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ATR抑制剂IMP9064单药治疗及其与PARP抑制剂Senaparib联合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活性的首次用于人体、I/II期、开放性、多中心、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1. 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的当天(第1部分筛选和第2部分预筛选时)≥ 18岁。
2. 必须自愿参加本研究,并愿意且能够按照附录1,第11.1.3中所述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3. 患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确诊的以下适应症,如下所述: a. 对于第1部分: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对其不耐受,或者尚无标准治疗方法的AST男性或女性患者。 b. 对于第2A部分:具有由于致病性ATM突变和/或ATM表达缺失(定义为表达率< 1%(免疫组织化学检查[IHC]法))导致ATM缺失的证据: i. 队列1:患有晚期子宫内膜癌且含铂化疗、免疫疗法和任何已批准的靶向疗法难治或对其不耐受的女性患者 ii. 队列2:患有转移性结直肠癌且氟嘧啶、奥沙利铂、伊立替康、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治疗、抗EGFR疗法(如果为RAS野生型)和任何已批准的靶向疗法难治或对其不耐受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iii. 队列3:患有HER2 (-)晚期乳腺癌且化疗(包括一种蒽环类和一种紫杉烷类药物)、激素疗法(对于HR+疾病)、已批准的免疫疗法和任何已批准的靶向疗法难治或对其不耐受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iv. 队列4:患有mCRPC(使用PCWG 3确认疾病进展)且持续接受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进行雄激素剥夺治疗或双侧睾丸切除术,同时研究入组前28天内血清睾酮< 50 ng/dL(< 1.73 nmol/L),且ADT或第二代抗雄激素药物(例如恩扎卢胺和/或阿比特龙)、紫杉烷类药物和任何已批准的靶向疗法难治或对其不耐受的男性患者。入组研究时接受ADT的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应继续接受该治疗。 v. 队列5:患有其他AST且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对其不耐受,或者尚无标准治疗方法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c. 对于第2B部分:伴有ARID1A突变且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对其不耐受,或者尚无标准治疗方法的AST男性或女性患者。 d. 对于第2C部分:伴有其他选定基因之一缺陷和突变(包括BRCA1, BRCA2, CHEK1, CHEK2, FANCA, MSH2, MRE11, PALB2, RAD51, ATRX, CDK12, PARP1, POLD1, XRCC2, NBN, RAD50, SETD2, XRCC3 以及 DAXX )、RNA酶H2A/RNA酶H2B缺失(IHC法确定)或ATM蛋白低表达(表达率≥ 1%且≤ 25%[IHC法]),且现有标准治疗难治或对其不耐受,或者尚无标准治疗方法的AST男性或女性患者。
4. 根据RECIST 1.1版的定义,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第2部分)。 a. 对于队列4:至少有1个可评估病灶(根据RECIST 1.1版或PCWG3,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上证实为骨扫描阳性或转移性病灶)
5.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第1部分)和≤2(第2部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任何试验性或经批准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疗法、激素疗法和具有抗癌适应症的草药/替代疗法,或靶向疗法)。
3. 脱发和贫血外,任何既往治疗相关毒性未恢复,即未恢复至≤ 1级(根据NCI-CTCAE 5.0版评估)。
4. 患有CNS原发肿瘤,或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可参与研究,前提是其临床稳定至少28天,无新的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无需使用高剂量皮质类固醇。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每天使用< 20 mg泼尼松或当量药物)的患者可以参加。
5.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
6. 存在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ECG病史或存在异常ECG(包括筛选时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cF间期:女性> 470 msec,男性 > 450 msec、安装起搏器或既往确诊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
7. 患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根治性放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6天内使用过放射性药物(锶、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