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在D1之前至少1年临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或湿疹,需在筛选就诊时确认特应性皮炎(根据Williams标准)。
3.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病史记录显示受试者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外用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反应不足或不能耐受,或其他医学上不建议进行局部治疗(例如,由于重要的副作用或安全风险)的情况,或需要全身系统性治疗来控制疾病。
4.受试者同时符合以下疾病活动度的标准:
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16分;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AD累及的体表面积(BSA)≥10%;筛选期和基线访视时研究者总体评估(vIGA)评分≥3分;随机前7天的基线瘙痒数字评估量表(NRS)中最严重瘙痒强度平均分≥4分。注:将根据随机前7天内每日最大瘙痒强度NRS评分(每日评分范围为0-10)的平均值确定最严重瘙痒强度的基线瘙痒NRS平均评分。7天中至少需要4天的每日评分来计算基线平均评分。对于计划随机化日期前7天内未报告至少4天每日评分的受试者,应推迟随机化直至满足该要求,但筛选期最长不超过35天。
5.在基线访视前至少8天开始外用稳定剂量的不含添加剂温和润肤剂(保湿剂)每天至少两次,并同意在本研究第16周前持续使用。(注:从第16周访视开始或试验用药品提前停药后,可以根据研究者的决定使用润肤剂;如果在筛选访视前开始使用含神经酰胺、尿素、丝聚蛋白降解产物或透明质酸的处方保湿剂或保湿剂,则受试者可以继续使用稳定剂量的该类保湿剂;为了准确评估皮肤干燥情况,每次访视前至少8小时避免在非皮损处使用)。
1. 既往使用过任何JAK抑制剂系统用药或外用药(包括但不限于乌帕替尼、阿布昔替尼、芦可替尼、托法替尼、巴瑞替尼、和非戈替尼等)明确无效或响应不足。
2. 接受了以下概述的时间范围内指定的任何以下治疗方案。
-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6个月内:
3.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6个月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
4.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12周内:
5. 使用任何JAK抑制剂。
6.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2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生物制剂。
7.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
8. 在试验用药品首剂给药前4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使用其他临床研究的试验用药品。注意:在前1年中针对特应性皮炎、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或类风湿关节炎采取的任何研究性或试验性治疗应与医学监察员讨论;受试者在参与本研究期间,不能参与其他研究性或试验性研究的治疗。
9. 在试验用药品首剂给药前4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口服免疫抑制剂(例如环孢素A [CsA,t1/2约6~20 h]、硫唑嘌呤 [AZA,t1/2约3~4 h]、甲氨蝶呤 [MTX,t1/2约10~13 h]、雷公藤、霉酚酸酯 [cellcept] 和霉酚酸钠 [Myfortic,t1/2约16 h] 等)、全身性皮质类固醇(t1/2约0.5~5 h)、干扰素-γ(t1/2约9 h)、4型磷酸二酯酶(PDE4)-抑制剂(t1/2约6~9 h)、复方甘草酸苷等。
10. 可能会影响疾病严重程度或干扰疾病评估的光疗、定期使用(每周两次以上)晒黑室/日光浴或长时间的日晒。
11. 对AD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AD所处方的,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中药/中成药。
12.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4周)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或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最后一剂试验用药品后至少1周内预计需要接种灭活疫苗。(如果当地对疫苗接种有特殊法规要求,需和医学监察员进行讨论)。
13.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1周内:
14. 使用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TCS;TCI;局部PDE-4抑制剂、处方保湿剂或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聚丝蛋白等添加剂的保湿剂,入选标准6描述的局部润肤剂除外;抗生素霜;局部抗组胺药)。
15. 注意:对于稳定的哮喘患者,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吸入剂和鼻内喷雾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