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
3.基线ECOG评分0~1。
4.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5.具有基于RECIST 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6.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恶性实体瘤患者。
7.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或不愿意接受标准治疗的患者(碘难治甲状腺癌)。
8.经分子影像学确认FAP表达阳性,FAP靶点显像剂的PET/CT显像所有靶病灶SUVmax≥3。
9.实验室检查和器官功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骨髓
– 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且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用药史;
– 血小板(PLT)计数≥75×109/L,且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IL)-11或PLT输注史;
– 血红蛋白(Hb)≥80 g/L,且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或红细胞输注史;
b.肝功能
–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存在肝转移者TBIL≤2×ULN,存在Gilbert综合征者TBIL≤3×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存在肝转移者ALT和AST≤3×ULN;
c.肾功能
– 血肌酐(Cr)≤1.5×ULN且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
d.凝血功能
–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接受普通肝素的患者的 APTT须为1.5-2.5×ULN或在研究者认为可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接受华法林的患者的INR须为2.0-3.0或在研究者认为可接受的范围内;
e.心脏功能
–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参研中心的正常值下限。
f.病毒学检测
– HBV表面抗原(HBsAg)阴性;阳性患者需要加测HBV DNA,检测结果低于所在研究中心阳性检测值下限者可以入组;
– 丙肝抗体(HCV-Ab)阴性,阳性患者需要加测HCV RNA,检测结果低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值下限者可以入组;
– HIV抗体阴性;
– 梅毒抗体阴性(依据所在研究中心的常规,可接受梅毒特异性抗体或非特异性抗体试验进行筛查,阴性患者可以入组;阳性患者需要加测另一种抗体试验,阳性者不可入组,阴性者可以入组。接受本研究中心或其他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结果)。
10.无生育需求的女性受试者,或具备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自愿在治疗期间和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的一定时间(男性受试者或其女性伴侣为4个月\女性受试者为7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等。
1.FAP靶点显像剂显像提示有高强度或大量的非靶组织器官摄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接受[177Lu]Lu-FAPI-XT治疗。
2.在接受研究治疗前≤28天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如既往化疗、放疗、免疫治疗以及其他试验用药等);2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3.既往抗肿瘤治疗(如既往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的毒性未恢复到≤2级水平(脱发除外)。
4.对注射用[177Lu]Lu-FAPI-XT中任何成分有过敏史者。
5.未控制的糖尿病,包括基线空腹血糖>2×ULN。
6.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患者,包括但不仅限于: a.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b.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罹患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c.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的严重心律失常; d.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病(使用药物将血压控制在≤2级高血压[CTCAE5.0标准]者可入组);e.筛选期QTc>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病史以及使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
7.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过临床严重的血栓栓塞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外周动脉栓塞、急性肺栓塞、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脑血管疾病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
8.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外科重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或正处于手术恢复期(研究者判断加入临床试验尚存风险)。
9.6个月内有接受治疗的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或穿孔史;6个月内有肠梗阻病史(若持续存在不全性肠梗阻,需研究者判断入组后的风险,选择性入组)。
10.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给药)的活动性感染,局部治疗除外。
11.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特发性间质性肺炎、尘肺以及药物相关间质性肺炎等,或肺功能严重受损。
12.筛选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被判定为临床已治愈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Ⅰ期肿瘤]除外,如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和浅表性膀胱癌等)。
13.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
·无脑部病灶相关症状的受试者(即没有脑部病灶引起的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病变大小≤1.5 cm) ;
·脑部病灶经局部治疗后影像学检查证实病灶稳定>4 周,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周内停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14.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进行每月一次或更频繁的引流/在注射用[177Lu]Lu-FAPI-XT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引流)。
15.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16.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1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全程试验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试验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