、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 、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9.在筛选前5年内合并另一种活动性癌症的病史,可能影响研究治疗对符合条件的恶性实体瘤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确定
10.排除ROS1融合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