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评估BY101298单药/联合放疗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的Ⅰ期临床研究
1.年龄18~75周岁,性别不限。
2.满足以下标准:
Ia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能耐受或拒绝现有疗法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Ib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实体瘤,有放疗指征。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
3.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4.ECOG评分0-1分。
5.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在接受筛选期检查前28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肾脏替代治疗等的前提F: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1.5x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x109/L,血红蛋白 (Hb) ≥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 (TBIL) ≤1.5x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X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XULN对有原发肝癌或肝转移或有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ALT和AST≤5xULN,TBIL≤3ULN
肾功能:肌酥清除率≥50mL/min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1.5XULN
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7.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进行治疗、访视以及进行其他研究程序。
1.接受过DNA-PK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2.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化疗、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3.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手术的患者。
4.脑转移(除非无症状、首次给药前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的受试者。
5.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进行过治愈性治疗且治疗后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它原位癌患者。
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V5.0) 1级及以下者,除外CTCAE (V5.0) 2级外周神经毒性和任何级别的脱发。
7.由研究者评估有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其他疾病。
8.心功能不全的受试者。
9.妊娠期(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的受试者。
10.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的受试者,或对研究药物相关辅料或其他成分过敏的患者。
11.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