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 18 周岁且 ≤ 75 周岁;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效,或不可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拒绝标准治疗(后线及末线) 4 愿意依从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程序和要求;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0-1 分; 6 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以上; 7 经CT 或MRI 证实,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非放射治疗野); 8 有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 血液系统(筛选前2 周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血小板(PLT)≥90×109/L,血红蛋白(Hb)≥ 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0×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 对于有肝转移的患者:ALT ≤5.0×ULN,AST ≤ 5.0×ULN; 肾功能: i. 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公式是:Ccr(ml/min)=[(140-年龄)×体重kg×F]/[血清肌酐(mg/dl)×72](其中男性F=1,女性F=0.85) ii. 尿蛋白<2+( 即0、± 或1+) 或蛋白尿≤1g/24 小时 注释:尿常规检查中尿蛋白质≥2+的所有患者必须进行24 小时尿液采集,并且必须证实蛋白尿≤ 1g/24 小时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以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9 对于女性患者: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没有在进行哺乳,并且同意从签署ICF 开始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并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的3 个月内使用这种措施避孕;在入选前3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必须为阴性;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生理上无妊娠可能),包括通过手术绝育(接受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或在筛选前绝经 ≥12 个月(非治疗所致的闭经); 10 对于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则必须同意从签署ICF 开始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并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的3 个月内使用这种措施避孕。
1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CIs)如抗PD-1 单抗、抗PD-L1 单抗、抗CTLA-4 单抗,或VEGF/VEGFR 抑制剂如贝伐珠单抗、雷莫芦单抗、阿帕替尼或瑞戈非尼的患者; 2 已知对研究药物及其任何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 3 女性患者正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内计划接受重大外科手术;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 CTCAEv5.0 等级评价 ≤ 1 级(脱发除外); 6 未经治疗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影像学检查显示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4 周,且无脑水肿证据、且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情况除外); 7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患者; 8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断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9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HIV 1/2 抗体阳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相关疾病; 10 正在进行治疗或需要治疗的乙型肝炎患者(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阳性,且HBV DNA 高于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或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HCV-RNA 定量 > 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或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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