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 标准治疗方案: 3.1) I期剂量递增研究: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 3.2) 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胃 食管 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 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表达阳性(IHC:肿瘤 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 ≥1%)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定义如下: 4.1) 血液系统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 因子(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4.1.1)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 4.1.2)血小板计数 PLT))≥ 100×10^9/L 4.1.3)血红蛋白 Hb))≥ 90 g/L 4.2) 肝功能 4.2.1)总胆红素 (TBIL)≤ 正常上限( ULN); 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ULN; 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 4.3) 肾功能: 4.3.1)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 式:([140-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 (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 4.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I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I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RECIST 1.1,至 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 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 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 灶);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CLDN18.2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8.1) I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 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 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 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 CLDN18.2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 标准治疗方案: 3.1) I期剂量递增研究: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 3.2) 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胃 食管 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 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表达阳性(IHC:肿瘤 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 ≥1%)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定义如下: 4.1) 血液系统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 因子( 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4.1.1)中性粒细胞计数 ANC))≥ 1.5×10^9/L 4.1.2)血小板计数 PLT))≥ 100×10^9/L 4.1.3)血红蛋白 Hb))≥ 90 g/L 4.2) 肝功能 4.2.1)总胆红素 (TBIL)≤ 正常上限( ULN); 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ULN; 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 4.3) 肾功能: 4.3.1)血清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 式:([140-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 (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 4.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7 I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I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RECIST 1.1,至 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 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 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 灶);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CLDN18.2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8.1) I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 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28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 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 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 CLDN18.2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 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