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重组人源化抗CD47/PD-1双功能抗体HX009注射液在中国复发/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中开展的多中心、开放、单臂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研究程序; 2.男女不限。剂量递增阶段年龄18~65 岁(含边界值);疗效探索与确证阶段年龄18~70 岁(含边界值); 3.根据2017 年WHO 分类标准确诊的淋巴瘤,且符合以下复发难治的定义。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如下标准(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包含在如下瘤种范围内,但不限于以下分类;疗效探索及确证阶段将按照如下瘤种开展队列) (1)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 细胞淋巴瘤患者: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2)复发/难治性外周T 细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T 细胞淋巴瘤除外):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其中NK/T 细胞淋巴瘤的受试者,既往需接受过培门冬酶或左旋门冬酰胺酶的治疗; (3)复发/难治性经典霍奇金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其中一个方案包括PD-1 单抗,并在含PD-1 方案治疗中进展或PD-1 持续治疗12 个月以上未达到完全缓解; (4)复发/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其中一个方案包括BTK 抑制剂; (5)复发/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和边缘区淋巴瘤;需至少接受过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4.首次用药前14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为0~2分; 5.预期生存期≥3 个月; 6.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符合下列标准: 血液系统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伴骨髓受侵者,ANC≥1.0×10^9 /L; 受试者1 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且血小板≥75×10^9/L(无骨髓受侵),血小板≥50.0×109/L(伴骨髓或脾受侵); 受试者4 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血红蛋白(HB)≥90 g/L;伴骨髓受侵者,HB≥80 g/L; 肝功能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0×ULN; 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除外); 肾功能 血清肌酐≤1.5×ULN;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ULN; 7.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1)全身放射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3 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 周; (2)既往化疗、免疫治疗(CAR-T 治疗等)、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靶向治疗、抗体偶联药物距离首次给药间隔≥4 周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化疗药物距离首次给药间隔≥6 周); (3) 既往接受过有明显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1 周; 8.首次用药前4 周内,研究者根据Lugano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估肿瘤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直径≥15 mm,其他部位受侵病灶≥10 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且满足可测量病灶的定义,则视为可测量病灶; 9.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2 周内的血清/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女性受试者或配偶处于育龄期的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 个月采取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不得哺乳。
1.在入组前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 2.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5.0 等级评分≤1 级,除外残留的脱发效应; 3.活动性消化性溃疡,不完全肠梗阻,活动性胃肠道出血和穿孔; 4.已知的遗传性或获得性溶血性或出血性疾病史; 5.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有症状的CNS 损伤,或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6.具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 7.治疗开始前4 周内曾接受过输血治疗或2 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治疗,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促血小板生成素等治疗者; 8.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1)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1 型糖尿病者; (2)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主要表现为干眼、眼睑炎、结膜炎、睑球粘连、角膜炎及葡萄膜炎)的银屑病等; 9.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8 天筛选期内有重大手术者(诊断性手术除外); 10.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 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 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