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评估SPH5030片在HER2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单次及多次给药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期研究
适应症
HER2阳性实体瘤
项目用药
抗HER2抑制剂SPH5030片
入选条件
1) 年龄:18 至 75 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 入组受试者必须有最近获得的或新获得的肿瘤活检(最好是获得知情同意书前 12 个月内的),经当地实验室确认的组织病理学为 HER2阳性的复发/转移性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肺癌、胃癌、卵巢癌等),并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形:
经标准治疗无效;
不能耐受标准治疗;
无标准治疗方法。
HER2 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IHC)(+++)或 ISH 阳性;IHC(++)应进一步通过荧光原位杂交(FISH)或显色原位杂交(CISH)、银增强原位杂交(SISH)等方法进行 HER2 基因扩增检测。
3)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基线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 或 1。
5) 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肝、肾功能异常[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等对造血功能有影响的药物,以及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等]: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倍 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要求 INR、PT 和 APTT 在预期使用抗凝剂的治疗范围内);
肾功能:血清肌酐(Cr)≤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见附录 19.5)。
6) 至少 3 个月的预期生存期。
7) 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基线水平(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或 CTCAE 5.0 版等级评分≤1 级。
8)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血妊娠试验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禁欲、绝育手术、避孕药、注射避孕药甲孕酮或皮下埋植避孕等,详见附录 19.3)。
9)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排除条件
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分子靶向治疗、手术治疗、激素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生物治疗);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或丝裂霉素治疗。注:肿瘤骨转移患者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允许使用双膦酸盐类药物及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缓解治疗,如局部放疗。
2)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3)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4) 患有不能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缺血性发作等疾病史,按照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见附录 19.7)诊断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的心律失常;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包疾病或心脏淀粉样变性。左室射血分数(LVEF)<50%。QTc 间期延长,定义为基线 QTc 间期≥470ms(女性),≥450ms(男性);QTc 间期以 Fridericia公式计算。
5) 首次给药前仍存在无法纠正的低钾血症和低镁血症。
6) 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曾患或合并严重间质性肺病、化学性肺炎、过敏性肺炎、结缔组织病肺炎、肺纤维化、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等。
7)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接受过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手术(如胃肠道手术等),或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状态(如胃出口梗阻、严重腹泻、肠梗阻、难治性
呕吐、吞咽困难等)。
8) 正在使用强效 CYP3A4 或 CYP2C8 抑制剂或诱导剂(除外局部外用或吸入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包括含有西柚汁/葡萄柚汁的饮料和食物及有此类作用的中草药。
9) 筛选前 3 个月内使用激素治疗(除外局部外用或吸入用糖皮质激素)超过 50 天,或需要长期使用激素类药物。
试验中心
北京市,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